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民间金融问题对黑龙江垦区金融制度的

摘 要:中国及黑龙江垦区农村金融体系中,民间金融都占有很大的比重,对中国及区域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作用巨大,但现实中民间金融的发展还存在机制不完善、信用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促进作用.通过对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现状及问题的分析,为黑龙江垦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提供启示.

关 键 词 :农村金融;民间金融;黑龙江垦区;金融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8-0160-02

一、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根据清华大学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项目组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借贷的主要来源:一是信用社,占借款总额的 35.62%;二是亲友乡亲借款,占到借贷总额的54.49%,由此可见,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平分秋色.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形式呈现多样化特点,当前的主要形式包括私人借贷、合会、地下钱庄,集资甚至等.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形式丰富多样,既有以一对一为主要特征的分散型民间金融活动、比如私人借贷、企业间借贷. 又有以一对多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间金融活动,比如合会 、集资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等,以及依法成立的非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活动.比如典当行、担保机构和房产机构等.

二、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民间金融信用不规范

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一般基于共同的血缘、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融资双方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能相对有效地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这种狭小的信用圈只是农村民间金融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选择,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资金缺口的持续增大,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必然会逐步向外部拓展信用圈.信用圈的扩大则会加重借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农村民间金融中的相当一部分信用活动不规范.其中信用欺诈就是农村民间金融信用不规范的一个突出表现.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运行机制不规范

1.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机构不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方式是没有办公场所,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没有在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这就是学术界为何将农村民间金融称为草根金融.农村民间组织中的这些不规范行为都应该是引起我们重视的,一旦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发生资不抵债,容易造成当事人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2.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日常经营运转不规范.我们知道金融行业是对智力需求比较高的,对风险控制是比较严格的.农村民间金融的草根性就注定其缺乏智力、人才的支撑,那么其在日常资金供给、风险控制等等方面肯定是无法科学合理的管控,高息揽存,盲目贷款.

3.防范风险手段不规范,金融风险积聚.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规避信贷风险时,采用的方法一般是提高利率水平,以高利率约束风险的发生,几乎没有采用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的风险管理方法.而当借款者出现还款危机时,贷款者和所有者常常会选择采用暴力等非正常的方式私下解决纠纷,却很少会求助政府的力量和法律.

(三)农村民间金融自发无序发展给国家和个人都造成不利影响

1.民间金融的高弹性利率会加重经营者负担,助长行为.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2.民间借贷容易诱发债务纠纷且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由于民间借贷不规范,如无借据、缺乏担保、没有约定利率、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如果借款人丧失诚信,赖账不还,极易引发经济纠纷.当发生债务纠纷时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操作程序的简单不规范没有足够的证据去帮助受害方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农村民间金融的不科学发展影响到国家的宏观调控.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而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畸高不下,影响央行对利率的调控,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对黑龙江垦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启示及借鉴

(一)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首先需要民间金融地位的确立.提高民间金融的地位,要从改变对民间金融的固有观念和明确民间金融合法身份两个方面出发.一是改变对民间金融的固有观念.对民间金融的认识,有一点应该澄清,即民间金融不等于非法金融.二是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在改变对民间金融观念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上正式承认民间金融,是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

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由此可见,我们现在要讨论的并不是要不要民间金融的问题,而是怎样建立、监管、规范民间金融,使其享受“国民待遇”的问题.应该从完善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制度、确立合理的产权制度、完善民间金融法制建设等方面全面创新农村民间金融制度,给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

(三)改变政府的角色定位

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的一些弊端为政府介入奠定了基础,但过多的政府介入又抑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这就要求解决好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或者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保证政府的介入行为是恰当而有效的.当前决策的基点应在于两方面:一是政府对民间金融要有正确的态度,不仅仅看到民间金融本身存在的风险,更要看到民间金融这种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二是积极转变监管理念,构建“服务型监管体系”.政府要积极鼓励民间金融活动,依法将其纳入监管体系,在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的同时,提供业务咨询和引导服务.

(四)加强民间金融的监管立法工作

第一,完善民间金融监管立法.在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同时,需要监管法制建设同步跟进.第二,实施分类监管政策.实际上,同样作为民间金融组织,由于规模、业务范围、财务状况和资质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其风险水平也存在巨大差异.因而,监管当局应将它们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区别对待,确立合适的标准然后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第三,完善民间金融信息监测制度.监管部门应该及时掌握民间金融的规模和利率,通过农村金融监管组织定期采集民间金融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金融活动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为有关部门制订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数据支持.第四、构建民间金融的行业自律制度.从民间金融的发展历程来看,行业自律在辅助政府监管民间金融的过程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民间金融的特性来看,基于一定的亲缘、血缘、地缘发展而成,民间金融活动的参与各方通过非正式的信用约束往往比政府监管更有效率. (五)推进民间利率市场化改革

民间利率市场化有三方面的好处:其一,有助于抑制农村资金“城市化”的倾向,使原来“逃离”农村市场的资金回到农村,相应地降低农村融资活动的利率水平.其二,可以引导部分民间金融“浮出水面”,向规范化、合法化方向发展.其三,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使其能够做到可持续发展.

(六)提高参与者的综合素质

规范黑龙江垦区民间金融发展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垦区农业经济发展,造福广大城乡人民,而农民在黑龙江垦区民间金融发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应该从提高农民教育素质、加强农民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金融素质等方面全面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技能,保证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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