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摘 要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证据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我国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促进司法的公正提供了良好的愿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并对其进行完善,以弥补司法鉴度的不足.本文在分析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措施.

关 键 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弥补

作者简介:覃德源,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43-03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借鉴了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而设立的.在应对专门问题充分的发挥专家辅助人的制度,由专家出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以弥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知识方面的匮乏.

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首次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进行规定,是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而做出的重大改革.下面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在刑事审判中,质证是控辩双方当事人的重要权利,是实现其诉讼主张并维护权利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说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质证环节或鉴定意见中出现了差错,那么就势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建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疑问,那么也只能对鉴定结果提出自己不赞同的意见.但是在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下,控辩双方可以向专家辅助人寻求帮助,使其更好的理解鉴定意见,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对专业性的问题能够做出科学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维护司法的权威.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除了能使法官在专家辅助人的帮助下全面的认识和理解鉴定意见外,还符合司法的公正,因为该制度能够让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诉讼结果承担不利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机会参与到诉讼当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专家辅助人的帮助下提出有利于自己证据主张,或者反驳对方提出的证据主张.

此外,在设定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前,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则只能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那么在刑事审判中就出现了反复进行意见鉴定的情况,这就导致了诉讼程序无法有效率的进行.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专家辅助人做出的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能够减少控辩双方在证据鉴定上浪费的时间,保证质证的质量、提高审判的效率.

二、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

要完善我国刑诉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首先应了解我国的制度现状,这样才能对症下药.我国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相对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而言是最晚的,2012年首次将专家辅助人制度规定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一规定弥补司法鉴度的不足,是司法鉴度的重大的变革.需要注意的是,知道今天并没有发现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典型案例.这个现象的出现不仅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是新的制度,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比较好的应用,而且在于该制度存在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地位不明确.专家辅助人虽然在庭审过程中与证人、鉴定人、诉讼人的活动有相似的部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专家辅助人与上述三种人有本质的区别,他们参与诉讼的原因、资格条件以及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都是不同的.专家辅助人其工作主要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鉴定结论等做出自己的评价.虽然专家辅助人帮助了法官对鉴定结论的真伪做出了评价,但是其并不是法庭或者法官的帮手,而是当事人的助手,主要是为了帮助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而存在的.专家辅助人能够参与诉讼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其参与诉讼的地位法律却没有规定.专家辅助人的地位比较尴尬在于:《刑事诉讼法》将专家辅助人看作诉讼参与人,但是却没有将其纳入到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这一尴尬的处境使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实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第二,没有规范的选任方式和任职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专家辅助人的选任方式和任职资格都没有涉及,这不利于司法鉴度的完善.选任方式不确定,容易造成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很盲目的申请专家辅助人,浪费了诉讼资源,同时增加了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不仅没有可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约定俗成的习惯,所以当事人在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来确定,这样双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的资质程度不同,容易造成诉讼结果的不公平,也会降低诉讼的质量,不利于当事人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没有规定专家辅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专家辅助人的法律责任并不是说专家辅助人应当为鉴定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其对鉴定结论真伪的鉴定并不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采信,但是法官毕竟不是专业人员,如果法官认为应该采信专家辅助人的意见,那么专家辅助人就应该为所做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因为没有规定专家辅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能保证专家辅助人所做出的结论,是基于科学性、客观性的角度做出的,如果专家辅助人滥用其权利,因为故意或者过失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就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其行为违反了刑法,就应该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没有具体规定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与义务.存在这样的不足是与没有专家辅助人明确的诉讼地位有很大的关系.专家辅助人一般是被看作辅助当事人的帮手,是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的,所以其具有附属性的特点,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专家辅助人也不仅仅是具有附属性的,其在专业性问题上的见解是具有独立性的,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涉,这就需要法律保护这种独立性.但是在现存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与义务,那么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权益就没有办法进行保障.造成了专家辅助人在执业过程中“无法可依、无法可守”,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会产生怎样的结果,当然也不利于诉讼的进程.这是目前关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毕竟权利与义务始终是根本.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不仅涉及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问题,而且也是新的《刑事诉讼法》所没有具体规定的.为了完善司法鉴度,这些问题亟待解决.那么下面就针对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而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三、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的完善

对于完善司法鉴度,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提出几条完善的措施:

明确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专家辅助人以专家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与审判的结果并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专家辅助人的参与影响诉讼进程和诉讼的结果,所以应该明确其地位.专家辅助人虽然在庭审过程中与证人、鉴定人、诉讼人的活动有相似的部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专家辅助人与上述三种人有本质的区别,他们参与诉讼的原因、资格条件以及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都是不同的.专家辅助人其工作主要是:运用自己的专业领域的知识,对鉴定结论等做出自己的评价.虽然专家辅助人帮助了法官对鉴定结论的真伪做出了评价,但是其并不是法庭或者法官的帮手,而是当事人的助手,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的,主要是为了帮助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而存在的.这些都决定了应该将专家辅助人定义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应当具有独立的地位.只有明确了专家辅助人的地位之后,才能确定其权利和义务,才能让其更好的发挥职能.更好的促进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

明确专家辅助人的选任方式

专家辅助人的职责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审查鉴定意见的真伪,对专业问题进行解释.他是当事人的帮手,所以应该由当事人决定是否需要申请专家辅助人,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处于主动的地位.如果需要,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同意其申请专家辅助人,其费用由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而对于当事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专家辅助人或者是没有专家辅助人无法查明案件的事实的情况,法院应该为其指定,费用由国家来承担.诉讼当事人在案件移送侦查之日起都有权申请专家辅助人,由于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的权利义务不同,需要专家辅助人的时间也是不同的,应该以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聘请不同的专家辅助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弥补司法鉴度的不足.明确了专家辅助人的选任方式,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三)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资格

由于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一个新型的制度,还存在很多的不足.而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就是其中之一.在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对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在诉讼中就存在这很多不符合程序要求的情况.这种现象非常不利于诉讼的公正和顺利进行.统一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并不意味着,每个出庭的专家辅助人需要有像鉴定人那样有一定的资质认定,以此来证明其在这一领域的权威性.因为,专家辅助人是用来帮助当事人解决证据方面的疑难问题,而不是来协助法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并不要求专家辅助人必须在这一领域具有某种资质,而要求其具有辨析专门性问题的能力,能对专门的问题进行专业性的解读,能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控、辩双方提供帮助.所以,我国的法律并不需要规定专家辅助人具有固定的资格,只需要其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能够为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帮助,只要具备了这一点就能接受委托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但是评判这一资质的标准还是要求有确切的规定.

(四)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们知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其进行法律保障的前提,所以要想充分的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就必须明确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专家辅助人的权利,第一,解释权.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应当有权要求鉴定意见的做出者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因为只有这样专家辅助人才能对鉴定意见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专家辅助人也有权发表自己的见解.第二,质疑权.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是为了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的,所以专家辅助人有权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有权和鉴定人进行对质.第三,费用请求权.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是在控方或辩方当事人的要求之下而参与诉讼的,专家辅助人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专家辅助人是有权向聘请他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主张费用的.

关于义务方面.我们知道在法律中所有人都是同时承载着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也是如此,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一,保密义务.这是专家辅助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义务,因为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接触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那么专家辅助人就应当严格的保守这个秘密不能向外界泄露.第二,诚实守信.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就是为了解决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争议问题,所以专家辅助人应当认真诚实的对鉴定意见做出判断,不能为了一己的私利而曲解鉴定意见,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第三,遵守法庭秩序.这不仅仅是专家辅助人特有的义务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共同遵守的义务,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但是不能因为其重要性,就忽视了其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

(五)明确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是被当作诉讼参与人的,其做出的专业意见不仅影响诉讼的进程,还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其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正是基于这种情况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且法律也应该明确这种责任.如果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应当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就很难保证专家辅助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是客观的和科学的.这也就没有办法实现专家辅助人制度制定的初衷,所以应当规定当专家辅助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实现或者损害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就可以针对专家辅助人的这种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当专家辅助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故意协助他的当事人销毁证据、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时,应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专家辅助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的手段,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但是专家辅助人的现状也应得到我们的重视,如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地位不明确、专家辅助人的选任方式不规范、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不确定、没有规定专家辅助人的法律责任.正是针对这些具体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措施.


注释:

李昕砺.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内蒙古大学学报.2013年.

吴豫湘.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湘潭大学学报.2013年5月.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王思鲁,黄坚明.从控辩平等视角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完善.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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