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的价值功能

摘 要侦查讯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追求侦查讯问价值功能的平衡,相互参照借鉴两大法系的合理因素、相互融合对方的合理之处,实现结果价值和程序价值之间的平衡与公正,具体落实“以人为本”的思想,努力构建平安社会、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关 键 词侦查讯问价值功能结果价值程序价值价值平衡

作者简介:郭赐,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2009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31-02

侦查讯问一直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而采取的重要方法及手段.随着现代社会不断的进步,当前的司法领域和侦查讯问在实践中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修正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讯问的规定,在价值选择和指导思想上依旧将打击犯罪作为重点定位,强调实体公正,使得对侦查讯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主体的权利保护和尊重仍存在偏差.本人从价值功能的角度进行思考论述,以期改善我国当前的侦查讯问制度.

一、侦查讯问是为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及重要的取证手段,它的价值应遵循刑事诉讼的价值

“价值”是客体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自身需求的某种功能或属性.一方面,它以主体存在着某种需求为前提;另一方面,作为客体的事物必须具有能够满足主体这种需求的属性或者功能.价值是权衡主客体关系的结果,如果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求,那它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没有价值.作为一种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在根本上是指被一定社会所认可的,在程序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实现的特定利益.刑事诉讼制度中有两种价值取向:第一是结果价值,即保障社会和社会多数成员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第二是程序价值,即保障个人享有的某种限制的自由,以及从事某些活动的自由,其核心内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因此,主要表现为个体性利益.因为侦查讯问是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取证手段,所以侦查讯问的价值应当遵循刑事诉讼的价值.结果价值是强调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重点在于控制及打击犯罪.而程序价值却强调在诉讼制度中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尊重.但一味的追求结果价值必然造成对程序价值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损害;而单一的追求程序价值,又会损害结果价值,因此两种价值因有着不同的追求无法避免的发生矛盾.

二、针对两大法系国家关于侦查讯问价值观的基本探查

放眼当今世界,对刑事诉讼制度的两种价值取向的不同选择和取舍形成了侦查讯问的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和制度,与之直接有关的因素有一国的立法状况、诉讼结构、法治理念等.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纠问式的侦查讯问制度与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弹劾制的侦查讯问制度.虽然两种价值观取向都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类似之处,但毕竟存在着很大差异.前者较能体现结果的真实,但非常容易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司法一体化是为了追究犯罪,突出刑事侦查职能,提高刑事侦查的地位,将侦查视为审判的前提和基础”“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无法对抗侦查权力,还往往失去人身自由.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是接受裁判者审问的对象,裁判者的审判行为更类似于追诉行为,于是,裁判的结果就更有利于控诉方而不是辩护方.”因此,控制和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及社会成员的安全就成了大陆法系国家追求的目的.在结果价值上,侦查讯问活动就体现了国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多大程度上负有协助查明案件真相的义务.而后者则突出个人价值,更能显示程序的公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和诉方平等的诉讼主体,诉方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讯问,无权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陈述,甚至反对警方主动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否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定事实所做出的陈述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由于强调控辩平等的当事人主义理念,该制度反对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查明案件的手段而进行讯问,所以其代价,是可能造成查明案件真实性和诉讼效率的低下.现实中不乏其例.在美国着名的米兰达案件中,就仅仅因为没有事先向米兰达声明其享受的诉讼权利,即导致所取得的证据无效.侦查讯问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以查明案件的真相,因为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最清楚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及如何实施的犯罪.刑事司法学界的美国着名学者弗雷德B英博指出:“事实上,犯罪侦查的艺术和科学还没有发展到能在案件――哪怕在大多数案件中――通过查找和检验物证来提供破案线索和定罪依据的程序.在犯罪侦查中甚至在最有效的侦查中,完全没有物证线索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而破案的唯一途径就是犯罪嫌疑人及询问其他可能了解案件的人”,“许多刑事案件的侦破――甚至当最合适的部门负责侦查时――只能通过有罪者的坦白或供认来实现,或者以查讯其他犯罪嫌疑人时所获得的信息为基础”,“这些案件都属于警方经常遇到的那种典型的侦查难题,在这种案件中,除了讯问嫌疑人和询问其他可能了解案情的人之外,还有什么破案途径呢?有时,警方的不仅能导致逮捕罪犯和认定其罪行,也能导致排除对无事者的很有理由的怀疑.”通过侦查讯问取得的口供除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价值功能外,还具有一些其他的价值,比如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的供述可以清楚的显示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过程里面的很多细节并且可以及时发现其他犯罪事实和其他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是一种查明案件真相比较快捷方便的手段及方式,由于对侦查讯问制度结果价值的考虑,单一强调遵循程序价值而不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完全是放弃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诉方机关合作的利益.正因为如此,现在各国都在各自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平衡侦查讯问在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和结果价值的同时产生的矛盾与冲突,在不侵害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真相的供述并且作为合法证据获得法庭的认可.从国际范围的刑事诉讼发展中可以看出,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也正在相互参照借鉴、相互融合对方的合理之处.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最大化的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基本权利;最小限度的侵害为代价,达到最大限度的惩办犯罪的目的和结果.借鉴运用当事人主义的程序原则,突出程序的公正性,在结果和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的能力和效率.

三、完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追求侦查讯问价值功能的平衡,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因为中国长期传统&# 30340;“轻程序,重结果”的观念以及刑事侦查过程中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现状,所以比较普遍的重问的结果价值.这就使侦查讯问制度比较倾斜于考虑如何使侦查人员最有效的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从而忽视了侦查讯问应该遵循的程序价值,这也正是造成侦查讯问制度存在问题及缺陷的主要原因.“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不过是政府与个人之间法律上与现实中的关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延伸和具体表现.”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是平等的,法律不能仅仅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国家的进步过程,其实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国家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换,也是人权内容与保护的一次飞跃.人权保障状况是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俄国法学家拉扎列夫认为,“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现实保证.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也是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惩罚永远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对罪犯本人或者公民社会的另一种善的手段而实施,而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都只是由于它被施加的个人犯了一种罪才施加,因为一个人永远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服从他人的目的的手段,也不能与物权对象混淆.他的与生俱来的人格保护他反对这种对待,哪怕他可能被判处失去他的公民人格.”“法律只有处处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尊重人,关心人,才能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只有这样才不至于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权利,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权利也是正义的必然要求.因此,侦查讯问制度的改革应该倾向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一线刑侦人员认为,在侦查讯问中给予犯罪嫌疑人过多的权利,讯问工作非常被动难以展开,进而造成案件的真相难以获知,这种权利的保障措施势必会带来负面影响.而本人则认为,在侦查讯问中强化对人权的保障虽然对讯问工作造成很大冲击,使口供的真实获取难度加大,但并不是不能探索到新的出路.这就要求基层一线的刑侦人员转变单一的取证模式,将重点从口供转向客观、科学的证据种类上来,以信息化基础和设施建设为基石,搭建刑事侦查机制高效运行平台,不断优化完善基础设施,提高以人为本和依法办案的意识,提高运用高科技手段取证和面对“零口供”科学取证的能力,必须做到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改变以往将讯问程序简单理解为“获取口供”的工作做法.不断的在观念、机制、方法和手段上持续创新,以顺应当前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促使刑侦队伍建设由传统型、经验型向知识型、规范型转变,要客观全面的认识理解侦查讯问程序的作用和侦查讯问的价值功能.


制度改革并不意味着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无限扩大,这样势必会影响打击犯罪的效率.为达到程序的公正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权利上的保护和尊重,同时也要考虑到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是刑事侦查讯问程序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效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终目的.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必须寻求与刑侦人员获取口供的权力之间的平衡.

因为公正与效率两者相辅相成,永远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个基本目标,所以我国应在立法方面力求达到价值功能的平衡.因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讯问制度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认真领会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做到公正、效率两者兼顾,充分体现其价值功能,这样才能保证有效地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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