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保护方法评析

摘 要尽管侵权责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应当引入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多重方式.此外,统观《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2款,其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并不能认定为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关 键 词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作者简介:田园,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帅,国家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金融审计处.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73-01

知识产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自现代以来对其周密保护一直是各国民法上的重点.我国对知识产权民法保护的格局是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为统领,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为主干,随着我国加入《知识产权协议》,这种原有的保护必然从形式上到内容上都做出相应的改变.如何厘清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理解TRIPS规定的实质精神,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从罗马法以降,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的侵权责任立法,引进了大陆法系的基本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知识产权作为被保护的民事权益,除规定赔偿损失之外,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多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这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而且能与赔偿损失合并使用.有学者之谓“赔偿固然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最常见、最重要的民事责任方式,但却不是惟一的方式”P,正是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最佳概括.


但“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将物权请求权作为侵权民事责任加以规定,因此我国民法并不承认物权请求权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而只是将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请求权合并,仅承认物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以后依侵权行为产生请求权,受害人权益受侵权法保护.”Q因此,这样安排的一个后果必然是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传统上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方法俱归为侵权责任之下,也就意味着,只有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及加害人的过错这四个要件都符合的情形下,受害人才能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其逻辑态势为:第一步,运用四要件来考察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第二步,在侵权行为成立之后,应考虑运用何种手段来恢复权利的圆满支配状态:或要求停止侵害,或要求排除危险,或要求赔礼道歉,或要求恢复原状或是其它.第三步,在造成损害情形下,如精神利益受损,财产损失,受害人可要求损害赔偿.由此可见,侵权行为的成立与否至关重要,一旦侵权行为不成立,所有民事责任的承担皆无从谈起.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在受害人无法证明侵害人过错的情形下,受害人无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

“有时候,停止侵害比损害赔偿更为重要.”R由知识产权的无体性、易传播性等特点所决定,上述情形尤为明显.侵权责任对侵害人来说,是一种赔偿损害的责任,而对于受害人而言,则是一种请求赔偿的权利.债的请求权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侵权责任法不能独立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有必要引入其它制度来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意即“知识所有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有着相同的专有权属性.相对债权而言,上述两类权利都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都是一种“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基于这一属性,知识产权如同所有权一样,在效力上存在着“物上请求权”.我们认为,应当引入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主要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它们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非常有效的方法,可以与侵权责任一并提供知识产权的多重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所通过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及私法救济诸多问题,对各缔约方相关国内立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学者们对于该第1款规定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并无异议.但对于第2款的规定属何种原则却说法不一.该条第2款规定:“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没有正当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有的学者认为该条款即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国际法依据,并以此作为我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必备条件.S我们认为,该条不能被认为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第一,该条第2款是一个限定性条款,在适当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认为其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失宽泛;第二,返还所得利润当属返还不当得利的范畴,不宜认定为侵权赔偿责任.可归类为与侵权损害赔偿相同的债权保护方法;第三,该款是一个选择性条款,缔约方“可以”而不是“应当”按此规定施行,是一个弹性条款.缔约方不采取这一归责原则,也不能认为违反协议.

注释:

P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

Q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5页.

R杨立新主编.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S郑成思.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与“侵权四要件”.判解研究.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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