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人格权的保护

【摘 要】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麻烦,网络侵权现象也逐渐增多,以侵犯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为典型.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有着特殊的身份与职责,承担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对其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特别.本文以网络对军人侵权为出发点,探寻在现代化网络信息时代如何在人格权方面保护军人.

【关 键 词】人格权;军人权益;荣誉权;名誉权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高科技产品与信息技术进入市场,日益平民化,普通民众随手可及.在我们生活中,高科技产品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之处,一系列的消极问题也随之而至,网络技术表现的尤为突出.利用互联网,我们足不出门便知天下事,了解最前沿的信息动态;但在网络信息时代,我们生活空间的隐私越来越小,网络侵权现象也层出不穷.而网络侵权现象最突出的是对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的侵犯.网络侵权有取证困难,影响面广等特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也存在着这样的现象,但军人作为特殊的群体,有着特殊的身份与职责,承担着特殊的使命与任务,对其人格权的保护也必然应采取不同的方法与手段.


一、军人人格权保护的现状

军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一般公民有着诸多不同之处.一般公民的权利义务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以公民所享有的或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为出发点来设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军人权益与军人义务在价值关系上是不对等的,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在军人的权利义务这一矛盾统一体中,军人义务占主导地位,它是出发点和归宿点,军人权利与义务之所以具有不对等性,是由军人的职业所决定的,军人职业要求高度集中统一,要求接受军纪的约束,因此在军事法中,有一条原则叫做军法从严,军法从严原则决定了军人的义务较一般公民标准高、要求严.军人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军人义务先于军人权利.从时间顺序角度来看,军人先承担了义务,然后才能享有权利.在军事立法中,往往采取先写军人义务,后写军人权利的立法技术,如《国防法》第十章的标题“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二是军人义务高于军人权利.这是从军人的地位和作用角度来看的,如军人的一般权益由于服兵役而受到某些限制便是军人义务高于军人权利.如《内务条令》中更多的是规定了军人的着装、仪容和举止要符合规定,军人相关权益的规定寥寥无几.

在军人人格权方面的规定亦是如此.具体表现有:

第一,有关军人人格权的专门性规定较少.《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单独规定军人的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该如何处理.这样的规定明显是不合理的.首先军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应该享受普通公民所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一些最基本的权利.这既是对军人基本权益的保护,也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需要.其次,军人有着特殊的身份地位和作用,肩负着保家卫国的重任,为我们国家的和平安定、繁荣昌盛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应该尊重军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其权益中不仅包括军人应该享有的特殊权益,还应该包括军人作为特殊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益,如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第二,军人维权的保障措施不到位.军人特殊的身份地位和职责,决定了军人的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与普通公民有着不同之处.军人的形象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而且更多的与国家利益有关.因此对军人的保障措施也应该与普通公民有所区别.目前有关军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较少,仅在《婚姻法》中规定离婚的时候应该征得军人的同意,在《刑法》中规定了“破坏军婚罪”,都是对军人婚姻给予的特殊保护.对其他的民事权益没有太多的规定.有人这样认为:对军人其他的民事权益没有必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因为诸如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民事权益的保护,军人也可以适用.但是在实践中能实现的概率非常小,一方面是因为军人的特殊身份地位决定了调查取证的困难,《内务条令》明确规定了军人非因公不能着军装外出,在公众场合不能随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军人在实际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受到诸多条令条例的约束与限制,对其调查取证带来诸多的不便之处.另一方面,调查取证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军人自由支配的时间非常有限,随时都有可能执行命令,请假程序繁琐,调查取证没有保障.军人调查取证花费的代价在同等情况下远远高于普通公民.

二、完善军人人格权保护的措施

在立法思想方面,要有军人的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的思想意识.要从思想的根源上来解决军人权益的保护问题.要从根本上认识到军人对我们国家的重要作用,在规定诸多义务与职责的同时,也应该保护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益.

在法律法规方面,应该明确军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措施与渠道.军人的名誉、荣誉与国家的形象与利益紧密相联,在司法实践中,凡是牵涉到军人权益保障的案件中,都具有一定的隐私性,或者涉及到一些国家的秘密,军人特殊的职业决定了对军人权益的保护也应该有着特殊的保护措施.

在组织方面,一方面要加强军人的法律意识,军人应平时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明确哪些是自己特有的权益,哪些是自己的基本权益,有些什么样的保护措施,保护的渠道有哪些,这样日后遇到有关军人权益保障问题时,就会诉诸法律,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遇到有关军人权益的纠纷时,相关的组织应该积极配合,做好军人维权的保障工作.

加强军地联系,密切军民关系.形成军人权益保障合力,推动军人权益保障司法实践的发展.军人的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侵犯,与网络的发展密不可分,军网信息的发布审查比较严格,有损军人权益的问题都会慎重处理,但是地网就没有这样的警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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