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

【摘 要 】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是被证明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宗教政策.不论是宗教信仰自由还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其最终的落脚点都在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当前国际、国内的复杂形势下,宗教这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意识形态要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势必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关 键 词 】 宗教,社会主义,适应

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话题.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三大组成部分中,科学社会主义是一个最终的落脚点.不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它们最终都是要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作指导和论证的.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著作中,都没有明确地提出和解决“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到底是什么”的问题,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也没有提出过.

1993年,同志指出,在宗教问题上要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中落脚点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就是说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好,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其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对宗教工作提出的重大课题和根本任务,又是我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发展.

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内涵

(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含义

同志在2001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全面阐述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概括而言就是“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两个要求”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是: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全国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

(二)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和基本任务

一是要爱国.爱国是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所有中国公民都应该具备而且必须具备的品德.任何个人、组织和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利益,在国家整体利益面前都是微不足道的,都是不允许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相违背的.对于信教群众而言,只有首先成为一名爱国的好公民,才能成为一名好教徒.从组织的层面上来看,只有国家繁荣富强了,各种宗教组织也才能获得国家的科学引导和支持.从实践的层面上来看,近些年来我国的宗教界整体稳定发展迅速,爱国宗教组织在社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越来越重要.在此同时,这些宗教组织自身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二是要守法.我国是一个政教分离的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方略.在我国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种社会活动都必须要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在我国宪法、法律和各项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和组织违反了宪法、法律和法规,都必须受到相应的制裁.我国政教分离的原则又要求宗教不能干预国家政权,国法大于教法,宗教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和各项法规,我国的法律保护各种合法的宗教活动.

三是要团结.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发挥各族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和凝聚力,否则我们的事业将很难取得成功.这一团结包括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各宗教之间、不同教派之间,都彼此尊重、和睦相处、团结互助.而团结的目的则在于维护人际和谐和社会稳定.

四是要进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需要大力发掘和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由于目前各种宗教中的消极因素依然存在,如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思想就对当前我国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宗教必须不断提高自己,顺应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把那些不合时宜的久封建性的甚至是反动的因素剔除掉,发挥自身积极因素为社会和人类的服务.

总之,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人为消灭宗教,而是要国家利益、人民利益这一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宗教自觉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协调,相适应的过程.这也是宗教自身发展的必然规律.

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1.基于宗教发展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宗教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社会发展变化决定宗教的发展变化.宗教与所处的社会相适应是宗教存在、发展的普遍规律.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宗教总是不断地改变着自己的历史形态,适应着不同的社会需要,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2.基于宗教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人类文化现象和社会组织形式,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宗教之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长期存在,是由于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同时当前社会中还存在各种制约人们生产生活的异己力量,包括目前人类的科技水平有限、认识能力有限、驾驭自然的能力有限、社会内部矛盾等等异己力量.以上这些因素都是造成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深刻原因.

3.基于求同存异的思想.宗教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完全不同,前者属于有神论范畴,后者属于无神论范畴,前者是“颠倒的世界观”,后者是科学的世界观,这是直接体现出的“异”.在我国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这是“同”.世界观并不等于行为本身,两者是有区别的.不能因为世界观上的差异,就完全放弃大家共同的根本利益,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去引导宗教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这与我党早就提出的“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是一致的.

4.基于我国的政治基础和宗教实践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广大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历史与事件一再证明:我国各宗教为服务国家和努力适应社会主义的发展,不仅实现了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还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出适应社会发展的途径和方法,走出了一条“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正确道路,这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奠定了实践基础.

三、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过程

李瑞环同志曾经指出:社会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要经过若干不同的阶段,各个阶段都要有适合该阶段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所谓相适应,就是说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具体而不是抽象的.21世纪的今天,面临着许多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矛盾和挑战,既有来自于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的压力和挑战,又有我国处于高速转型阶段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所造成的压力和挑战.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不可能是一帆风顺.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系统具有结构性、层次性、开放性等特征,系统的结构会决定和影响系统的功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是一个系统,是否能够引导的好关键在于这一系统内部的若干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需要解决好经济发展问题,又需要解决好就业、就学、医疗、社保等各方面的问题,既要处理好法治建设问题,又要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以上各方面都会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总之,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项复杂而漫长的工作,是理论性和实践性的高度统一,又是与此相关的政策、能力和水平的高度统一.只有思想上高度重视,决策上科学果断,能力上不断提高,才能最终解决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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