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缺陷完善

【摘 要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职工伤亡事故量在逐渐减少但是职工死亡率和职业病病发律不断攀升!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如此严重,除企业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等因素外,与劳动保护法制不健全,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法律分别立法,分割监管有重大关系.

【关 键 词 】职业安全卫生 安全生产 职业病 工伤保险

一、我国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现状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2010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63383起,死亡79552人.10人以上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85起,重大事故74起,特别重大事故11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1年4月发布的信息,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10年新发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23812例,急性职业中毒617例,慢性职业中毒1417例,其他职业病1394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铁道和有色金属行业报告职业病病例数分别为13968例、2575例和2258例,共占全国报告职业病例数的69.02%.

近年来,职业病发病率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根据抽样调查测算,煤炭行业每年因职业病死亡的人数,大约为工伤死亡人数的3倍左右.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如此严重,除企业底子薄弱,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等因素外,与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不健全有着重大关系.


二、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尚未建立一部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

我国现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两法并立,至今没有建立一部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两部法律对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具有重要作用,但不能取代职业安全卫生法对劳动者保护的全部内容.《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调整人与生产事故之间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职业病是指法定职业病,这意味着其他职业危害不在《职业病防治法》的保护的范围之内.而《职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立法目的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内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源于工作、与工作有关的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职业安全卫生法与《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虽有重合,但不完全一致.目前有些学者将《安全生产法》视为职业安全法的替代法,《职业病防治法》视为职业卫生法的替代法,两法并立可以替代职业安全卫生法,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分割导致体制不顺立法分离

解放以来,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和监管经过了三个阶段.建国初期直到1998年,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统一由劳动部门主导.1998年至2003年,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体制分割,立法也随之分离,安全生产问题由2000年新组建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2003年至今,分工体制将职业卫生工作本身再次分割.也就是说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全面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相应机构,目前仍为多头管理的局面.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管管模式很冗杂,容易造成职能交叉的问题;再加上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相互配合,甚至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使之无法形成高效、统一的工作机制.

(三)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实施覆盖率低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研究资料,判定一个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实施的覆盖率,可由工伤保险覆盖率来判定.实行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社会共济,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从而改善整个投资环境.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政府文件唯一提出在“中国境内”实行的社会保险项目,范围比较广泛,但目前社会化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低.2010年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仅为16161万人.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4223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有6300万人.这与高达98%的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工伤保险覆盖率相比,差距是非常大的,努力提高职业安全保护法实施的覆盖率是我们现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建议

(一)以《职业安全卫生公约》为基准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

职业安全卫生法是维护劳动者职业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权,是现代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第一位的,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应当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基本准则.立法的目的应该从追求生产第一,转移到追求安全第一,同时促进经济发展上来.全国2006年批准加入第155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此公约对我国已具有拘束力.笔者建议:我国可以以职业安全卫生公约为基准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解决目前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不健全、无体系等问题,提升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实际保护水平.

(二)建立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体系比较复杂、混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都具有该领域的监督执法权.仅就作业场所的主要监管部门,即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来说,二者的职责分工在实践中并不十分明确,为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埋下了隐患.因此,首先应理顺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体系,构建完善有力的一体化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和责任追究机制.笔者认为可借鉴美国做法,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执法机构,管理全国所有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打破部门间的利益束缚,避免交叉管理导致的漏洞和空白问题.

(三)依法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实施覆盖率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实施覆盖率偏低,许多企业都没有为职工缴纳保险费,而且我国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较低,赔偿金按本人工资核算.笔者认为:制定新的职业安全卫生法时应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借鉴日本的做法,根据企业的安全状况设定浮动的保险率.工伤保险的最直接目的是以国家立法为手段,对生产、工作中造成职业伤害的当事人及其供养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经济补偿、收入保障等.职业安全卫生立法能够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解决产生积极的作用.也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建立完善我国的职业卫生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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