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道路交通法犯罪规定的

英国道路交通法

关于犯罪的严格规定

英国关于道路交通犯罪的立法,可谓在西方国家中为最完备者之一.1988年英国颁布道路交通法之后,又在1991年和1996年两次进行了修订.该法规定: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以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他人死亡的,构成“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罪”,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以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所谓“危险驾驶”是指如果在一个有能力的和谨慎的司机看来,在某交通工具处于可能造成危险的状态下,而行为人仍然驾驶之,则此人应当被认为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a)其驾驶的方式远远低于人们对一个有能力的和谨慎的司机的期望,(b)对于一个有能力的和谨慎的司机而言,如此驾车显然是危险的.这里所谓“危险”是指对人身造成伤害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危险.

如果行为人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没有对正在使用该道路或公共场所的其他人尽到合理谨慎之注意义务或者合理的照顾义务的,则构成“疏忽的和不顾他人的驾驶罪”.如果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没有对正在使用该道路或公共场所的其他人尽到合理谨慎和注意义务或者合理的照顾义务,因此致人死亡,构成“在酒精或毒品的影响下疏忽驾驶致人死亡罪”:(a)驾驶车辆时正处于酒精或毒品的影响下,不适合驾驶车辆,“不适合驾驶”是指当一个人的正确驾驶能力被削弱时,他应当被认为不适合驾驶.(b)饮用了太多的酒精以至于其呼出的气体、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成分超过法定限制.(c)被要求在事件发生后18个小时内提供该法第7条规定的标本,没有合理的理由而不提供.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在酒精或毒品的影响下驾驶罪”和“在酒精浓度超标的情况下驾驶或掌管机动车交通工具罪”.

由以上分析可知,英国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英国刑法不仅有关于交通道路犯罪的危险犯、行为犯等规定,对于受酒精影响而驾驶的行为规定了多个罪名,在处罚上,对于危险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的,按照普通法的传统,应当认定为非预谋杀人罪,应当判处14年或罚金,或者二者并罚之.而且,英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类犯罪与酒后驾驶类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德国刑法典对同类犯罪规定的刑罚(德国对同类犯罪的处罚是5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

完善我国交通

犯罪立法的基本构想

我国当前道路交通犯罪极其严重,不仅引起全社会的不安与广泛关注,而且已经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与财产重大损失.因此,有必要借鉴英国前述有关道路交通犯罪的立法经验,认真检讨现有的与驾驶机动车辆有关的交通犯罪立法,及时修改完善我国刑法立法的不足.基本设想是:

其一,借鉴英国关于有关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规定,将此类犯罪分为故意类犯罪与过失类犯罪,明确规定此类犯罪存在危险犯和行为犯两种类型,同时规定此类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其二,专门设立“酒后(包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罪”,即明确规定酒精含量超过一定安全标准而驾驶机动车辆的,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均应认定成立犯罪.至于我国酒精含量的安全标准,可以在征询有关医学专家意见后确定.有关国家规定的血液含酒精浓度禁止驾驶机动车标准并不一样.德国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千分之1.1时,就是德国刑法典第316条规定的“不能安全驾驶”的起点,即刑事责任的起点.英国为:(a)呼吸中的酒精浓度是:35微克酒精/100毫升呼出气体,(b)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是:35微克酒精/100毫升血液,(c)尿液中的酒精浓度是:35微克酒精/100毫升尿液,或者国务大臣制定的规则规定的其他别的此类浓度标准.我国关于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毫克等于1000微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酒后驾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我国规定的酒后驾驶的酒精含量标准远高于德国和英国!

其三,增设“危险驾驶罪”,禁止在公共交通或人们日常生活区域飙车(赛车)或者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将那些以取乐、竞技等为目的的在公共交通或人们日常生活区域飙车(赛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同时,将那些超过法定时速一定比例的驾驶行为犯罪化.至于以超过法定时速什么样的比例作为犯罪化的起点,可以征询有关方面专家意见后确定.

其四,大幅度提高有关非法驾驶机动车辆犯罪的量刑幅度,从而有效阻吓非法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他人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行为.(谢望原)

(8月5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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