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屡屡发生截留、挪用、欺诈社保基金案件,说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确立垂直监管模式及健全监管机构的设置;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才能确保我国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关 键 词 社会保险基金 监管 法律制度 信息披露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编号:2014030107).

作者简介:胡敬、罗承炳,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46-02

源于德国,发展于美国,健全于北欧等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确立,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借鉴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成功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保障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也为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由于《社会保险法》存在不少笼统和原则性的条款,导致《社会保险法》的操作性差,因此必须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首先,修改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保险费征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便达到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制的目的,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保障社保基金收入与支出的独立与分开.

其次,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制订,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规章里的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定的法律条文进行归纳、删减、整理、完善,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法治化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缴纳、支付、管理、运营等行为,从根本上杜绝截留、挪用、诈欺社保基金等各种违法案件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的监督、监督检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社会监督和相应法律责任等.

再次,细化相关法律条文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尽管《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作出了专章规定,但过于原则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必须细化增加其使用价值.例如《社会保险法》没有明确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在我国北京、天津等地区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而安徽、湖北等地区则主要是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由两个机构分别征收,必然会出现征收管理的不一致,给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带来不适应.因此,应当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法定征收机构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法》第79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应当具体化“定期”的时间跨度;第80条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这就非常有必要将各种代表和专家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明确规定,以防止监督流于形式.

最后,赋予社会保险受益人相关诉权.在美国、德国以及北欧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法律都规定,当社会保险受益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有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在我国香港地区就建立有独立于社会保险系统之外的申诉与仲裁制度.在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诉讼为行政诉讼,所以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建立专门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院或行政审判庭,同时规定通晓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官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或人数,并且还应该确立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诉讼实行公益诉讼制度或者代表人诉讼制度.

二、健全监管机构的设置

社会保险基金涉及多部门多层级,各管理部门之间如何沟通、配合、协调、制约,都是需要好好研究的课题.因此,针对我国国情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高度重视健全监管机构的设置.

首先,按行政区域在各级政府中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机关.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需要,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可以设置政府设立的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总局(副部级),省及省以下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分为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和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两个系统.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总局对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实行双重领导.

其次,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自辖市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分局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所.省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是总局直属的副厅(局)级行政机构,是本地区主管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局长、副局长由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总局任命.

再次,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自辖市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分局以及所.省以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实行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级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是省级政府所属的主管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最后,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总局对省级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对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政策的监督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省级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的局长人选有地方政府征求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总局意见之后任免.

三、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

要想使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转以一个透明化、公开化和廉洁化的姿态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的职责.

首先,明确规定政府是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第一,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体监管职责是否履行到位作为年度考核的指标以及作为各主管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第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缴纳、支出、运营等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总体监管,每个财政周期向社会公布财务和审计报表,一旦出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规违法行为,直接追究主管领导及地方政府一把手的责任.

其次,明确监管事故追责标准.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的因素很多,如广大参保单位以及个人、众多的环节、市场走向及国家政策等等,很容易出现管理事故.监管事故的发生有主观、客观或兼而有之的原因;事故后果有轻有重,有的后果发生后可以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而有的事故一旦铸成即无法挽回,损失惨重.因此在确定事故追责标准时,要有针对性.例如: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或超出监管机关能力之外的因素而造成的社保基金的损失,可以免于追究责任,但是要做好经验教训的总结工作,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想办法自己弥补;如果管理者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应根据主观故意程度及造成的损失大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按照规定承担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公职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修改刑法,增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罪”和“社会保险诈骗罪”,以解决我国目前对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以及社会保险欺诈的案件,公诉机关只能以其他罪名起诉的尴尬.

最后,严格厘定监管责任的追究程序.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制化运行必然要求有严格健全程序,可行的、科学严谨的程序一旦缺失,那么责任追究制度就无法操作.因此,应确定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体问责的程序、明确的责任认定指标和详细的操作办法及实施意见.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腐败的滋生.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定时定期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使之形成长效机制.

首先,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定期公示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尤其是社会福利较好的北欧国家,都有法定、定时将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收支情况、收益及亏损情况、基金流动等财务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制度.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这种有效做法,强制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各经营机关和管理机关将基金的运营信息数据及监管数据向社会公开,但是涉及国家机密、侵犯个人隐私等情形的可以除外,不用公开.公示的内容及要求:各社会保险监管机关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要求月度、季度和年度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等信息按法定要求的方式公,使社会保险基金的参保人和参保单位了解资金的真正动向.并有义务回答社会公众的质询、解答社会公众的疑问;同时还要收集、归纳、整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利用现代网络媒介,提高信息公开的力度.在美国,所有人都能够从网站查询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现状及个人账户的收支情况;同时,各监管队列中还引进了财会审计、精算、法律、经济等方面专业化机构和人才,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各个环节进行专业化评估并然后提出合理化改进意见.最关键的是美国将上述举措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达到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内控效率和外部监管效力的作用.把信息不对称、信息扭曲以及信息失真带来的损失降低到了最小范围.

因此,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充分利用网络媒介、广播、电视媒体等现代化媒介渠道,将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缴纳、发放、运营、收益及监管信息等情况予以公布,及时、准确、充分、全面的向参保人员告知社保法律、法规、政策,同时定期寄发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信息的对账单.另外还可以开辟网上论坛,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最大限度地让社会公众参加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中,让广大社会公众了解基金的动向,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甚至杜绝社保诈骗案件的发生,使社会保险基金运作真正实现透明化,确实做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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