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绩效与扶持政策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增加了农村金融供给,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和运行效率,引导民间资本服务农户和小微企业,填补了部分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对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构建普惠金融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1年底,全国24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起设立78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726家(已开业635家),贷款公司10家,农村资金互助社50家(已开业46家);473家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占60.2%,313家分布在东部地区,占39.8%.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累计吸引各类资本36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316亿元,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620亿元,农户贷款余额432亿元,两者合计占各项贷款余额的80%.我国政府为了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在财政税收、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等方面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了扶持政策,并取得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本文提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建议.

促进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问题,近年来为扶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财政税收

一是财政补贴和奖励扶持政策.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时间短、初期财务压力大等困难,自2008年起财政部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减轻其财务压力.2009年财政部出台《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目前已累计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拨付了补贴资金2.61亿元.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实施税前扣除.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分类后,按规定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全额扣除.《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虽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一系列扶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财税政策,并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而言,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税扶持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如2010年5月出台的财税[2010]4号令,明确规定村镇银行执行3%营业税率,但按新政规定,只有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额农户贷款才适用减免税政策.农村信用社所得税暂时免征或减半征收,而村镇银行则要全额上缴.

货币政策

一是支农再贷款.支农再贷款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渡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自1999年开办这项业务以来,支农再贷款对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扩大“三农”信贷投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善支农金融服务、缓解农民贷款难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收到了良好的政策效果.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时,支农再贷款利率低于普通流动资金再贷款利率,目前各档次支农再贷款利率均低于同期流动资金再贷款利率0.72个百分点,体现了对农村金融机构增强资金实力的政策扶持.同时,将村镇银行纳入支农再贷款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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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存款准备金管理.对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率.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同时,认真落实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比例考核激励政策,对经考核达标的机构,执行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是存贷款利率管理.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在货币政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支农再贷款的扶持力度不够.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执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水平还可以进一步降低.利率市场化改革滞后制约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存款利率管制是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存款难的重要原因,贷款利率管制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的信贷供给不足.存贷款利率管制也不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财务可持续.

金融监管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鼓励各类资本设立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合作社,首批选择在四川、内蒙古、甘肃、青海、吉林和湖北进行试点.2007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决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将试点省份从6个扩大到31个.2012年5月26日,银监会公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目前,免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费,对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费减半征收.

在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定不太合理,如目前银监会要求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使得民间资本无法发挥主导作用,即使参与其中,也往往无法获得经营决策权,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二是目前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不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集权多头式,监管权限高度集中于政府,这种金融监管体制已不适应农村金融发展需要.另外,对不同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统一实施审慎监管的方式也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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