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

摘 要近期,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在法律体系、执法环节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需要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以促进社会和谐持续发展.

关 键 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7-01

一、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食品方面的法律有20余部,行政法规有40余部,规章有150余件.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涵盖了食品监管的主要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食品监管的有法可依.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初具规模,但从目前施行状况来看存在一定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具体分析:

(一)食品安全的法律理念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未能跟上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发展的步伐.科学的食品安全全程和过程控制的预防为主的观念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现行法律法规一般是在食品安全事故的层次上来定性和处理的,没有上升到公共安全的高度,基于“食品安全”理念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出现往往处于被动的事后纠正状态,多是危害后果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解决,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社会效益低下.在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方面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风险分析技术、监测技术、信息化络技术、食品安全应急和事故处理等方面含有的技术性都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欠缺系统性和完整性

我国现行的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基于食品卫生或者食品质量,是单个要素的管理,没有涵盖食品安全的主要方面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过程.食品安全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而相关法律法规仅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作了规定,而不包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及与食品相关的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使而没有反映出整个食品链条.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款相对分散,有交叉,也有盲点,留下了执法空隙和隐患,并且法律法规之间不统一,一种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处理结果也相差较大.

(三)法律责任中规定的处罚较轻,威慑力不够

如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中规定,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只是处以警告,特别严重或者比较严重的也只是吊销营业执照.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违法行为多是以罚款方式处罚,每次只要交了罚款,不安全食品照样生产.这就使得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非常低,不仅使违法者肆无忌惮,无形中也增加了社会成本.由于配套法律法规的缺乏,导致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难以执行.例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本身立法层次较低,且没有相关配套措施,在实践中的作用有限.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

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应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以国际现行的食品法典为参考,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建立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具体法律法规相互协调和配合,重在防范的科学、全面、多层次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其中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各部门法、单行法对食品的诸多方面应进行更加明确、全面的规定.纵观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体系,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内容符合目前国际食品安全立法潮流,即强化一般性、指导性的食品安全“综合立法”以代替和统一食品卫生、质量、营养等“要素立法”、“环节立法”,同时亦照顾到食品安全法律水平性(即通用性)和垂直性(即具体食品与类型)的大致平衡.P今后可以逐步在“营养法”、“质量法”乃至“卫生法”、“包装法”等要素立法方面完善,还可以就“食用农产品安全”、“流通领域安全”等环节立法方面完善,以致使我国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循.逐步将现有法律体系中相互冲突和交叉的部分作以修改,以达到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和统一.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政府多部门实行切块分段共管的方式.政府一级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共同负责,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这些部门主要是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对食品进行监督管理,食品从原料到加工成成品的过程,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有效的监管要求相关各部门分工明确、配合协调.多部门监管今后应趋向于集中,监管部门数量应逐步减少,职能应清晰有效,有分工仍应强调协作,食品安全监管中需全国统一的事应由一个部门去做,成立国家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来协调食品安全控制事务或者大力加强综合监管部门.同时还要强调社会协作,共同应对食品安全危机问题.逐步在法律上界定综合监管和具体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分工.

强化法律惩罚力度,增强威慑力

完备的法律体系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就是使法律不至于流于一纸空文的有效惩戒措施.法律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纠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等组织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要仅仅适用警告或罚款等方式,还需要采取包括对受害方的民事赔偿以及刑法中的相关惩罚措施,加大这些组织的违法成本,甚至可以取消有关组织的生产经营的资格,使有关组织根本没有再犯的能力.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除了有关组织的经济利益刺激外,与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利有很大关系,为了防止寻租行为,激励职能部门对其所管辖的食品安全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需要建立问责制,它是一种监督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制度,这需要修改《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以及《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通过问责制度形成对各级监管者的问责压力.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即对监管人员的监管,这样才能使有关组织机构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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