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援助中的强制与自愿

【摘 要】律师,作为一种现代职业,同其他众多行业一样,要接受市场的调控和整合.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成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国家便不再负担着律师的薪酬和福利,因此,和其他众多行业一样,谋生便理所应当地成为了律师的头等需要.绝大多数的司法案件律师是通过有偿服务的形式为委托人谋权益,对于律师来说,无私奉献只能解决极少部分的案件,通过何种方式来来整合律师义务和政府责任将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长期问题.


【关 键 词】政府责任;律师义务;法律援助;

职业主义随着普法进程的推进,律师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作者,其职业队伍迅速发展,制度也发生着日新月益地变化,愈来愈多的关注目光开始投入到这一领域.律师的“经济人”和“法律人”的身份矛盾逐渐突显,而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也给律师业的发展加入了新的元素,本文中笔者将就这个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一、律师的角色定位

首先,我们应明确律师的概念:《法学词典》的解释是:“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解释是:“律师是指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或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法律专业人员.”美国《国际大百科全书》的解释是:“律师,或者可称为辩护人,是指受过法律素质专业训练的人,他们有权为其委托人于法律内外提出意见或代表委托人行利益之事.”我国律师学权威徐静村先生曾经对律师提出这样一个概念“律师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资格,并对公民、法人和国家机关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或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依法经过考核,在法律上有资格充当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人以及处理其他法律事务并受法律保护的专业人员.”

我国学界有四种观点来描述律师的特性:一是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二是以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三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四是以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证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正是这些有差异的描述、概括,折射出的正是人们在不同时期、基于不同的意识形态对律师的不同认识,在这些不同认识的基础上,发展出对律师职业发展规划和律师制度建构的不同思考和效应.

从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和社会背景来看,更多人习惯把律师看作是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笔者认为对律师的这种定位是不太准确的.通过比照我国《律师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虽然在现行法律的法条中将律师划为社会服务人员,但是这种描述非常浅显,并不能给律师一个全面的定位.通观世界各国的律师行业,律师除了是“经济人”外,更重要的还是个“法律人”.在我国,比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几种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执业者之后,我们发现,通常人们将法官、检察官列为国家司法人员,认为其作出的有关法律的专业行为代表国家,更具法律权威,而律师不同,其更多地是被看作民间司法人员,仅仅是依靠委托人支付的报酬生存的一种普通职业.既然如此,要想比照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标准来要求律师太过严苛和不合理.最大限度地利用现行法律为委托人争取权益,这是律师作为“经济人”的出发点.看上去,这有点太过利益化,但其实与法治进程并不冲突,却恰好是法治精神的另一种体现.因此,对于律师这种职业的经济性,我们必须给予应有的宽容和尊重.

综上,我们在为律师划分义务时,既要顾及其“法律人”的解劝,也要顾及到“经济人”的角色,二者兼顾,相辅相成.二、法律援助与律师义务

在我国年轻的、特殊的法治背景下,法律援助并不仅仅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福利”,更是一项“权利”,它是法律的希望工程,是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的人民背景的人民政府肩负着将法律援助成为一种法制化的国家保障行为,以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定,确立了法律援助是一种政府责任,比照《条例》中的其他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政府责任转化到律师身上,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来要求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还要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在我国目前律师需要承担的法律援助强制义务的概貌.

在笔者看来,律师义务,是一种复合型义务,兼有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不能无限扩大任意一个层面,必须合理兼顾,适度推进,才能达到相辅相成,发挥最大作用.我们前面提到律师既是“经济人”,也是“法律人”,这两种角色定位就必然导致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要承担更多的道德义务.对此,学界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律师仅仅是社会劳动者,既然是法律援助案件,就应当尽最大限度为被援助者服务、争取更多权益,而不是承担除此之外更多的道德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律师承担法律义务是回报社会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稍有偏颇:与政府责任相比,律师义务只是处于辅助和从属的地位,因此,律师承担的义务不能混同一般公民,但也绝不能无限制的放大.

在《法律职业主义》这篇文章中,作者李学尧指出“有些律师认为维护公正比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更重要,甚至有人认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与公诉机关相配合等等”.笔者认为,这些认识都是非常片面的,且对于律师来说,这些要求也是非常苛刻和不公平的.其实,律师就是一种职业而已,只不过它依靠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技巧,不能用评判法官和检察官公正和邪恶来评判律师.尽管,现实中有很多主动承担起更多道德义务,为弱者维权的律师,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或者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律师是以赚钱为目的的法律工程师,也就不难理解这项职业最主要的目的是赚钱、谋生,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律师也就不能为公众承担过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我国的律师最理想的境界便是:既有像法官、检察官一样的社会地位和保障,又有像铁路、

邮政行业一样的市场垄断与独立状态,同时还有理想化社会的经济自由与无道德责任感.这就是中国律师典型的技术性职业主义观.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法制发展尚待完善的社会主义转型中的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还非常混乱,律师作为“法律人”和 220;经济人”的角色矛盾突出,一边是自身的生存需要,一边是法治环境下的道德承担,律师作为一种中间角色我们确实难以去单纯地判断法律援助是不是强制律师必须履行的义务.在现行法治环境下,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角色和责任亟待明确,律师作为这一制度最强有力的执行者,法律赋予其的义务又不得不发行,法律援助因此陷入了极其尴尬的局面.

服务是律师的天职,但服务的背后是帮助;法律是律师的灵魂,而律师的背后永远是法律;正义永远是律师追求的目标,而正义的背后则是真理;律师是一个“看上去挺美”的职业,但美丽的背后则是责任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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