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扩围的若干涉税误区

上海8个月的实践表明,“营改增”推动了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加快形成,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营改增”不仅实现了结构性减税,更推动企业加大设备投入、加速拓展市场,有力地推动了“稳增长、调结构”.营改增扩围有助提升税改效应,自9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扩围将在北京、天津、江苏等8省市陆续推开.据笔者观察,随着“营改增”改革试点扩围的不断深入和扩展,在理解认识和操作实践上,出现了一些认识偏差和理解错误.为保证“营改增”试点扩围的顺利开展,故对“营改增”试点扩围过程中出现的若干涉税误区归纳总结如下.

误区一:“营改增”的目的就是为了减税

这次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打通上下游的税收抵扣链,消除重复征税,解决制度中的不合理问题.

从结果来看,上海市营改增已经实现了大规模减税.从上海1至5月的试行营改增的情况来看,试点服务企业缴纳增值税大致为85亿元,相对于征收营业税减少纳税大致为9亿元,而开具增值税下游可增加抵扣减税近60亿元,也就是说,通过营改增上海市减税幅度高达75%.

营改增是减税措施,中小企业将受惠.中国的结构性减税,最重大的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这是实质性结构性减税.营改增对于结构性减税、实质性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目前企业利润普遍下降,尤其是小微企业大都处于盈亏边缘,减轻增值税和营业税负担是帮助中小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重要举措.

误区二:“营改增’是国税的事,与地税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进行了工作部署,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作配合.

针对营改增这次试点扩围,税务总局表示,试点地区要着重做好试点企业范围确定、征管系统准备、专用和普通管理、税控系统推行、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培训等工作,总局也将有序推进征管系统开发、核心设备采购等工作.

目前我国的财政体制中,增值税主要由国税机关征收,营业税主要为地税务机关征收,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将由国税机关统一征收.针对这一变化,税务总局要求,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作配合,按时完成征管资料和数据交接等工作.

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由国税机关统一负责征收,收入仍归地方.调整目前国税与地税的功能和定位,这必然要求有规范的体制与之相对应.营改增之所以选择在上海先行先试主要是上海是国税与地税合一,改革涉及的问题不会太多,而营改增试点大幅扩大之后,税收统一由国税机关征收,地税机关的功能就存在重新定位的问题,这也是营改增最大悬念.

误区三:参与“营改增’的企业税负必降

就目前上海试点的政策安排而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实同时包括减税和增税双重效应.“营改增”是一项减税的政策,但上海“营改增”试点中出现了部分企业税负上升的现象.

从“营改增”试点内容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非常明显,试点方案规定销售额500万作为分界点,销售额小于500万的企业可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划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为增值税简易征收的税率3%,税负下降超过40%.

按照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应税额就是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最终纳税额的多少.进项税额太少导致应税额过多,最终推高税负,这也是目前上海市在试点过程中,遭遇最多的难题.

尽管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能够抵扣外购产品与服务所含税款,起到减税作用,但不同企业由于外购产品与服务的价值与比例不同,所以减税程度也有较大差异.企业税收负担的最终变化情况,取决于减税效应和增税效应两者叠加在一起所产生的净效应.

针对税改后部分企业税负加重的实际情况,上海市政府及时出台了营改增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从1月1日起,对于因为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这项扶持性政策,原则是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除了对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对于那些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的试点企业,由财税部门会同行业协会或者工商联进行评估后,也会进行相应补贴.

从总体上来看,应该消除一些片面的误区,要从比较全面的角度来看问题.营改增对税负的变动影响是结构性减税,而不是减税.如果结构性减税的话,那么不同的企业由于所处的不同的行业特点,有的是减税,有的是增税,但是总体是减税.

误区四:评价“营改增”过度关注税负

评价营改增过度关注税负是认识偏差,因为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所得税等的税负不是同一类型,区别在于增值税税负属价外税,不挤占企业利润空间.营改增最重大意义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分工细化.结构性减税并不是全面减税,而是有增有减,要从整体上看营改增的效果,而不是只看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部分企业税负增加并非税改本身因素,而是配套改革未到位和波动所致.此外,衡量税负变动,不能静态看问题,要看到今后营改增逐步深化,企业税负还会下调.要找出导致税负增加的市场因素,为改革提炼出一些可供参考的经验.

误区五:“营改增’导致试点扩围地区财政收入锐减

营业税原来归地方,现在改增值税后,还是按原来算账,地方财政收入不会受影响.重新设计增值税收入在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可行的办法是改变现有的分配格局,适当提高增值税收入中地方财政的分享比例.

改革肯定会对地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改革影响会更大.营改增试点后,地方税收收入减少,会否令到地方财政收入雪上加霜?由于营改增的收入仍然归属于地方,所以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较小.如《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的试点改革期间过渡性政策中,对于税收收入归属问题提出:试点改革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改革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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