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刑事诉讼冤错案案例

【摘 要】从佘祥林案到到赵作海案,“死者复活”的荒诞形式一而再的出现在公众视野,尽管我们一再强调人命大于天,但冤案却从来没有停止过.聂树斌、张保银、胥敬祥等冤案带来的损失永远无法弥补.冤案之所以频繁发生,必然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及其证据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文章试从两案入手探讨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些许完善建议.

【关 键 词】冤案;证据;有罪推定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14-01

一、两案简析

“赵作海案”几乎与当年的“佘祥林案”如出一辙,集“命案必破”“疑罪从无”“非法证据”等诸多痼疾于一身.纵观两案,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着不少错误:有罪推定的错误司法观念、刑讯逼供问题突出、重口供,轻证据的办案方式以及直接言词原则没有得到贯彻......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一)有罪推定的传统思想

造成佘祥林,赵作海两起冤案的主要原因是“有罪推定”的传统法律思想在作怪,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在证据制度中的运用是不尽人意的.佘祥林冤案中机关在家属辨认后未经DNA鉴定就含糊断定高度腐烂女尸是佘妻张在玉,赵作海案也是如此.两案中都存在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下草率结案.再者,在佘案,赵案中超期羁押的事实也是众人皆知.尽管法院都认为案件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但是最后还是形成有罪判决.可见,在证据存在诸多问题的疑案面前,现行司法实践中并不是疑案从无,而是有罪推定的.

(二)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非法证据未能排除

尽管我国刑法中明确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刑诉法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在实践中,刑讯逼供等行为屡禁不止,保障人权成为一句空话.佘在被拘留后,经历了连续几天几夜的高强度,而赵被抓后,也遭到了肉体上的摧残,甚至赵作海的妻子与相好也受到了警方的殴打.这足以说明近些年来的案件中无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刑讯逼供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顽疾.法院采纳公诉人提供的非法证据,堂而皇之的让其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缺憾.


(三)口供情结

近年来,学界倡导弱化口供甚至要求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口供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一直被奉为证据之王,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分重视口供,忽略案件中的实物证据,例如赵作海案件中最容易查明的死者身高都被忽视,片面采信口供不重视疑点,余赵之所以最终被定罪,其有罪供述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许是机关不合理的考评制度使得侦查人员过分追求破案率,也或许是历史传统以来,口供有着比物证、书证都助于证明犯罪的优势.总之为了获取口供,办案人员恶劣非法手段屡禁不止,佘案与赵案只不过露出的冰山一角而已.

(四)证人出庭难,直接言词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

中国人传统以来奉行中庸之道,明哲保身,认为作证会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直就有一种远离衙门的观念,受这种观念影响,证人不到庭,被害人不到庭,不到庭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难题.在佘案中,曾为警方提供人证的徐姓证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出庭作证,同样,在赵案中,赵的妻子与相好都被警方以审问的方式提取过证人证言,然而在审判中二位却还是没有出庭作证.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没有得到贯彻.造成一种程序上的非正义.

三、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途径

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这一重要原则被国际社会公认.许多国家都将其视为重要的法治原则规定在宪法中.法国人权宣言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为了保障人权我国首先应该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把无罪推定写进宪法.在执法实践中要转变诉讼观念,从内心深处接受并在实践中做到“疑罪从无”.因为“一个狡猾的贼漏网,总比每一个人都像贼一样在房间里发抖要好得多.”否则,类似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这样的冤案将会再度发生!

完善和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面前,感性的无辜者为了免受折磨而承认犯罪,这样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权,也必然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要彻底消除杜绝此类现象就必须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英美法中证据法中的“毒树之果”理论,不但要求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证据不能使用,而且根据该证据进一步取得的证据也作为“毒树之果”而被排除.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虽然立法上有关于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但是实贱中却没有真正贯彻落实.

(三)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首先,构建包括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内的证人出庭制度.我国证人等不出庭的怪现象必须要消除.同时也要强化对证人的保护,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其次,建立言词证据采信制度,限制书面证词使用.一切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后才能作为法庭据以定案的根据.再次,改变庭审模式.防止庭前预断,先入为主,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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