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切实为中小企业减负的提案

积极推进“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促进经济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是为企业结构性减税的有效举措.“营改增”试点一年来,初步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试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负,促进了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总体上实现了结构性减税的目的.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试点当年共实现减税超过400亿元.

但是在试点过程中,部分行业企业,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如货物运输服务业等也出现了税负加重、成本上升等新问题.应进一步加快完善并积极推进试点工作,使更多中小企业受益.

一、“营改增”试点中的问题

1.部分行业企业税负加重

“营改增”后,有些服务性在购进环节获得的进项非常有限,不足以抵扣税率增加带来的税负增加.特别是交通运输业由于加油费和修理费的抵扣中,难以从部分加油站、修理店取得专用,导致不能充分抵扣.同时,路桥费未纳入试点范围,无法取得专用也是导致税负增加的原因.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如货运服务业则是由于代收代付较多,人工、交通、房租、物业管理、邮电通信等不能抵扣的项目支出费用占总成本的90%左右,税负有所增加.

2.审批程序繁琐

“营改增”试点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业务量较大但单笔金额不大,形成用票量较大,税务局审批环节在用票量和单张面额上均有限制,且审批环节和时限过多过长,企业为满足业务需要只得逐次进行增量,增加了时间成本,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差距拉大

“营改增”后,由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幅明显,使得部分一般纳税人企业纷纷剥离业务,注册成立新公司以争取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降低企业负担.此外,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进项,最多允许按不超过3%抵扣进项税额,使得一般纳税人企业不愿与小规模纳税人做业务,长此下去将制约小规模纳税人的成长壮大.

4.基层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协调不畅

基层国税和地税部门对“营改增”政策把握理解水平不一,协调配合不力,造成企业无所适从.有的试点企业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项目原享受在地税局备案后减免税,但由于国地税沟通不及时、信息不共享,实行“营改增”后,地税局不再为企业提供和征收税款,而国税局又无法及时认定减免,形成空档期,影响了企业经营.

二、几点建议

1.政府应尽快在全国推广“营改增”政策

从交通运输业实际税负增加的情况看,主要是来自上下游相关行业或试点外地区无法出具可抵扣的原因;从地区看“营改增”试点过程中产生的洼地效应逐步显现.因此建议国家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快“营改增”试点步伐,尽快在全国、试点行业上下游相关行业推广,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统一性,确保中小企业实实在在受益.

2.政府应明确增加抵扣项目,扩大抵扣范围

适当增加服务业企业进项税抵扣项目,可以考虑将路桥费、保险费、吊装费、路桥道路补偿费等纳入服务业企业进项税抵扣范围;针对交通运输企业,可以拟定出台各行业企业按照不同项目税负设定标准抵扣率;对于企业的存量运输工具,建议允许企业把当期计提的折旧额纳入进项税额抵扣.针对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和签证咨询服务业等具有用工成本高、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可以考虑将办公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支出列入可抵扣范围等.

3.政府应进一步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

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率.试点期间,为了不使“营改增”增加相关行业税负,可适当降低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税率,建议从11%降到8%以下;建议统一物流行业一般纳税人税目,物流相关的各环节业务统一按6%征收增值税.

实施超税负返还政策.建议在“营改增”后超过原税负企业,国家可通盘考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实施超税负返还.


提高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鉴于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中小企业居多,建议将一般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500万元提高到至1,000万元,从而扩大小规模纳税人队伍,使中小企业在“营改增”中切实受益,同时也可以极大地推动小规模纳税人的成长壮大和服务业的发展.

4.加强国地税的协调配合、简化办税程序

要加强国地税“营改增”期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减少中小企业的办税时间成本,确保中小企业不因纳税方式转变而受影响.同时,建议税务部门针对中小企业单笔金额小而用票量大的特点,简化增量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让中小企业纳税手续更加简化.

5.政府应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目前“营改增”试点企业中大多数小企业财务和业务人员,相当一部分没有接触过增值税业务,应重点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营改增”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同时更要加强基层办税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办税人员对政策的把握和理解水平,提高办税服务意识,以保证“营改增”的减负举措在中小企业得到充分落实.

6.尽快启动增值税立法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深入开展,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需要进一步修订并提升到立法层面.立法可以和改革同步进行,以立法推动改革,不能因试点而影响立法进程.通过立法来保障增值税纳税人特别是中小企业纳税人的权益.

责任编辑:姚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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