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加速国际化

世界经济正在逐步走向融合、一致,向全球化的趋势发展.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民商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和一致化.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正在自觉地寻求将本国的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接轨.

2005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与法治建设”国际研讨会上,来自17个国家和地区的一百二十多位知名学者、法官和律师在探讨全球化与合同法,全球化、法治与经济等主题时,一致对中国主动顺应世界法律发展趋势的超前举动表示赞赏.


早在1999年10月1日,中国就主动与国际公约、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出台了规范交易活动的“游戏规则”——《合同法》.

在这部法律施行的6年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在研讨会上分析了当时《合同法》“国际化”的背景.他说,财产的流转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共性远远大于个性,当时,中国的民商法律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合理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极为重要.另一方面,当时大量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不仅带来了先进的契约观念,而且要求中国合作者也遵守国际规则和通行惯例.这些因素都促使中国的立法者将《合同法》的立法活动置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主动寻求与国际契合.

同《合同法》的国际化不同,目前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在中国能否国际化在民法学界争议较多.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有浓厚的本土色彩,不能国际化;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中有些涉及国际交易的内容,应借鉴先进国家经验.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认为,物权法更多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和人民的生活习惯,具有强烈的民族性和地域性.但同时物权法中包含大量交易规则,在国际上有共通性,可以考虑国际化.

在研讨会上,王利明说:“没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财产权规则,就动产和不动产而言,物权法首先确定其归属和利用,不会直接涉及交易.而物权法中涉及国际交易规则的部分是可以国际化的.”

他说,物权法研究的核心——不动产,主要涉及归属的确认和有限地域内的利用问题,通常很少发生国际易,因此无需设计一个统一的国际性规则.

在中国,物权法需确认、保护所有制关系,反映现存财产关系的需要,中国现阶段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决定了物权法必须对不同所有制类型作出确认.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宅地使用权是极富本土色彩的制度,构建这些制度时要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规定.

“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使我们在制定物权法时必须考虑国情.”王利明说,为适应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应尽量使有关交易的法律规则与国际惯例一致,这些交易规则应当国际化.中国应借鉴国际上通行的交易原则和担保、占有规则.

据了解,这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和国际法律学协会共同主办.研讨会主办单位之一的国际法律学协会于1950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下成立,原名为“国际比较法学委员会”,1955年改为现名.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法学会于1996年加入该协会,并一直与该协会保持友好交流关系,这是该组织第一次在中国举行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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