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由于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使得外资PE在中国设立人民币基金时困难重重,而LP缺乏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对于国外大型LP的出资就有了强烈的现实需求,为了缓解此矛盾,一种仿照A股市场QFII制度的QFLP制度于2011年1月正式推出.本文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对QFLP制度进行剖析,探讨国外LP的准入标准、换汇自由、国民待遇和监管制度等问题.
关 键 词 QFLP制度 准入标准 换汇自由 国民待遇
作者简介:闵鹏,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108-01
一、QFLP制度出台的现实原因
一直以来,外资PE在中国设立的大多是外币基金,所投资的公司往往选择在海外上市,与在海外直接上市相比,外资PE更倾向于海外募资,海外上市的“红筹模式”.“红筹模式”面临的法律障碍较少,股权运作也更加方便,但在2006年9月由六部委颁布的“10号文”正式生效,导致外资通过“红筹模式”海外上市受阻.而此时,国内创业板推出,国内上市高市盈率高,同时为了减少中国政府对外资基金在投资领域和占股比例上的限制及相关的审批手续,外资PE纷纷设立人民币基金.
在2008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142号文”,此规定让外资PE在设立和运作人民币基金时有着较大的顾虑.同时,外资PE在中国募集人民币基金时,因为国内缺乏成熟的LP,所以在国内募集资金较为困难,而国外的LP由于我国的外汇管制原因,难以参与国内人民币基金.因此,LP的缺乏也就成为了外资PE设立人民币基金的主要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入国外大型LP,QFLP制度随之产生.
二、QFLP制度概述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ForeignLimitedPartner,简称QFLP),QFLP制度仿照A股市场的QFII制度,给予投资私募股权市场的外资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下称:LP)一定的人民币换汇额度,将资本金换成人民币,投资国内企业,在获得收益之后,通过托管账户将所得人民币换成美元退出.P
上海和北京成为了第一批试点城市,2011年1月11日,上海市金融办正式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
三、QFLP制度的法律分析
(一)国外LP的入选标准
从上海的《实施办法》来看,对于能够入选的国外LP的范围规定的比较宽泛,包括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以及联席会议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那对于国外LP入选的具体标准又是如何呢?通过对上海《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的分析,具体的标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国外LP自身的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要达到一定标准.第二,治理机构健全,无不良记录.第三,投资者相关投资经验的要求.最后,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联系会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换汇自由问题
QFLP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外资LP换汇的难题,外资LP一定额度内的换汇自由是QFLP制度的对现有外汇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也时QFLP制度的核心之一.入选的外资LP可以得到一定的人民币换汇额度,将其资本金换成人民币投资于国内企业,在获得利润之后,通过托管账户将人民币换成美元后汇出.QFLP制度下的换汇自由是有限制的,主要是两方面,第一,对自由换汇的总额进行控制,北京和上海获得的自由换汇额度的总额是30亿美元;第二,对申请换汇额度的PE及其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批控制.
(三)国民待遇问题
商务部在2003年正式施行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规定外资PE不得在国家禁止的外商投资领域投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以及非自用不动产等.《管理规定》规定只要有资金来源于国外投资者,就认定该PE属于外资PE,受到外商投资审批及投资行业的限制.如果一只人民币基金,外资普通合伙人哪怕只有1%的股权,而其他资金都来源于国内,那也属于外资基金,投资领域受到限制.这正是外资PE要求享受国民待遇的一个限制性规定.
QFLP制度在此方面有较大突破,上海《实施办法》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只要在此限度内,GP就可以投资许多原来对外商投资企业设限的领域,也免除了有关的外资审批手续.外资PE募集人民币基金,只要在此额度内,就可以享受人民币基金待遇,投资领域放宽.但此规定比较笼统,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国家层面立法的支持.
(四)监督管理
从上海的试点看,上海市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
在QFLP制度出台前及出台后,对此制度的一个大的担忧是热钱的涌入.目前外汇管理局对热钱的监管是监控外汇账户余额,难以检测到资金流动情况.但通过对换汇额度的控制和对准入者资质的筛选,可以将热钱的风险纳入一个可控的范围.
注释:
P刁晓琼,陈子凌.京沪QFLP方案破局外资PE业绩水平成入选主要标准..pedaily./Item/203626.aspx.访问时间:201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