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的建议――基于税收视角下逐步推行的房产税

摘 要 :在楼市响起一片“涨”声之时,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了 “国五条”以对楼市进行调控.为了进一步完善房产税的相关制度,正确引导消费者对住房的消费,合理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有效地配置房地产资源,会议再次重申坚决打击投资投机性购房,坚持执行以限购、限贷为核心的调控政策.针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将逐步扩大范围的相关事宜,笔者提出几点相关建议.

关 键 词 :房产税;征税范围;税率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01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是国务院于1986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财政部相关人士表示在2012年进行房产税改革,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所以试点将从重庆和上海城市开始试点.重庆市北部新区地税局于2011年发布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的税款为6154.83元.鉴于即将推广的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提出几点建议.

一、严格遵循财产税的属性

财产税是对货币资金积累所征的一种税,也被称作存量税,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课税对象的非流动性.一方面,一般情况下的房产作为资本来处理,但对于房地产企业则也可以成为流通中的房产,则作为商品税的征税对象,此时房产税属于流转税.另一方面,作为商品征税的房产,一般都要进入商品的流通过程,发生一次或多次交易行为,其税基为房产的交易价值,而作为财产税课税对象的房产,则无须参与交易流通,其税基通常为评估价值.目前试点中上海对个人住房征收的以房产交易为税基的房产税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商品税的特征,不是对社会财富存量征收的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究其原因,财产税的征收存在特殊的信息成本和财产价值的重估成本,在房产登记和管理制度等方面不够不健全,为了避免征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高的征管成本以及征纳双方就应税财产价值所引起的争议,所以选择了以上做法.为了加强个人住房房产税评估建设,建议按照户口本和对全国所有楼盘逐一进行排查,每套住房都要落实到家庭和个人,实现税务部门的联网直报与房屋登记信息共享.

二、扩大征税范围

在坚持“宽税基、少税种”的原则下,沪渝两市都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了征税范围,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但是,在征税范围的划定上,却有着不同的声音.在全国范围内对城市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已是大势所趋.另外,要想让房产税成为地方财政稳定的税源,就必须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结合我国国情,随着我国经济的飞跃发展,城乡结构逐渐统一,甚至有些城中村、城郊居民以及沿海发达城市的农民拥有的住房量与生活水平早就远远超过城市居民,根据中国年鉴数据统计农村居民用于住房的金额不断上升,2005年农村居住占支出比例为14.49%;至2011年农村居住占支出比例增加至19.65%,而其金额由370.16元上升至835.19.若不将这类房产纳入征收范围内,就会有失房产税征收的公平性.所以,在扩大征税范围上,要将部分农村房产划入征税范围内.

三、课税依据需明确

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且房产税是只针对房屋征收的财产税,我国也有专门针对土地而征收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因此在课税依据的确定上较为复杂,必须明确课税思路.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课税依据采用从价计征.由于目前我国还未将与土地房产相关的税负划分清楚且市场评估不健全,所以只能暂时采用房产交易的一部分来计征这点,上海细则中将房产交易的70%作为计税依据笔者认为是比较合理的,只有当条件成熟时再适宜用市场价值这一标准作为课税依据.

四、实行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随税基的增加而按其级距提高的税率.房价的不断攀升带来了人民的担忧,而各种限制措施却收效甚微,受到人们广泛的质疑.房地产缴税制度的设计缺陷是其根本原因,多套住房的个人持有成本与一套住房的个人持有成本一样,放纵了少数富人炒房和购买多套房进行出租牟利,一些官员的变相福利分房以及高档别墅的建设屡禁不止.故建议国家能出台政策,实行累进税率,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全国人均居住面积一定程度的开始征收累进个人房产税.目前,我国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税率较低而且免税范围大,上海房产税的税率只有0.6%,重庆房产税的最高税率也只有1.2%,所以,我们在规定房产税税率时,需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时再完善累进税率.

房产税的完善是推进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促进税收公共化的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良好契机.房产税的推进有赖于税收管理体制的理顺和完善.在房产登记和管理制度不完善、可广泛接受的房产评估办法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房产税的改革需要在规范和整合房地产租、税、费体系和逐步完善税收征管环境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按照税收公共化的要求,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房产税征收的立法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没有决定征税的权力,从而尊重和保护了纳税人应有的基本权利,进而降低税收不遵从问题的发生率,逐步向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体制目标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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