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股权投资中的股权转让问题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制的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股权投资现象日益普遍,相伴而来的股权转让行为也逐渐增多.股权转让通常是退出投资的主要形式,即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使其获得该公司的股权.本文简单谈谈股权投资中的股权转让问题,就其中的合同效力、股权变更登记和转让效力以及税收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

关 键 词:股权投资股权转让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股权投资现象日益普遍,相伴而来的股权转让行为也逐渐增多.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利用所持股份的增值和分红实现投资效益,主要有直接股权投资和间接股权投资两种形式.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或其他实物资产对其他公司投资,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即为直接股权投资;以货币资金在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而成为该上市公司股东的形式为间接股权投资.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工具,股权投资可以将各类资金有效整合,使直接融资渠道拓宽,能有效缓解资金短缺问题,具有投资限制少、资金来源广泛等优点.从股权投资中退出也是投资运作中的重要环节,相比较来说,间接股权投资人比直接股权投资人容易退出.股权转让通常是退出投资的主要形式,即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使其获得该公司的股权.投资人在直接股权投资的情形下,往往通过投资协议及被投资公司的章程约定退出权利.本文结合实际,简单谈谈股权投资中的股权转让问题.

一、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

《合同法》对与合同的效力分层进行了确立,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层次.股权转让以股权为标的,与一般合同一样须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要求,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同时满足: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的主体符合法律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公司法》和相关法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和设置条件很多,如其他股东具有“有优先购买权”和“同意权”等,对某些股权的转让合同还设置了批准和登记程序,应在遵循这些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在进行司法实践时,除了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对于股权的转让合同效力还必须考虑《公司法》上的价值平衡问题.因此,单纯依靠《合同法》的规定无法准确认定一些特殊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协调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

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偏重于资合性的保护,有利于资本的集合和资本的高效流动,充分发挥资本的效用;偏重于人合性的保护能加强股东之间的相互合作,降低公司发生僵局的风险,促进公司运行效率的提高.因此,应统筹考虑公司的人、资保护来判断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如《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中即同时规定了人合性、资合性的价值问题.如优先购买权保护了股东之间的投资信任关系,能促使他们齐心协力进行经营;股权的自由转让,帮助股东减少投资时的顾虑,有利于股权的及时转让.因此,判定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效力,不仅要考虑合同和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而且还应综合考虑人合性、资合性的价值.

(二)协调好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

股东个人的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促使股东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反之亦然.涉及到各个股东,可能会出现不一致.个别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不相同,甚至会有一定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瑕疵出资下的股权转让问题,反映了股东个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冲突.若仅仅考虑公司利益,可能会以股东未缴纳出资或者抽资出逃否认合同的效力.资本是公司存在的基础,缺乏资本公司就无法生存,因此必须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将公司利益与股东个别利益统一起来进行考虑.


(三)协调好安全交易与交易效率的价值

投资转让的合同效力认定中,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价值常常面临冲突.为了解决好二者之间的冲突,应做到优先考虑既能体现交易安全,又能体现交易效率的方案.在进行股权转让效率的判断时,如采取有利于交易安全的方案,必然会降低交易的效率.对两者都有利的方式才是最佳的,但实践中往往很难两者兼顾.在考虑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应优先考虑交易安全;在考虑内部法律关系时,应优先考虑交易效率.

二、股权变更登记和转让效力

股权转让的效力与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既密切联系,又有着严格区别.股权转让行为包含股权转让的债权和权利变动行为,债权行为是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权利变动行为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履行合同交付实际股权的行为.合同本身并不等同于股权的实际变动和交付,完整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包含以上两个过程.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于交付的界限和标志,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股权转让实践中常常存在纠纷.股权的内容包括权属和权能两部分,因此股权转让应包括这两部分的转让.股权权属的变更就是通常所说的股权交付,转让人将股东的具体权利交由受让人享有或承担则为权能转移.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的公司内部变更登记和外部工商登记两类手续.法律没有明确股权转移以哪种登记为标志,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但不论怎样争议,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对于股权权属变更的重要意义都不容否认.笔者认为应当将公司内部变更生效与外部变更结合起来,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时视为股权交付、股东身份开始转移之时.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工商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种态度既有利于方便受让方取得和行使股权,又有利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从而兼顾了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平衡.

三、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

目前,股权转让行为日益普遍,但转让中的税收征管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

难以核实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股权转让的与股权转让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转让时存在着股权转让人刻意隐瞒的现象;股权转让中,受让方相对处于弱势,加上交易中转让成本和转让的税收征管脱节,如果不存在特殊情况,股权受让方不会被告知股权转让的真实信息.(二)缺乏有效的手段对股权转让偏低情况进行核定征收

对于计税明显偏低的情况,《征管法》明确规定,可以核定,但实际操作中,往往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对股权转让明显偏低的情况进行处理.由于纳税人不断增强维权意识,税务机关经常面临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压力,很难开展核定征收工作.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核定征收时,还面临着以何种方式确定征纳双方均能接 受的合理的股权转让的问题.

(三)税务机关的管理具有滞后性

股权转让发生具有偶然性,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督,管理上具有被动性.往往在股权转让双方完成股权转让后,税务机关才能从工商管理部门税务登记变更和定期数据交换中获得相关交易信息,税收征管行为具有滞后性.且对于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的股权转让,税务机关更是无从获得相关信息.

(四)缺乏实时的动态监控

股权转让的征管措施不够完善,税务部门对于股权转让的交易过程和结果缺乏有效的监控.发生股权转让之后,除非纳税人主动变更税务登记,否则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及时获取股权转让的动态信息.针对股权转让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应多方获取信息,完善税收评估的指标体系和各项机制.

近年来,我国的股权投资现象日益普遍,相伴而来的股权转让行为也逐渐增多.本文就股份转让问题中争议和存在问题较多的合同效力进行了简单分析,认为评定合同效力时除了遵循《合同法》,还应遵循协调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安全交易与交易效率的价值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原则,并对股权变更登记和转让效力以及税收问题作了简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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