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

[关 键 词]民事,执行,措施,合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此规定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民事执行工作是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当事人诉讼目的最终实现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减压阀.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规定过于简单,使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工作很难有效开展.根据《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就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时应着重对以下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执行管辖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执行管辖,是指生效的法律文书由哪一个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管辖权进行监督,以促使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执行管辖权.

二、对执行根据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执行根据也称执行文书,是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和执行人员据以执行的凭证,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

3.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

5.公证机构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实践中,对人民法院随意限制执行根据的范围或随意扩大执行根据的范围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三、对执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以此促进人民法院公正适用法律,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执行措施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人的权益,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是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得以履行的重要保证.民事执行措施有多种,适用条件各有不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是否合法、是否恰当,不仅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真正落实,而且关系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能否得到维护.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对人民法院是否正确运用执行措施进行重点监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适用条件: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才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才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是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而且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至相关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适用条件: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适用条件: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

4.搜查.适用条件: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搜查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编辑/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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