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缺陷完善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缺陷

不言而喻,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刑法某些条文之中,存在大量模糊性概念和条款.如刑法总则第20条第三款关于公民享有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就存在某些概念模糊、语义不清、逻辑混乱的问题,导致其可操作性降低.例如:对于“行凶”这个词语,它具体含义如何从内涵到外延,我国法律均未明确规定.它是否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等,这些均未得以明确.这显然是与罪刑法原则的要求相违背的,并且直接限制了公民对无限防卫权的行使.


第二,罪名尚不够完备.尽管新刑法规定了400多个罪名,但仍不够完善.例如,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的对象是妇女和儿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当拐卖对象是14-18周岁的男子时,是否构成犯罪呢由于我国刑法对此尚未作出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其显然不构成犯罪.这样便会导致许多人钻法律空子,专门从事拐卖14―18周岁男子的行为.因此,对这种应规定而未规定的罪名,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加紧完善.

第三,某些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不详,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并未对“危害公共安全”做出详细说明,导致刑法理论界对此有不同见解.如有人把“危害公共安全”解释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和重大财产安全”,也有人解释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之所以产生上述不同见解,主要因为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

第四,部分犯罪法定刑幅度过大的矛盾比较突出.如某些罪名的法定刑为3―10年,少数罪名的刑种跨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极少数罪名跨四个刑种.再加上某些刑法分则条文仅规定了幅度过大的刑罚,但没有规定任何具体的罪状.这样就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仅使刑法明确性减弱,而且使司法标准必然不统一.这将不利于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顺利实施.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完善的途径

第一,在立法环节上,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之所以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刑事立法上的合理经验,有选择的加以利用,加强立法工作,不仅使刑法规范得以明确化,又要使刑法典本身较为超脱,能够保持其稳定和适应性.另外,还要规范立法用语,避免法律条文上的歧义.

第二,要强化立法解释,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立法漏洞和立法滞后性是客观存在的,它给罪刑法定原则带来的隐患,只能通过立法解释的途径加以解决.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加强立法解释工作,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或者作出相关的补充规定,还必须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作出解释和决定.但必须明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必须以“刑法条文之本身”为前提而进行,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有利于保证刑事法律的稳定性.

第三,在司法环节上,要加强司法解释,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从某种程度上说,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司法解释是相对立的,但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而社会现实是不断变动的,为了使抽象的条文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就需要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而司法解释是使相对稳定的法律与变化的需要之间的冲突协调起来的桥梁,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一般说来,刑事解释的方法包括: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类推解释.由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的前提,对法律实施起标示作用,因而,刑事司法解释应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建立正当有效的程序,防止法官的恣意裁判.为了克服罪刑法定原则的弊端,必须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同时我们必须解决:如何保证法官将这样的权力用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准确实施,实现罪刑法定的宗旨,而不是歪曲法律来谋取个人私利.无疑,在种种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中,建立透明、正当、有效的司法程序是最为有效的.依靠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就可以有效防止法官在审判中的恣意妄为.但在我国法制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十分盛行,对程序的功能和独立意义缺乏足够认识.为此,我们必须首先从观念上认识程序的价值和重要性.其次,要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设置一套完整、正当的程序,增强程序的对抗性,使参加者都有表达意见与自由选择的机会,从而使法官可以从不同角度观察案件事实,做到则明,使裁判更加公正、合理,达到法律适用的公正,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2]陈立,陈晓明.外国刑法专论[C].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3]宁汉林.中国奴隶社会刑法基本原则初探[J].政法论坛,1997(1).

[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作者简介:郭春枝,湖南汉寿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7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中国刑法.魏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7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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