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是市场经济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根本源泉,也是市场经济区别于传统计划经济的本质所在.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无论是对于企业来说,还是对消费者来说,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如同任何事情都存在正反两个方面一样,正当竞争行为总是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伴相随.保护合法的正当竞争行为,遏制非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旋律.
在这个案例中,光明公司自今年1月1日起推出“阳光”、大幅降低产品售价的行为就是一种光明磊落的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法》之规定,除了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和行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享有充分的定价自由.只要企业的定价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光明公司大幅降价的行为,在某些同行竞争者看来,似乎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则不然.光明公司的降价行为恰恰是光明公司依法行使定价自主权的行为,体现了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意思自治精神,不仅惠及消费者,而且有利于强化同行企业之间的竞争机制,最终推动我国门窗加工设备产业的腾飞.应当明确,光明公司的降价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所禁止的倾销行为.因为,倾销行为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二是企业以低于成本的销售商品.而光明公司调低后的仍然高出成本不少,这就决定了不能简单地把光明公司的降价行为视为倾销行为.
相反,济南塑窗设备行业的25家企业在今年1月5日通过的限制同行企业定价行为的会议纪要,从法律性质上看已经构成了卡特尔.所谓卡特尔,是指同行企业达成的限制本行业行为,确定垄断的协议.卡特尔是各国反垄断法禁止的首要垄断行为,我国《法》第14条第1项更是明确禁止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上述25家企业达成的限价协议,既限制了企业的自主权,束缚了本企业的竞争力,保护了落后,鞭打了先进,而且坑害了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此风实不可长!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中国建筑门窗管板材产品及设备展览会的组委会,在光明公司的其他竞争对手的施压下,拒绝光明公司参加展览会的行为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应当向光明公司承担此种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尽管组委会对于违约行为有难言之隐,也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经济的重要内容就是竞争经济、合同经济.遵守竞争和交易的游戏规则,既利人,也利己;违反竞争和交易的游戏规则,既害人,也害己.但愿本案中光明公司与展览会组委会、其他竞争对手之间的是是非非不再重演!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