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的语境变迁与检察官职业化

当下探讨法律职业和检察官职业化的问题,需要理清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2001年前后两个时间段之间语境变迁的关系.诚然,法学界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对司法问题(包括法官职业化问题)有过比较热烈的讨论和多角度的研究豍,比如贺卫方教授的《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和朱苏力教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等等,这些著述提出的有些问题到现在都不过时,因为这些问题仍未解决,比如大体制与小制度之间的矛盾和相互消解豎,但是当时的语境与当下的语境已经不同了.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1997年刑法的“大修”和1998年刑诉法的“大修”,以及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实施和1996年《律师法》的实施,关于法治的共识在加速凝聚,当时的语境中对于法治的乐观主要源于法制的进步,或者说立法上取得的成就,上述的几部法律就体现了这种进步.而与立法的进步相对应的,是司法的相对滞后.贺卫方教授关于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批评引发巨大的争议就是这一现象的集中表现.而如笔者对三代检察官所作的分析,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第三代检察官中的70后检察官才刚刚登场,人数少位阶低未成气候,而第一代检察官因为退休年龄已陆续退休但在这个持续的过程中仍有巨大影响,第二检察官则整体处于上升期,逐步占据检察官场域的中心位置,两代检察官之间处于两代共存、代际更替的时期.而事实上,法官的代际划分与检察官相同(当然笔者对此没有深入的研究),因此,贺卫方教授等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对司法特别是法院的批评,主要是对30后、40后和50后法官主导的法院的批评.职业化程度不高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法院虽然不像检察院那样需要恢复重建,但是从发展规模上与恢复重建相去不远,从掌握的资料来看,1981年全国有6万法官,到了1987年就发展到11.7万,到1991年发展到13.8万,十年间人数就翻了一番还要多,这种发展速度不可能造就法官的职业化.同理,检察院的情况也是大体如此.检察机关在1978年恢复重建然后三年内就形成8万多人的检察队伍(包括近6万检察官),然后到1989年队伍人数达到16.2万(其中检察官11.9万),这种发展速度不可能造就检察官的职业化.而以上分析这些数字里面的法官和检察官,30后、40后、50后和60后占了绝大多数,只是从场域分析上看,60后在这一时期影响力还不够大,所以说是30后、40后和50后法官主导的法院和检察院.而与此作为对比参考,在2011年这个时间点,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占主导地位的30后和40后检察官已经整体退场了,50后、60后的第二检察官和70后、80后的第三代检察官活跃在检察官场域,其中60后检察官是第二代检察官中职业化程度最高的一个年龄代,而第三代检察官的职业化要远远高于第二代检察官,这是很大的变化,或者检察官职业化的巨大进步,同时也带来语境的变化.所以在2011年探讨检察官职业共同体,是面向未来十年的探讨和预设,在这个未来十年,50后检察官陆续退休,60后和70后检察官逐步占据中心舞台,80后检察官处于上升和壮大阶段,而90后检察官开始进场.关于检察官职业共同体的论述,都将在这个语境中进行,包括这个论题一个最基本的判断,就是检察官群体正在走向检察官职业共同体,也是在2011年的这个语境中得以形成的,如果放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语境,这个判断是无法形成的,不论判断者如何乐观.


除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之外,在当下探讨检察官职业共同体这个问题还需要厘清与2001年前后法律职业共同体研讨热之间的语境差异.2001年,《法官法》与《检察官法》“大修”,“三考合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得以确立,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终于使“法律职业”从一个纯粹的学术概念演变成一个法律概念,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研讨也就成为一时热门,各种著作和论文迭出,影响较大的有孙笑侠教授等合著的《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等.其实,从十年之后的视角来看,所谓“三考合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是继承律师执业资格考试(简称律考)衣钵和传统的国家司法考试.因为法官资格考试和检察官资格考试由最高法和最高检于1995年以后开始组织实施,一是时间太短,次数不多,比如全国检察机关从1995年至2001年只组织了三次考试(1995、1997和1999),在知识积累上尚未形成传统,二是法官资格考试和检察官资格考试都不是面向社会的考试,考生都是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社会影响比较有限.综合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三考合一”中的“两考”(法官资格考试和检察官资格考试)都未建立起广泛的社会口碑和声望,相反律考从1986年开考,1986年至1992年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到1993年以后则每年举行一次,至2001年共举行了11次考试,通过人数达18万人左右,在此过程中建立起较高的社会声誉,所以国家司法考试在2002年之后迅速取得“中国第一考”或者“天下第一考”的舆论口碑和声望,主要是因为继承了“三考合一”中律考原有的传统、声望和影响.而2001年左右兴起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研讨,采取的也是从律考的律师职业化效应到司考的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效应的话语策略.确实从律考之前执业为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第一代律师、通过律考执业为第二代律师、通过司考执业为第三代律师这种代际划分来看的话,律师这个职业群体在第二代(律考时代)就已经初步实现了职业化,相对于第二代法官和第二代检察官在职业化道路上已经走在了前面,即使从律考1986年起步,而法官和检察官资格考试从1995年起步相比较的话,后者也落后前者10年以上.因此在律考的职业化效应被实践证明成功的基础上,“三考合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就是要将这种职业化效应复制到法官群体和检察官群体,而且“三考合一”与司考对律考传统的继承,使18万律考通过者成为参加司考最有优势的潜在考生,从而开辟一条从律考通过者(包括执业律师)到法官、检察官的捷径,这些都是2001年左右法律职业共同体论者乐见其成的前景预判.而从律师到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转换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纽带,但是后来发生的事实是这种路径并不多见,反过来更为常见的是因为“三考合一”的互通效应,不少通过司考的法官和检察官辞职从事律师职业,当然这同样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与形成,只不过在法官群体和检察官群体职业化远远落后律师群体的情况下,这种状况本身就是损不足而增有余,对于法官群体和检察官群体职业化产生负面效应.检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以来的十年,由于法官群体与检察官群体的职业化程度远远落后于律师群体,三大职业群体之间发展不平衡,法律职业共同体即使经过最近十年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不过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三个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则各自取得长足的发展和加速形成(从职业群体走向职业共同体),而这个发展,正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石.

通 过以上的分析,十年间语境之间的变化,是面对即将开始的“三考合一”国家司法考试的前景预判的语境,到2010年这个时间点已经进行九次考试、41万人通过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语境的变化(2011年9月进行第十次,预计到年底成绩公布后通过者累计将超过45万).41万是个什么概念呢?目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个职业群体的总人数大概是50万(法官21万,检察官14万,律师14万),那么41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获得者作为三个法律职业的获得者或者潜在获得者,在人数比例上已经占目前法律职业总人数的80%.而假如按照最近十年的增长速度,10年之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仍将增加45万,加上目前现有的41万人(预计到年底是45万以上)就将是80多万到90万,这个数字将超过目前法律职业总人数(50万).正是在现有的40多万人和预期的40多万人之间,在这两个40多万人中的一部分源源不断地进入检察官行列的当下和未来,笔者发现当下的语境与十年前法律职业共同体讨论热的时候已经有很大的不同.十年前的知识成果和理论预设,作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的发端和基点,从知识生产上看,仍然是今天讨论和研究这一领域问题包括检察官职业共同体问题的基础,但是如果我们无视最近十年语境的变迁,我们将无法解释当下发生了什么,正在发生什么和将要发生什么.由此上溯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语境,与当下语境的差异则更是巨大,这种差异使当年属于应然问题的理论预设已经可以作为实然问题来探讨,使一个理论问题变成一个法治的技术问题.所以,当下的情势,有部分学者得出“法治大退步”的判断,而另一方面,司法的进步特别是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化的进步在一点一滴、一天一天地积累,从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算起已经16年了,从司法考试的横空出世也已经整整十年,到达2011年这个时间节点已经初具规模,甚至可以说蔚为壮观.而两者之间形成一种冲突性的张力,这个张力在20世纪90年代末表现为立法的进步与司法的滞后(当然两者是相对而言),而现在则可能刚刚相反,下这样的判断,或许也是因为笔者对法律人职业化进程比较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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