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职责和不足

司法战斗在检察院一线的岗位上,他们需要保护犯罪现场,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协助机关拘捕逃犯,参与行刑过程的监督.鉴于目前检察机关对于司法的重视,笔者简要的论述该职业的现状和不足之处.

一、司法的职责和要求

司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他人无法替代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的职责: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3、参与搜查;4、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5、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6、送达法律文书;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该条第八款中的其他职责包括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负责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等临时性任务.

二、司法的现状

司法的职责在《人民检察院司法暂行条例》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各地的基层检察机关在落实该条例的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以我院为例,多年来我院编制内的的司法只有2-4人(最少的时候2人,最多的时候4人),而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暂行条例》,传唤、送达、提审等等任务都需要司法执行,造成许多任务因缺乏司法只能由办案检察官代为执行.留下了许多的安全隐患.

(一)司法人员不专职,有些司法事情太多,导致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还有这样、那样的事情,不能保证工作的绝对专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质量.之前几年,因为司法人数少,无法编队管理,就将司法安插到各个业务科室,没有安排司法的业务科室在需要使用司法的时候要通过领导协调安排,十分不方便,而司法本身又要完成其业务科室内安排的任务,无法专心履行职责,有时因为任务重,部分司法还要同时兼任多项任务,长期加班无法保证良好的休息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履行职责的质量.

(二)司法人员业务培训不足.因为工作繁忙,业务压力大,司法不得不同时完成多项任务,组织上安排的培训往往因为工作任务无人交接而不得不放弃,再加上长期的繁重工作导致业务学习时间缺乏,许多应该学习的知识因为缺乏培训而生疏,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司法职责的履行,长此以往的恶性循环,造成司法工作的被动.

(三)司法工作压力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司法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的7项职责,这些职责十分的繁琐,需要占用很多的人力物力.例如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告知书需要到看守所一个一个的提审犯罪嫌疑人,对于文盲的犯罪嫌疑人还需要用方言告知其权利义务并逐条向其解释,十分地花费时间;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要早早的派车到刑场,通常都需要半天到一天的时间.我院的司法人员少、任务重,每位司法都要面对多项任务,常常需要加班来完成任务,同时还要保证任务完成的质量,在工作中面临的压力很大.

(四)司法的编队管理存在不足.2012年开始我院按照上级院的要求,将司法编队管理,设法警队队长一名,负责管理司法队伍.但是因为编队管理经验缺乏,在实际的执行中存在些许的不足之处.我院司法编队管理后,各个业务科室需要使用司法时要向法警队提出申请,由法警队派出相应的司法执行任务.司法待任务执行完毕后再归队.我院在实际执行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提出申请后缺乏司法执行任务;2、司法外出执行任务时无法保证充足的后勤装备;3、临时有紧急任务时无法找到司法或司法都在执行其他任务.


(五)司法人员不足.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负责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职责,我院的司法只有4人,按照上级文件的规定,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有两人执行,有时候同时碰到公诉科开庭需要提解、押送被告人,反贪局需要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而且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总人数大于4人,我院司法一人负责提解、押送、看管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另外一名工作人员由办案检察官暂时顶替,剩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无法兼顾,只能由我院领导安排其他非司法的检察干警进行提解、押送、看管.又例如反贪局需要司法在夜间通宵看管多名犯罪嫌疑人,我院司法全部通宵看管后造成白天人员不足.

(六)司法的办案工作区不规范,有安全隐患.近年来随着司法编队化的管理,许多检察院都将办案工作区安排给司法管理,方便司法执行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职责.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规范化办案十分重视,近年来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等文件,对于办案工作区的设置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许多检察院的办案工作区的硬件条件不符合最新的《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需要进行整改.笔者了解过许多检察院的司法同事,其中部分新建的检察院已经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对办案工作区整改完毕,部分检察院因为其占地较小或经费缺乏,其办案工作区整改后部分硬件条件还是不符合上级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但是当地检察机关又暂时无法解决.这些地区的检察院的司法不得不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办案工作区执行任务,既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加重了司法、检察官的工作的风险.

(七)司法的发展前途问题.司法是检察机关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检察机关却没有为司法设置足够的晋升岗位,目前笔者所了解的检察院中,司法最多担任法警队队长职务或行装部门负责人,而没有司法晋升为党组成员的先例.一般来说晋升为党组成员的条件之一就是担任检察官,而司法和检察官是两种不同职务,无法并存,因此许多通过司法考斯的司法都通过种种方式转为检察官队伍,不愿意做司法.

三、司法制度的完善

笔者根据自己多年来司法的工作实践以及和各个地区不同检察院司法同事间的交流,对于司法制度目前的不足之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同地区检察院的司法数量不同,其数量都是根据各个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决定,但是不同级别的检察院其编制内的司法数量不一样,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明确司法的编制数量,做到全国各个地区的司法编制有法可依,避免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的司法编制占全员干警编制比重差别过大,影响公平公正.

(二)适当提高司法的晋升比例,使得司法对未来有足够的期待值.目前在检察机关中提升级别的人数大部分都是检察官系列的,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司法.提升级别的人中无论是人数还是比例都是检察官系列的 ;干警占据绝大多数,而且检察官系列的干警也有更多的晋升空间,建议在提拔时适当调整司法晋升的比例,使得司法也有相应的晋升空间,用待遇留住有经验的司法.

(三)完善检察院的硬件条件.司法在执行其职责的时候也要承担很大的风险,既然上级文件对于司法工作的硬件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建议检察机关能够在硬件条件上达到上级的要求,使得司法可以有较好的工作环境,将其工作风险降到最低.

上述论文的内容是笔者个人粗浅的观点,希望可以通过此文使更多人参与检察机关司法制度的讨论、研究,促进检察机关司法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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