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保证金的有效管理

摘 要:通过简单介绍保证金的含义及我国工程招投标过程保证金的现状,根据现状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措施,最后分析了加强工程投标保证金有效管理的意义.

关 键 词:工程招投标,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保证金的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054-02

1保证金的含义

按照有关规定,投标建设工程的企业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才能进行投标活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常见的保证金形式有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两种.

1.1投标保证金

工程投标保证金是指在工程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除外,也可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支票,其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人民币,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1.2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主要目的是防止某些投标人以低价中标后不履行合同,而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其形式包括履约担保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

2保证金的现状分析

2.1我国关于保证金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

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约束,常常出现违规违法的行为,例如,缴纳投标保证金采取欺诈的手段大假到账的目的、用保证金条款任意处罚供应商、随意加大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故意延长归还保证金的时间等.目前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特别在意供应商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这样招标公司就可以合法地为寻租人无风险地获得更大的商业机会,并长期占用保证金的利息,作为自己的“合法”收入.

2.2征收投标保证金的主体不统一,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单一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没有对征收主体这一问题明确规定,目前,工程投标保证金的征收主体各有不同,包括招标人、招标机构、当地工程交易中心、政府监管机构.我国目前普遍实行的方式提交保证金,但对征收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如何监管,由谁监管,近年来,常出现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携巨额投标保证金逃跑事件和挪用保证金的事件,我国政府有必要对征收主体进行监管.

2.3保证金利息的归属问题

在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招标投标法》中都没有对投标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归属作明确的规定,保证金存在金额大、存放时间长的特点,其存放期间将产生大量的利息,但目前所有投标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返还都是无息返还,这似乎成为了一种商业习惯.实际上,保证金的利息是投标人的资金所产生的,应该归投标人所有.

2.4不予归还保证金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不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绝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并没有对没收后的处理及归属问题作规定.

2.5投标人与招标人的地位不对等,投标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只单方面要求提供保证金,自己并不对等的提供担保,投标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

3提高保证金管理的措施

3.1建立统一的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监管机构,并将保证金交由银行保管

政府应加强对工程保证金的管理,积极建立统一的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监管机构,以区市为单位设立保证金收取专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户银行,由该银行保管本区域的保证金.除此之外,每个投标人单独设立账户,并且由三方共同签订协议,退还、转账时必须由三方共同确认.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投标人所承担的保证金被挪用的风险,有利于保证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这样也就将这部分资金产生的利息归投标人所有.

3.2鼓励投标人使用除以外的提交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五种方式,包括、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支票,鼓励投保人使用其他四种提交方式,加强监管,减少挪用保证金事件的发生.

3.3对于不予归还保证金归属的处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投标人能受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约束,促使投标人在中标后按投标文件中的条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防止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而设定的.“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是违约当事人对承诺预定事项违约后的直接责任,那么当违约者出现违约后,就应当承担“不予退还”保证金的经济赔偿责任,它是违约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直接获得赔偿的处理方法.具体归属不应一概而论,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4保持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平等地位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经济主体之间普遍存在合同契约关系,他们依据相应的合同,各自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赋予的有关权利.每个招投标过程中都涉及大量的资金,所以应该使经济主体之间公平、平等的履行契约,减少风险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在中标人提供大额履约担保的同时,招标人也应该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以使承发包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

4加强保证金管理的意义

4.1加强保证金制度的管理能够保证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到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时期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当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中标的投标人就必须无条件接受.对于招标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可以说,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保证金的管理能更好更有效地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4.2加强保证金的管理可以更好地检验投标人的实力和信誉

首先,招标人通过投标人缴纳保证金的实际情况就可以了解投标人流动资金的情况,了解投标人的实力,如果是银行保函的形式,更能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全面的了解,因为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另外,如果投标人能按时足额的提交保证金,就表明投标人是诚信的,是自觉制约其自身的投标行为,这样就可以使投标活动实现良性竞争,投标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就可以得到保证.

4.3有利于我国建筑行业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

履约保证金是国际建筑市场运作的一个惯例,世行指南和亚行准则都有相应的规定,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土木建筑工程合同条件》中也有明确的履约保证金规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可以利用国际上的有关规定,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使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在相关规定上同步.

4.4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业市场的管理


目前,我国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过多, 企业的实力普遍相对较弱,特别是在80年代建筑市场极速膨胀时,大量的小企业纷纷成立,其工程运作能力极为低下.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趋于平稳,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淘汰一批落后的承建商,以求建筑业市场供求基本平衡.通过履约保证金制度,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给施工力量强、工程质量有保证、市场信誉好的承建商提供担保,促使工程向这些企业集中,实力极弱、运作不规范的承建商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就会下降,最终达到整体行业科学、规范经营运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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