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涉税

一、企业所得税

1.居民企业转让股权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

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另外,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也就是说,因汇率差带来股权转让收益也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于上述规定,外商应在股权转让前将可分配利润予以分配,降低税务损失.

3.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需要提醒的是,非居民企业无论直接或间接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二、个人转让股权所得涉税分析

1.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扣缴)申报.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按次征收.即: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股权实际取得的收入,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股权原值,是指股权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股权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一般指申报的股权转让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等,所谓正当理由主要指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或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等三代以内亲属.核定时,税务机关主要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转让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涉税分析

限售股是指对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但在转让方面加以一定时间、一定条件限制的股票.为加强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财政部、国税总局先后颁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规定范围内的限售股所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据实征收

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能够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2.核定征收

个人转让限售股时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税总局颁布《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的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权激励限售股应在解禁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转让股权激励限售股时视同二级市场交易,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1)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交易当事人各按协议(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2)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涉及印花税税率,从2008年4月24号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调整为千分之一.交易双方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2008年9月19日起,中国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了再一次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改为出让方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仍为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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