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原则

[摘 要]农业保险在实质上属于政策性保险,一般商业保险的法律原则可能并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我国农业保险应遵循国家支持、政府主导原则、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依据和尊重国情原则、整体报偿原则、循序渐进等原则.

[关 键 词]农业保险商业保险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在实质上属于政策性保险,和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商业保险强调保险经营的商业性,经营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等价有偿以及效益最大化,因此一般商业保险的法律原则可能并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根据农业保险的性质以及我近年来农业保险的实践,我们认为,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对保险业普遍存在的商业性发展思路应该持慎重的态度.我们以为,在未来我国农业保险立法中,应着重考虑和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国家支持、政府主导原则

农业保险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具有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农业发展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农业保险的第一需求者是国家和政府.世界范围内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经验表明,农业保险的单纯商业化无一不是以失败告终.我国2002年之前农业保险一直没有被正式命名为政策性保险,直至2002年12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46条首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改革方向得以确定.我国多年来农业保险的实践也证明,农业保险的推行和发展始终离不开国家与政府的参与和介入.

所谓的“政府主导”就是政府通过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上、法律上和必要的行政上的支持,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和速度施加主要的影响,政府不仅参与农业保险的宏观决策,而且也要介入微观的经营管理活动.也就是说,政府要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提供统一的包括涉及全国的保险制度、设定农业保险项目、保险补贴与优惠制度、再保险制度等在内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经营主体要在这个整体框架内活动,同时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使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

我国农民一般缺乏投保意识,应当修改我国现行立法,建立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形式.根据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对于从事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为了让其尽快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必须强制其参加相关农业保险,并给予较高的财政补贴;对于从事一般的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户,则实行自愿参保原则,是否参加农业保险由其自己决定.同时,宜将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结合起来,凡有农业生产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即使是自愿保险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政府至少对法定保险险种提供保费补贴.此外,农产品加工部门和农产品消费者都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分担部分保险费,保费补贴和分担可因保险险别、险种、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有所区别.适当推行强制投保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扩大农业风险的分摊领域,避免逆向选择,降低农业保险费率;另一方面,通过适度强制,可以大大减少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经营性支出,有利于减少财政补贴成本.

三、依据和尊重国情原则

纵观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和现实不难发现,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农业保险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世界上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与制度有很多种,制度模式的优化选择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状况,而不能照搬国外的农业保险模式与制度.同时在设计之初就要充分考虑到各个制度之间的衔接,以便于将来的整合.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国内外实行各种经营模式虽然各有利弊,但都不愧为农业保险切实有效的模式.各地可以选择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经济与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因此在经济发展水平与层次不同的地区,可以实行不同的农业保险模式和制度,即使在同一地区,根据不同的保障水平也可采用不同的保险模式制度.因此,必须因地制宜,设计出不同的农业保险模式和制度,以适应各地的不同需求.

我们以为我国在设计农业保险制度时应考虑以下情况:一是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不高,农民收入比较低的客观现实;二是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与自然条件差异比较明显;三是我国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性农业生产模式.

四、整体报偿原则

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其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应确立整体报偿原则,即以整个社会作为核算单位来考察和管理农业保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农业保险的开展应着眼于保护农业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顺畅运行,着眼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追求个人效益最大化或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同时,应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亏损计入到社会总成本中,运用社会补偿基金加以补偿.

五、循序渐进原则

鉴于我国的宏观经济尚处在发展阶段,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目前还不具备它们那样雄厚的经济实力,而且经验也相对缺乏.因此我国的农业保险改革应以稳健为前提条件,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应先试点、后推广;先局部、后全面;先农作物、后水产和牲畜;先产量保险、后收入保险的过程,循序渐进,逐步铺开,从而避免农业保险失误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而形成自身特有的较为完善、系统和先进的农业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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