经过不断的探讨,接近决策层的专家们已经提出了较为可行的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在提交国务院的报告中,专家们首先将存款保险机构界定为一个由政府主导的非盈利性机构.
由此“存款保险局”的构想再次引起公众关注.
2005年央行曾向媒体表示,“新的存款保险局将具备完整的监管职能,与银监会共同监管参保银行.”
范建军在上述提交给国务院的报告中建议,“它既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单独存在(辅助银监会对银行进行监管);也可以考虑把它设在银监会下,统一对银行进行监管.相比而言,后者更为可行.”
为了杜绝“逆向选择”(问题银行积极参加而健康银行不参加),央行曾在2005年指出,存款保险基金以税费形式取自商业银行和存款人之间的交易,用于关闭破产银行.存款保险实行强制参保,至少要覆盖所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郭田勇指出,应对参保银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如果不加鉴别将所有银行通通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可能会导致风险转移到存款保险系统中,增加存款保险体系的资金压力.”
在建立存款保险之前,应给予商业银行一段时期以调整风险资产、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各级政府必须抓紧采取措施加大坏帐核销力度,增加资本金.一旦这些存款机构的资产状况得到改善,可立即让其纳入存款保险体系.或者对此类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建立过渡性的专项基金.
其次,在保费的设计上,范建军认为,可参照银监会目前制定的银行风险评级标准,以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指标为评价依据,制定与风险分级标准相对应的差别费率标准;并按风险分级标准对各银行进行风险的动态评估,然后根据对应的费率征收保费.
不过,郭田勇认为,在费率制定上可以分两步走.在开始阶段,根据银行的规模差异和经营特点将商业银行分为不同层次,对每一层次的银行制定相同的费率;在条件成熟之后,可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引入风险费率.
第三,对于存款保险机构的原始资金,央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此前曾对媒体透露,先在央行内设存款保险基金,央行为其提供财力等支持,此后再逐步完善.
范建军认为,原始资金可通过财政注资、发行特别金融债券或由人民银行再贷款来解决.考虑到目前我国财政的实际状况以及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建议重点考虑债权注资方式.存款保险机构所欠原始债务可由保险基金投资国债的收入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