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雅典法律思想概述

[摘 要]思想与法制精神被并称为现代文明的两大支柱,追本溯源,这些法律思想直接传承于三千年前的古希腊.可以说没有古希腊法律思想作指引就不会有如今这般丰富多彩极富创造力的法治文明.关于古希腊文明学说异彩纷呈,在这些前人的研究成果上,笔者将搜集到的资料加以整合,侧重对古雅典进行梳理,尝试得出一些个人规律总结.

[关 键 词 ]古雅典,法律思想

一、古雅典法律思想承继脉络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代表为早期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后期的斯多葛学派,前面的研究为后来的思想家的研究或开启了思想的大门,对正义、、法治的思考和论辩成为一个不朽的主题,而且对这些思想的追求成为法学思想不灭的火种,一直感召着后进学者法治境界的不断开拓和实现,早期这些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在法律方面逐渐形成一种流派,催生了自然法理论为代表的斯多葛派法学,可见法律思想的生命就在政治经济生活的不断检验修正中发展.


二、古雅典法律思想贡献

(一)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苏格拉底主张政治,赞成哲人统治,坚决反对制,认为制的主要缺陷在于他是抽签产生的,公职人员不够格,人民大会缺乏智慧,无知的人变成了统帅.关于法律问题,苏氏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公正的人首先是遵守法律的人,合乎法律就是正义的,认为自然法与人定法本质上是同一的,然而自然法是神的法律,他高于人定的法律.认为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公民与法律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作雅典的公民,就必须接受和尊重雅典的法律,否则你完全可以选择离开雅典迁到其他城邦.只要你仍留在雅典,就证明你接受了这一契约,因而你必须服从雅典的法律.

(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1.首先是自然法的问题.柏拉图对自然法的思想有所贡献.他认为:“有一些能够为人的理性所领悟的客观的道德准则,这些道德准则与统治低能动物和无生命物质运动的自然法则之间存在一个基本的和谐,而任何真正的法则,其目的都是使人类趋于完美的普遍的善.柏拉图表面上相信一切人皆有理性,但与此相联系的一种说法是:只有某种特殊资格的人才能够领悟最真实、最好的法则.

2.柏拉图的立法思想.柏拉图把美德与安宁视为立法的两大目的.他生活在希腊奴隶制走向衰败的时期,社会动荡不安,因此,他强调用法律重新建立社会的安宁与和谐.而美德是柏拉图最为关心的东西,他一切理论的目的都是促进公民的至善、国家的至善.

柏拉图前期倾向人治,在《理想国》中,强调的是掌握哲学的人治国家.不过虽然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和中国古代的贤人治国最终都会导致人治,但是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柏拉图后期更倾向于法治,中后期的《政治家篇》和《法律篇》,尤其是后期的《法律篇》更多地强调法治.因而他认为法治应该非常重视立法工作.立法应该遵循公正和美德的理念,这也是立法的根本原则.他认为立法应该在自由、团结和统一的国家进行,并要求国民具有理解力.

(三)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1.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著名二分法.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要从损害者所得好处中拿出一部分去弥补受损者,不管好人犯法还是坏人犯法,都应该受到惩罚.

2.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对于法治之内涵,亚翁更是进行了近乎完备的阐发,以至于时至今日,我们的法治理论依然无法超越他的思想.他认为法治起码要具备以下要素:1.法律是无情的,应当由无情的法律来代替有私欲的人;2.法治是轮番为治,执掌法律的人必须轮流;3.法律应当是良法,也即符合自然正义之法,另外一些压制性的法律不管它是人民、暴君或是富人提出的也都是“卑鄙和非正义的”,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而不是法律本身)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4.法律应得到普遍的遵从.亚里士多德不同意老师柏拉图关于“哲学王统治”的观点,而认为法治比人治要好.通过比较,亚里士多德得出结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说:“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部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5.斯多葛派平等法律思想.

(四)斯多葛学派法律思想

形成于公元前300年前后,斯多葛学派是希腊化时代一个有极大影响的思想派别,被认为是自然法理论的真正奠基者.代表人物有芝诺、克里西普、巴内修斯等.这些斯多葛学派学者建立的平等思想的基础是自然法中的理性思想.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还教导说,人类世界不应当因其正义体系不同而建立不同的城邦国家.他们创立了一种以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斯多葛派自然法观念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乃是平等原则.斯多葛派哲学家深信,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因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不同而对人进行歧视的做法是不正义的,是与自然法背道而驰的,斯多葛学派这种有关人人平等的思想在罗马帝国时期的政治哲学和法理学中赢得了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M].商务印书馆,1989.

[2]蒋云芳,胡长林.雅典政治的特征及对西方的影响[N].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1).

[3]任寅虎,张振宝.古代雅典政治[M].商务印书馆,1983.

[作者简介]高伟,山西法学法学院2009级法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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