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探析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2-135-01

摘 要 中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不仅关系到中国三千多万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障权利的实现问题,也关系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因此本文从山西省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建议.

关 键 词 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

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既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为民服务执政队伍的健康发展.通过对山西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现状的分析,试图探索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措施,以望对山西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起到借鉴作用,同时有助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一、山西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一)政策法规缺失,管理机制不完善

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由国家出台的针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法律条文,以至在执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缺乏法律依据,出现各地政策上的多样性、不配套性和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再者,在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方面由于缺乏明确严密的政策、法规的支撑,事业单位与企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不同的养老待遇.在基金管理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导致基金管理分散,监管不力.另外,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狭小,投资管理模式不佳、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基金规模小,基层技术不先进,业务操作落后等也极大制约着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


(二)养老基金收支难平衡

事业单位的内部问题影响着养老基金:一方面,大部分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以收定支,政府不保底,而退休人员越来越多,加之近几年工资上调,扩大了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基数,增加了财政和单位的负担,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总量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在国家精简机构、压缩编制的大背景下,新增参保人数增长幅度呈下降趋势,征缴保险额没有大的增长,造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负担系数居高不下,统筹基金结余持续下降,给社会统筹基金带来了很大压力.

(三)缴费基数、比例以及养老金计发标准不统一

山西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体比例由各地测算确定,各市因财政情况不同,缴费基数、比例以及养老金计发标准不相同.这种征收基数和缴费比例的不同,不利于事业单位人员的流动,也不利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改革发展.

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不与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挂钩,而是以职工退休前的基本工资作基数,并按职工本人工龄对应的退休费比例作为基本退休费.这种计发办法严重挫伤了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费积极性,同时也失去了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对缴费的监督.

(四)统筹分层,抗风险能力较弱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为县级统筹,势必造成机关事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范围窄,使得养老保险的共济性受到制约,分散风险的功能较差,给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造成障碍.由于没有对山西省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的科学规划,使得业务操作、内部建设和管理水平差距较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的运转,很大程度上依赖当地政府的支持,因各地财政状况不一样,养老保险金就不一样,将难以保证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违背了养老保险保制度改革的宗旨和目的.

二、对山西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统一政策法规,完善管理体制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实现养老基金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以法律为后盾,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约束和监督.构建完善统一的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由国家成立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投资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合理配置资产,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效率,建立有效健康的投资运作机制,从而保证基金获得较高的增值.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要将养老保险事务实行社会化、一体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加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在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在一定的比例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促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职业年金不仅使退休人员的待遇来自于基本养老金,而且还把基本养老金改革降低的这一部分通过市场化运作加以弥补,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市场化运作.除此之外,还应建立健全与山西省事业单位养老体制改革相关的其他配套制度.

(三)明确缴费基数、比例和养老金计发标准的统一原则

随着保险基金赤字的进一步增加,调高比例已成为弥补基金赤字的有效途径,因此必须明确规定缴费比例的范围,改变目前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待遇的计发办法和缴费之间没有联系的现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缴费与计发待遇挂钩,制定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在不降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前提下,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要与企业单位保险之间有所衔接,使退休待遇更加公平合理.

(四)提高统筹层次,扩大覆盖范围

提高统筹层次,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运行,实现基本的社会公平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目前山西省事业养老保险统筹体制实行县级统筹、本级财政平衡收支的制度.这种制度统筹范围小、层次低、基金管理分散、收益率低、抗风险能力弱.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各县(市)区之间财力的差异,应实行省级统筹,提升统筹层次以增强养老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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