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舒翘法律思想

摘 要 赵舒翘是清末继薛允升之后又一位法律大家,为“陕派律学”的代表人之一.他在清廷为官几十年,精通律学,刚直不阿,不畏权贵,多次平反冤案,声震天下.本文谨简单介绍赵舒翘在其著作中反映出来的法律思想,以让后人们更多地了解这位清末法学大家,继承并发扬光大.

关 键 词 赵舒翘 法律思想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孙美玲,青岛大学法学院201法律史专业研究生,硕士,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法律思想史.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03-02

一、赵舒翘生平简述

1848年,正是我国从封建制沦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时代,满清王朝危在旦夕,赵舒翘就成长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中.他卒于1901年,是清末名臣,“字展如,号琴舫,陕西长安(今西安市)人.清穆宗同治九年(1870)科试一等补廪生,十二年(1873)中举,翌年又中进士,授刑部主事,迁员外郎.谳河南王树汶狱,承旨研辨,获平反,巡抚李鹤年以下谴谪有差.居刑曹十年,多所纂定,其议服制及妇女离异诸条,能傅古义,为时所诵.光绪十二年,以郎中出知安徽凤阳府.皖北水祲,割俸助赈.课最,擢浙江温处道,再迁布政使.二十年,擢江苏巡抚.捕治太湖匪酋叶子春,馀党股栗;复为筹善后策,弊风渐革.明年,改订日本条约,牒请总署重民生,所言皆切中.是时朝廷矜慎庶狱,以赵舒翘谙律令,召为刑部左侍郎.二十四年,晋尚书,督办矿务、铁路.明年,命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充军机大臣.”他刚直不阿,不畏权贵,多次平反冤案,“直声震天下”.光绪二十六年,因义和团事件迫于八国联军压力而被慈禧赐死.临死之时,他留下了绝命词“主忧臣辱,主辱臣死.死何足惜?於国奚裨?所难恝者,老母幼子.悠悠苍天,曷其有极!”

赵舒翘上任职刑部主事后,就拜师当时的法学家也是刑部尚书薛允升.根据《咸宁长安两县续志》记载:赵舒翘拜师之后,深得薛允升法学精髓,勤奋好学,渐渐地名声大起.薛允升在职刑部长任上达四十余年,讲究公正执法,时人尊称“大司寇”、“薛青天”,而且用“学富五车”来形容他也丝毫不为过,同时他对古代及当代律令法典有深刻的造诣.此外,赵舒翘也熟悉深知历代的法典王章和刑狱档案,法学根底也是很深厚的.

赵舒翘的众多作品中,除了在官函牍收录《慎斋文集》、《慎斋别集》外,还写有《温处盐务纪略》、《慎战要言》、《慎疾哉言》等.在法律方面,他采纳并编辑有言“古人有关刑政嘉言懿行及现行例案,足资出治者,依类扎记”,著有《像刑录》一书,在担任提牢听差一职时,出于“提牢在西曹,为众狱关锁要地.事例烦杂,乃向无成书;即前人所立章程,亦多半散轶.初任每一切茫然,遇事罔知所措”等考虑,他积极地收集关于狱政管理方面的资料著成了四卷本的《提牢备考》,这也是我国最早的完整的记述了狱政管理的书.

二、赵舒翘的法律思想

(一)监狱行政方面的法律思想

赵舒翘在监狱行政方面的造诣和法律思想大部分体现在他所著的《提牢备考》书中,这是一本研究监狱学的著作,开我国监狱学研究史先河,其监狱行政方面的法律思想影响一直持续至今.

在本书中,赵舒翘讲述了很多的关于监狱中的行政学问题.比如,司法实务工作将监狱行政工作纳入到工作步骤中.他认为作为提牢官的责任重大,功绩卓越,因此著成此书.作为一名提牢官对自己责任的明确认识,同时也认识到了监狱行政的重要性.既关怀到囚犯的个人基本的生活保障,又强调狱卒的责任,保障国家的利益和其他的囚犯的利益,还照顾那些老弱病残及妇女儿童囚犯的人道主义精神.这些思想,即便是在现在也依然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二)提倡变法修律的法律思想

战争以前,长期闭关锁国的清王朝已经是一个身陷重大危机的没落封建王朝.而动荡的政治局面,凋敝的金融经济,矛盾重重的社会民生和此起彼伏的农民反抗斗争.在这时,帝国主义国家又趁火打劫,毫无忌惮地输入大烟,造成无数银钱外流,国库逐渐空虚,于是清王朝统治阶级内部加速了瓦解的进程.

为了将清王朝从水火一般的厄运中解救出来,让封建法制更好地为封建统治服务,赵舒翘以战争以后的复杂社会形势作为着手点,倡导“变法、修律”.他认为,现行法律形式是依前朝而立,面对目前复杂的社会形势旧制度都已难以适用.就像琴上的弦早已陈旧不堪,已无法使协调音调,所以须将其解下来,然后更换上新的弦,滞后才可以弹奏.法律制度更是如此.若已行不通,就必须改革,之后才能把事情处理好.倘若应更换的琴弦而不及时更换,就算是一流的乐师也不会弹出优美的曲调来;理应改革而不去改,就算是最睿智的政治思想家也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结果.所以在面临当今社会局势难以为继的局面时,必须调整思路改变现状,进行彻底的变革和革命.他还强调法律贵在随时的补充解释,更重要的是能根据形势和问题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能呆板死板硬套.他还指出,有些虽然仍存在于旧法典中的陈规陋习制度,比如充军、流刑中的一些规定,纯粹已经失去了当时的时代意义,应该马上加以革除.而且为了能够更好地与当今复杂形势接轨,赵舒翘更直截了当的提出了“不必拘泥成法,总期于事有济”的关于法律的基本修订原则,保障法律的生效以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这些原则,虽然他并未能亲眼见证其落实和贯彻,但是在清王朝末期的修律中,法理派的法学家沈家本坚持主张重视赵舒翘的法律思想,事实证明对他的法律思想的贯彻落实产生了积极而有益的影响.

(三)执法上无枉无纵的法律思想

本着更好地惩罚打击犯罪的目标,赵舒翘实行“无枉无纵”的执法原则.即是对于重大特大案件,如命案等杀人害人案件要作到不冤枉好人;而对于盗抢等案件则要做到不放纵不忽视.正所谓:“绝不冤判任何一宗命案,绝不放纵任何一名匪贼.在这之前的冤假错案都将消解,也杜绝以后产生冤假错案的后患”.这样,以上述原则为出发点,他要求各省的督抚“严饬所属,嗣后审办命、盗等案,务须详细研鞠”,还要求各地的臬司“亦应亲提覆审”,如果“情罪不符,或实有冤抑者,即立予平反,不得稍涉徊护”,强调了倘若有“规避处分,致有冤及无辜等情,亦即严刑参办.” 此外,赵舒翘本身也非常注意依法断案的重要性,真正做到他所强调的“无枉无纵,俾成信谳”.值得细说的一个重大案件是,他坚持平反王树汶冤案,这个案件在当时是轰动全国的三大冤案之一.王树汶,河南人,受同乡胡体洝胁迫,帮他看着偷盗所得的东西.结果,胡体洝盗窃时故意杀人,关于此事王树汶的确毫不知情,更没有因帮忙而分得任何赃物.但是,因为当时捕役收到贿赂进而舞弊,再加上县官罔顾法律判案,最终判胡体洝无罪释放,而并非主犯的王树汶被判以杀人罪而处死.判决结果一出来顿时舆论哗然.最让人想不通的是真正的凶手竟然逍遥法外,而无辜的少年却无缘无故的被送上断头台,质疑其国法与道义何在?临刑之时,王树汶大喊冤枉,官见势不敢托大,遂呈朝廷.刑部奉诏复查,当时赵舒翘以员外郎身份参加复审.要知道当时的情况是:法纪无存,吏治败坏,官员结党营私,下属贿赂上司.河南巡抚为了庇护手下,不惜修饰辞藻上奏,妄图混淆视听,唯独担心此案平反影响升迁.而赵舒翘调查之后早已掌握案件实情,因此赵舒翘断然拒之,说:“人命至重,可迁就耶?某可去,此案不可移!”说完就拂袖而去.最终在薛允升等人的全力支持下,赵舒翘据理力争,慷慨陈词,终于使王树汶案翻案昭雪.此案冤情的解决使赵舒翘以执法公正,刚正不阿而享誉朝野.

(四)整肃吏治以安民的法律思想

赵舒翘以正统的儒家“民本”思想为立足点,特别注重法制对于“安民”的积极作用.他意识到,司法员的天职就是“诘奸除暴,察吏安民,清讼狱以恤闾阎,严保甲以弥寇盗.”而且正是因为这样,赵舒翘极其强调“察吏”对于“安民”的作用,认为如果要求民安,必须以整肃吏治为先、整肃了吏治才能使民众生活安康.而且他深知时下官场商场重度腐败的情况,因而强调整肃吏治,违者严惩不贷.他更加要求各地的巡抚要加大监督和检查的力度,“如有善者,酌予以鼓励.其阳奉阴违,视为具文者,轻则记过,重则撤参.”他痛恨枉法行为,鱼肉百姓的恶官,这些人恃强凌弱,无恶不作,堪称“蠹役”、“衙蠹”,必须严厉处罚,严惩不贷,毫不留情.

从下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出赵舒翘治吏的雷霆手段:凤阳县的一个小吏借赈灾国难之时,将朝廷下发的赈灾榜文藏起来秘不昭告百姓,削减赈灾款中饱私囊,赵舒翘得知此事后立即责成凤阳官员严查督办此事,并且第一时间告知了各个州县,若发现有“假公济私者,或借告赈以渔利者,本府定按名重责.”又例如对于茆长春这样的敲诈勒索成性的差役,赵舒翘将他“用重枷枷号三个月,以为衙蠹害民者戒.”赵舒翘任地方官员时,他总会立即审查侵害百姓利益的案件并责令地方严厉查办,落实案情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到刑部任职之后,有关官吏的贪污或者受贿,以及勒索的整治仍旧是他所强调的重点.赵舒翘强调“任何官吏都蒙信任委派,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禁止做超出本职范围内的事情,应该以为民排忧解难为宗旨.岂可随意让作奸犯科等残害百姓的暴徒得逞,使得劳苦大众受其迫害?”所以如果对这样的案件审理的不当或者受贿姑息纵容,那么将会留下无穷无尽的后患:“或足籍民之口,实不足服民之心.更恐从此不肖州县,凭依衙蠹,横征暴敛,益无忌惮,于民生关系实非浅鲜”.这样的目的并不是刻意长个人威望,赵舒翘的目的恰恰是为了稳定封建统治的基础,为大清王朝的继续存在贡献自己的力量.的确,赵舒翘这种治吏的手段对拯救水深火热中黎民苍生还是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赵舒翘法律思想的影响

赵舒翘虽然于清末就已经离世,没有看到清朝末期法律的变革和变革带来的重大影响,但是他的著作在民国时期都被刊印发行,他的影响之大以至于后来者吉同钧、沈家本等人都或多或少继承了他的部分法律思想,并且同时在他们参与的法律修订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虽然绝大多数现代人都遗忘了他的名字,但是我们今天研究赵舒翘的法律思想可以汲取历史的经验和提高法律的实践智慧,还可以重新评价他对中国传统法律不可忽视的改革作用.他对于中国法律近代化所做的重要贡献,振奋着我们法律学人更加努力地促进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贡献自己对于法制实践和建设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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