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的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现就《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依法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健全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0年8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决定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但是,由于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比较原则,许多方面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以具体化.特别是随着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加快推进,以实行部门预算为核心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创新相关制度,以适应当前新的形势.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实践中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也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总结巩固.因此,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程序性与实质性审查监督并重原则,在不断深化预算审查监督的同时,高度重视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常委会分管领导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多次组织调研,为制定我省预算审查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条例列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去年列为二类立法项目,今年列为一类立法项目,规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具体承担起草工作.去年7月,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有关人员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的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立足规范性.从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决算等环节,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明晰权限,规范程序,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规范有效运作.二是体现创制性.总结近年来的实践创新,确立相关制度,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符合预算改革的方向,体现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要求.三是加强针对性.根据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现状,有针对性地解决几个突出问题,使法规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操作性.四是体现渐进性.充分考虑发展需要与现实可能,紧密结合实际,对一时难以做到的,只作原则性规定,体现指导性.按照这个要求,起草小组在总结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近年来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了其他省市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立法经验,广泛征求市县区人大财经(工)委和人大代表意见,并与省级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研究和沟通.今年6月,财政经济委员会又召集各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工)委的同志,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专题研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后,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依据该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前后八易其稿的基础上,9月6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和决算、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省各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决算活动,可参照本条例执行.作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省各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预决算审查监督机构设置情况不一,有的是属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有的是属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其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是不同的,难以作出统一规定.将条例适用范围限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活动,而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活动可参照执行,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各地人大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和创新.


(二)关于预算审查和批准.为提高预算审查批准的质量和实效,条例草案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对预算编制及提交审查的材料作出规范,力求使预算草案尽可能规范、完整和细化,增强可审性,同时又不脱离实际,具有可行性.二是对部门预算审查作出规定.根据近几年工作实践,预算审查监督从本级总预算逐步深化到部门预算.条例草案规定,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省级部门预算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有选择地对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三是借助专家力量.条例草案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邀请专家参与预算审查监督活动.四是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组织代表对预算及部门预算进行专题审查.

(三)关于预算执行的监督.一是规定了预算事项的报批制度.主要是预算的调整,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调减,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二是规定了预算事项的报告制度.如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预算执行中重大情况即时报告制度等.三是规定了财经委日常监督内容,主要是对省级预算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收支项目执行情况、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监督.四是强化监督手段.如规定了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项审计及审计公告等.

(四)关于决算审查和批准.条例草案对决算编制、审查、批准及批复等方面作了规定.重点突出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对部门决算审查作出相应规定.条例草案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有选择地对省级部门决算进行审查,并由省审计部门对部门决算进行审签.二是强调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明确财政经济委员会加强对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规定了省政府就整改落实情况的反馈制度.

(五)其他有关事项.1、关于预算外资金监督.条例草案对预算外资金监督没有作专门规定,主要考虑到,草案已规定部门预算按综合预算编制,即部门预算已经涵盖了预算外资金.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已体现在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内容之中.同时,《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列入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对预算外资金监督将在这个条例中加以规范.2、关于法律责任.对于财政预算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除预算法有规定外,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作了比较详细规定.因此,条例草案除对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外,对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再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类似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