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

摘 要 近年来,与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新闻媒体话语权的不断增长所不和谐与不对称的是,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却脱离了正常的轨道.一方面,司法至于新闻体现出强烈的排斥,另一方面,新闻之于司法更多的呈现干预和误导的态势.二者固然存在本质的差异,但导致两者之间的畸形的却是制度的缺.故要促使双方回归正轨最重要的便是立法的完善与制度的完备,以及社会意识的跟进.

关 键 词 司法独立 新闻自由 媒体审判 舆论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28-01

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含义及历史演变

(一)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新闻自由

通常认为,新闻自由是指公民和新闻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相关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二、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关系

在任何实行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在任何尊重人权的国家,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都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对这两种基本价值的追求一直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进程.故而,两者之间虽有矛盾之处,却也并非完全不可调和.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正常关系应当体现为:以新闻舆论监督司法运行,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以法律制度保障,规范话语权行使.但现实却是,价值与职责的错位、媒体审判、舆论司法等构成了当代中国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之间关系的现状.

(一)错位

错位是笔者为描述司法与媒体现状而引入的一个概念,指离开原来的或应有的位置而发生作用和产生影响的现象.在“案”中,无论是大洋新闻网的“还有多少道德腐败分子在‘’”,网易新闻中心的“专家质疑事件的警方通报”,还是华声在线的“事件将再次拷问司法的正义和良知”,都带有明显的道德倾向性和舆论引导性.

在此事件中,司法机构过度注重舆论,不仅限于是明显受到了舆论和民意的影响,更多的是在没有专门的对外新闻发言部门的前提下与媒体舆论的大辩论,而对于新闻媒体来说,为满足人们的猎奇心理从而追逐经济效益而作出大量的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案件相关报导,则是新闻媒体社会功能和社会职责的错位.

(二)媒体审判

这是一个已经在很多学者的文章中出现和探讨过的概念,形象的描绘出了新闻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冲突现状.媒体审判源起于美国,指新闻舆论超越司法程序,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也称为舆论审判或报纸审判.

(三)舆论司法

舆论司法是与媒体审判并生的一个概念,自由的“舆论”和独立的“司法”所组成的这个名词形象的概括了当前司法所遭遇到的来自新闻舆论方面的压力和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来自于媒体对个案的“关注”,也来自于其对司法活动的种种质疑.事件中,警方的几次案件通报均引致强烈不满,舆论几乎认定“其中必有猫腻”.当地司法系统深陷信任危机,“法院能否公正审判”则成为审判前民众最大的疑问.


三、形成现状的原因

许多研究者认为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在其本身的价值、功能以及实现形式等方面具有着天然的差异性是二者冲突产生的根源.

但笔者认为这种差异性并不应当必然导致二者之间的排斥和尖锐对抗.一方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律是法官的唯一上司”,而不应该存在“新闻舆论上司”,另一方面,新闻媒体本身固然基于“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的特性使得它更偏向于对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报道.但新闻自由作为言论监督权的一种形式方式依然是推进与法制不可或缺的车轮.

此制度的缺位才是问题产生的根源.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规范新闻和舆论监督的新闻法,在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信息公开范围、方式都无明确规定同时对于媒体对司法监督的范围与程序性限制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同时,市场经济浪潮的推动下所产生的媒体商业化运营也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媒体在迎合公众低俗和追求轰动效应上下足功夫,对于暴露社会阴暗面的案件细节,在缺乏调查与取证基础上一位强调快速以新闻方式发出,以争夺市场份额.且媒体从业人员中,不少人不论在道德修养和职业素质上存在问题.一方面,一些媒体从业者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歪曲事实,捏造故事,甚至对当事人进行漫天指责和人身攻击.另一方面,即便是秉持客观报道的媒体,由于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在报道中常常会充斥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命偿一命”这样的严重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激烈言辞语句.

最后,司法威信的欠缺也成为这场博弈中的推波助澜者.贪污、腐败、渎职、越权,这些词汇已经逐渐和权力系统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必然联系.司法系统也未能幸免,在司法腐败日益严重,审判者道德素质与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下.民众对于审判者缺乏最基本的信任,司法权威严重受损.中国法制建设一直为数千年的封建文化所累,公平、正义、人权等一系列的法律意识一直未能在国民思想中扎根,法律的工具意义大大超越其作为信仰的存在意义.

四、建议与设想

第一,推动新闻立法,完善司法体制加快我国新闻法的出台步伐,适当将监督权让与新闻媒体,保障新闻自由,同时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权限、监督方式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正可谓人言如水流,宜疏不宜堵.

第二,在司法机构方面,设立专门的新闻发言人向公众媒体通报案件审理基本情况,并进行相关的解释和说明.以新闻发布的权威性防止媒体误导舆论,减轻司法机构压力.同时,加强对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从主观上尽量减少误判、错判等情况的产生,树立司法权威.

第三,在新闻媒体方面,应当为新闻媒体设定合理的禁止性规范,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完善新闻从业者自律标准和行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道德约束.还可以在规模影响较大的主流媒体中设立法律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等,负责解释有关法律问题以及与法院的沟通联系.

注释:

甄权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唐瑜.论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关系――由“许霆案”引发的思考.中国政法大学.2009.

汤丽声.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对我国媒体审判现象的反思.法制与社会.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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