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管制文献综述未来趋势

内容摘 要 :本文从完善政府管制方式的角度出发,系统性地梳理总结了国内外有关互联网管制的文献,将现有的文献从相关概念的界定、互联网内容及网络安全管制、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管制三方面进行综合归纳,探讨未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方向及相关管制问题的研究趋势.关 键 词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 管制 研究趋势随着互联网深入生活以及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也随之愈演愈烈.从2010年11月惊动了的腾讯权益之争,到2011年5月的人人网封杀点点网风波;再到2012年2月生活娱乐领域去哪儿网和携程网的微博论战等,这些企业间纠纷的产生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企业在不同互联网领域发展时,网络平台间相互孤立,发展各自为营,这样不仅用户的利益无法实现,而且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些现象的产生暴露出我国信息服务业管制政策不健全,尤其对于行业中企业行为的规范不够详细.因此,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管制问题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重视,形成了大量研究成果.相关概念辨析(一)管制日籍经济学家植草益(1999)认为,根据设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即由政府机关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规制,就是管制;由于管制在现实中存在着自然垄断的现象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了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确保需求者的公平利用,政府管制部门用法律权限,通过认可和许可等各种手段,对企业的进入退出市场、、服务质量、发展投资领域和财务等有关行为进行管制,管制的主要功能表现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外部性问题、防止市场垄断和恶性竞争.王俊豪(2000)认为,管制可分为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两大类,存在于社会经济生产的许多方面,受管制的行业主要是电信、电力、天然气、金融等公共事业行业.总的来说,可将管制归纳成以下叙述:管制是指政府以命令的方式改变或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而颁布的规章或法律,以控制企业的、销售或生产策略.管制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管制存在于社会经济生产的许多方面,而以对电信业这方面的研究最为突出和成熟,自腾讯争端事件以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管制也被政府和行业管制部门所重视.(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支撑下,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但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就目前来讲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所谓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属于信息服务业的一部分,作为信息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信息服务行业的基本特征,在对其进行研究时,对信息服务业需要有初步认识.潘菊英、陈中文(2002)介绍了信息服务业的定义、发展现状,提出中国信息服务业虽发展较快,但在法律法规,市场准入,网络融合等方面还存在问题, 张俊明、郭东强(2008)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深化信息服务业的几项政策措施.本文认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是指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从事信息的收集、生成、处理加工、存储、传递、检索和应用,向社会提供各种信息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信息价值增益的行业集合体.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管制文献综述所谓互联网管制是指政府对互联网进行具有强制性的管理,其作为政府社会管理功能的一个重要部分.比尔·盖茨(1996)认为,互联网上管制的强制性是由其自封的“监管者”来进行或是通过技术的手段来实现.尼尔·等(1998)认为互联网世界是一个不存在现实法律、和军队的独立世界.他们共同表达了互联网行业自身无法有效形成稳定的秩序,政府对互联网进行管制是极其必要的.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管制进行了较多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中对于互联网内容及信息安全管制的研究较为集中.(一)互联网内容及网络安全管制所谓互联网内容及网络安全主要是指互联网系统硬件、软件及其基础数据库受到保护, 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何悦、郑文娟,2011).互联网行业的内容与信息安全管制作为互联网管制体系的重要部分,对解决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管制问题具有借鉴作用.要解决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管制问题,首先对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管制进行深入认识是非常必要的.Feeley Matthew J、Birch Did等学者从宏观的角度,就互联网管制框架进行了研究.Feeley Matthew J(1999)认为互联网在欧盟的迅速发展过程中,在社会层面和市场经济层面上以利益为基础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共同完善将由政府和互联网组织将逐渐完成互联网管制框架(inter regulatory framework);并指出互联网信息管制则以政府管制为主导并强化自律的互联网信息网络管制中的作用.Birch Did and Lee(2000)等从文化和政治角度分析新加坡互联网管制政策,阐述新加坡的互联网信息网络管制是一种信息传播宽松、网络安全管制偏紧的宽松的管制框架(“light-touch”regulatory framework),认为互联网内容和网络管制政策不仅是一套静态的制度设定,更是作为现实情况下运行及监管引导的动态过程.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张沛教授(2005)认为,引入有效竞争和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将成为我国未来制定互联网管制政策的基点.在此基础上,我国学者结合本国具体国情,对互联网内容安全管制提出了新的思路.任丙强(2007)、谢永江(2011)、徐妮娜(2005)重点从法律角度说明应如何完善我国互联网内容管制体系建设.任丙强(2007)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内容安全管制现状,指出我国互联网管制机构主要有和;在管制立法层面上颁布了超过60部对于互联网管制的法律主要管制范围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ICP)、电子公告(BBS)和网络出版等重点领域,同时提到我国互联网内容管制存在直接和间接与正式和非正式管制组合的四种管制方式,提出我国互联网内容安全管制有着管制机构多元化,管制范围较为广泛,针对性的内容管制法规较多,管制方式与手段灵活复杂的特征;同时指出互联网内容管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管制机构较多,政出多头;管制法规缺乏权威性,管制标准不明确,权责不对称;非正式管制方式导致管制成本高昂.杨芳(2010)针对互联网的舆情管制,提出了应实施政府管制与互联网自律并举的管理方式. 国外互联网的管制经验,对于我国互联网管制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及政策指导作用.McGuire John F(1999)研究认为,美国与德国在互联网管制侧重点在于监管和保护未成年人、互联网知识产权、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的网络安全,指出两国对自由的重视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互联网内容及网络管制政策的发展,并提出阶段性发展(Stage development)互联网内容管制的政策来解决这一问题,例如:分时段在互联网上开放一些成人节目或信息等.杜宏伟(2006)分析了韩国互联网内容管制机构、管制原则以及互联网管制的一些基本手段,指出了韩国在互联网内容及网络管制上有着管制层面深、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强化网络安全的特点;同时也指出其一些不足,包括:信息过滤标准不当、一定程度上妨碍和实施成本过高等;刘兵,唐守廉(2007)在借鉴国外互联网管制的基础上,认为对互联网内容管制采取不同方式的国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立法对互联网信息安全进行严格管制,如德国、日本等;二是依赖立法和互联网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法,如美国、加拿大等.归纳出现在国际上现行管制模式两种:“自上而下”的管制模式和“自下而上”的管制模式,结合我国采取的是政府和行业协会联合管制的特点,采用经济博弈论中讨价还价模型进行分析,提出我国未来应该采取“自上而下+第三方机构”的管制方法.康彦荣(2007)对欧盟互联网内容安全管制模式进行分析,该模式管制方式主要包括:非法内容和有害内容监管、垃圾邮件管理、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同时阐述了欧盟经验对我国互联网内容安全管制的启示:网络和内容分开管理、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充分发挥民间监督组织的作用以及重视个人数据和隐私的保护.类似的,王雪飞、张一农、秦军(2007)提出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从立法、行政手段及行业自律三方面规范我国互联网管制.除此之外,张弛(2009)重点从技术层面分析互联网内容及信息安全问题的管制,认为在web2.0的互联网环境下,随着互联网搭建技术及互联网运行理念改变,产生安全漏洞及盗用;通过对现行互联网安全隐患研究结合各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制经验,阐述了通过建立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法律体系以及互联网信息引导与监管制度来完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制问题.根据以上文献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解决我国现阶段互联网内容及网络安全管制问题主要在两个层面:一是立法,二是社会监督与自律.国内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虽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就笔者看来,由于关于互联网安全方面的管制研究起步较晚,国内这方面的研究多数都是定性分析,实证分析的较少.(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管制我国现阶段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管制是以政府管制为主,行业协会辅助管制以及行业自律的管制模式.目前国内学者在互联网信息业管制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研究成果较少,在此我们选取一些有较大借鉴意义的文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商业运行模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进行管制,必须参照其商业运行模式.在这里我们先讨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商业运行模式的研究概况.梁秀娟(2008)等学者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商业运作的角度分析了当前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商业模式的现状与不足,分析了门户网站、垂直网站、电子商务、博客以及网络游戏这几种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的经营模式,总结这些模式所存在的问题,包括业务和盈利模式单一等,指出了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性因素在于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提出相关的策略.黄长征(2004)指出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具有较强的网络外部性、零边际成本等较传统市场而言特有的特征,指出传统企业盈利模式不能适应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支付瓶颈对收费模式存在较大的影响,单一广告模式的不足制约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的盈利水平,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价值转换存在两难处境;对此提出创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盈利模式的途径:产业链横向扩张,并据此提出传统盈利模式的不足:不重视企业资源冗余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创新的盈利模式是传统企业价值转换的新路径等.2.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管制,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管制,而其市场行为,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管制的成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的研究,尤其是其竞合行为的研究,可以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管制提供基础与依据.冯耕中、李鹏、李建(2001)在总结了我国互联网发展方面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从网站内容、人员背景、优缺点等方面对互联网企业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并以雅虎、新浪等一批知名互联网企业为例,总结了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模式.类似的研究还有:康灿华、孙艳琳(2001)以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当前产业发展现状,提出了互联网企业应该对市场做出灵活反应、选择合适目标市场切入的发展建议.余晖、朱彤(2003)以联众游戏企业为例,提出“梯度竞争优势理论”,即一个企业的具有的优势不是单一的,而是动态综合的优势,从企业竞争优势的角度分析在市场背景下,联众取得成功的原因,并为其他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提供借鉴因素.在探讨企业之间关系的研究中,阮飞、李明、董纪昌、阮征(2011)着重研究了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从并购的动因、效应两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互联网企业并购的三点策略:首先,结合企业特点和产业发展规律进行并购;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并购寻求良性发展;最后,做好并购后的整合.陈晓春、任腾(2011)针对2010年发生的腾讯与奇虎360的企业纠纷,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引入“多中心治理理论”,阐述了一种新的、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的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合作治理的方法与对策,构建了包含政府、互联网企业、独立部门和社会大众、媒体、党组织等多个治理主体的协同治理新模式.3.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管制方式.相丽玲、胡磊、乌静、张磊等学者从管制的法律政策角度进行了相关研究.相丽玲(2002)研究指出,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市场准入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行为法律规范,阐述其中存在的问题,前者法律规范中无法准确界定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之间的区别,可操作性比较差;后者对侵犯版权和不正当竞争管制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制法规不完善.胡磊(2010)从自律角度分析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自律所存在的问题,其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律包括了服务者自我约束和用户自我约束,并归纳出它们之间的关系.总结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自律中存在行为主体意识不强、服务者引导和督促用户不力以及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够完善,并提出相关对策包括加强互联网道德体系建设、发挥和加强互联网协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的监管职能、完善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建设;同时指出技术手段也是未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自律的重要途径.乌静,白淑英(2009)针对我国互联网管制的发展过程:管制主体有单一政策主体向多元政策主体演变,归纳互联网管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张磊(2000)在总结我国互联网架构体系的基础上,从“国家网”模型的角度探讨了互联网管制的模式选择.李莹(2006)从制度制定的角度出发,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制度管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从技术、市场力等方面综合管制的思路. 在具体的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行为管制方面,王雅平、黄立君、杨芳等针对2010年10月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所发生的腾讯之争,简称“3Q大战”进行了研究.王雅平(2011)从法律和监管的角度对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管制的法律和监管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一是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自律规范,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二是从政策的层面上尽快规范“恶意将竞争对手拉入病毒列表、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兼容信息产品的手段打压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管制中起主导作用.黄立君,杨芳(2011)在“3Q大战”的背景下,指出监管失灵是由于政府部门没有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行为进行标准化,其问题根源在于法律的缺失;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政府监管部门、法律制定部门对于互联网知识储备和更新不足与行政效率上的迟滞造成了法律在环节上的缺失,提出合作协商作为一种可能的方法来解决类似于“3Q大战”的问题.陈志刚,王茜,韩正军(2011)简单分析了移动互联网发展具有垄断趋势的形式,这一垄断局势已经产生了相关企业之间的纠纷,但没有相关的政策作为调解和评判依据.牛继红(2005)、兰芳(2007)以提供门户服务和专门提供网络商务、信息服务的ICP网络企业作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目前网络企业的特点和政府管制的实际情况,就政府管制下网络企业的发展提出建议.从以上的文献分析我们可以将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管制模式现状和问题总结为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管制作为主导,由于缺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行为进行标准化,无法从法律层面上对其进行规范,所以政府无法进行有效管制;二是行业协会管制,由于行业协会的规范不存在法律效应,所以实施过程中缺乏强制性;三是行业自律,在我国互联网行业道德体系并不健全,起到规范行业的作用较小.未来研究趋势展望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管制问题,上述研究多数集中于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的宏观方面,对于政府应如何对企业制定激励措施,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合作共赢方面的研究较少.众所周知,互联网产业具有明显的网络外部性特征,先进入市场的企业将拥有较大的市场规模,而阻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规模较大的企业容易形成垄断或垄断趋势.为打破这种趋势,目前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亟需形成一种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互联共享(笔者认为互联共享是在业务可交互的企业中,平台开放、资源共享的一种合作机制)机制.虽然目前我国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已经促使一些互联共享机制的形成,如2012年1月31日,新浪微博签署用户合作协议实现平台应用的互联共享,使用户可以同时获得多种平台的服务体验;2012年3月,国内两大视频网站优酷与土豆网宣布100%换股的方式合并,并在视频平台应用上实现互联共享并在发展方向上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标志着中国网络平台级互联共享时代的来临以及未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方向,虽然互联共享在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应用并不广泛,但足以看出其发展的趋势,以下问题很可能成为未来研究的重点和方向:如何深入分析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产品的扩散方式,找出其一般规律.在此基础上便于切实制定相关的管制政策;我国管制机构通过设计一种管制方式,促进互联网企业间实现互联共享,尤其是相同领域企业间产品的互联共享.其中,该管制方式应如何激励企业,成为研究的一大难点;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如何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保证企业间互联共享机制的形成,从而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参考文献:1.植草益[日].微观规制经济学[M].朱绍文,胡欣欣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2.王俊豪.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管制理论[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3.潘菊英,陈中文.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现状与对策[J].现代情报,2002(6)4.张俊明,郭东强.我国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现状与对策[J].产业经济,2008(2)5.何悦,郑文娟.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研究[J].科技与法律,2011(1)6.张沛.未来我国互联网管制政策制定趋势分析[J].电信软科学研究,2005(4)7.任丙强.我国互联网内容管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理论探讨,2007(10)8.谢永江.论我国互联网治理体制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1(1)9.徐妮娜.我国因特网内容管制的现状及完善[J].信息网络安全,2005(1)10.杨芳.浅析我国政府对互联网信息的管制[J].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10(3)注:由于篇幅有限,所有文献不再一一列出,如有需要,请与笔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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