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视野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改革

摘 要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本科教育均致力于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司法考试的实行改善了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状况,却又给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带来冲击.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亟需革新,以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良好互动.

关 键 词司法考试本科教育模式通识教育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33-03

法律职业的统一化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实现法律职业统一化的基本制度和途径,同时有助于统一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培养规格和质量标准.依法治国需要法律职业化人才,而法学本科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化人才的基础,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职业化人才的途径,二者共同致力于建设法律职业化人才队伍.然而,我国长期以来存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的情况,司法考试的实行改善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脱节状况,却同时对法学教育造成冲击,产生“教育围着考试转”、“双学校”等现象.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司法考试带来的影响,使得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碰撞成为亟需解决的难题.本文将分析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模式造成的冲击,并结合法学本科模式存在的缺陷,提出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改革方案,以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良好互动.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模式造成的冲击

司法考试自2002年实行以来,有效地促进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协作,使法学本科毕业生能够学以致用.与此同时,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本科教育模式发生了转变,教育质量状况不容乐观.

(一)“双学校”现象的产生

“双学校”现象指为应对司法考试而产生司法考试补习学校,使得学生奔走于正规学校与补习学校之间,以考试为中心,忽视整体的法律素养.随着司法考试的进行,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大行其道,如“万国”、“指南针”、“海天”等以考试通过率为中心的培训机构逐年火热,学生逃课参加补习班的现象愈来愈严重.司法考试培训学校贯彻考试主义的理念,专门传授应对考试的技巧,对传统教育形成巨大冲击.这些培训学校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现行法学教育模式难以适应司法考试的需求,另一方面是由于司法考试通过率低、难度大,以通过率为目标的专业司法考试培训学校自然受到考生的热捧.此外,在通过司法考试等于人才的社会观念主导下,正规的法学院教育将沦为培养“准法律人才”的基础性教育,而使法学教育的主导权易手于各种临时学校.对学生来说,必须通过正规学院教育以取得学历、学位,又必须去参加临时学校的考前突击,争取在司法考试中胜出,无疑是非常沉重的负担.对社会来说,同一职业的技能教育,却委之于两类学校,人为地分为两个阶段,形成重复教育的格局,也将带来不小的负面效应.“双学校”现象使正规法学教育陷入尴尬的境界,司法考试制度下学生热衷于培训学校,无心接受正规教育的状况正在挑战法学教育.

(二)以考试为中心的应试教育模式

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产生重要的影响,它不仅引导着法学本科教育,促进本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还有助于消除法学教育的混乱状况和检验法学教育质量.然而,由于司法考试是取得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唯一途径,在法学教育中被誉为“试金石”,法学教育尤其重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从实践上看,司法考试通过率低是不争的事实,引发关注的是没有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考生成绩往往高于法律系科班出生的考生成绩,由此引起人们对法学本科教育的质疑.部分法学院校中,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被作为衡量法学院教学水平的尺度.为实现司法考试的高通过率,不少法学院纷纷调整教育工作,具体表现为:在教育观念和教育思路方面,准备砍掉一些基础课程、公共理论课程,转而与司法考试“直接对接”,围绕司法考试这一中心教学,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方面,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学生通过考试关,授课重点转移到司法考试内容上,教学方法逐渐向题海战术转移,日常的考试测验也是司法考试的题型,在课堂学习方面,重视应试科目,忽视对法制史、法哲史等非应试基础性学科的学习.

(三)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影响法学本科第三学年的教育

2008年国家开始允许大学三年级考生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这一举措意味着法学本科学生从步入三年级起就无法专心接受法学本科的正规教育,因为考生在四年级期间的9月份参加司法考试,通常情况下司法考试的准备时间为一年,这就要求考生在刚进入三年级时就要着手准备考试,司法考试一结束又要开始找工作、参加公、研究生考试等.该状况导致的结果就是,法学本科学生全心全意接受正规法学教育的时间基本上只有大一、大二两年.

参考中国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可知,完全没有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背景的高考生刚踏入法学院校,第一学年基本上只接受基础学科的教育,第二学年开始接受部分专业学科和综合学科的教育,第三学年才真正接受专业核心课程的教育,也就是说,第三学年的教育在本科教育计划中处于关键地位.由于司法考试侧重于知识记忆和应试能力,不侧重法学理论知识的深厚,与法学本科教育的侧重点不同,二者存在一定的距离,由此导致大三学生大多选择逃课或在课堂上复习司法考试资料,以解决课程安排与司法考试的冲突,造成法学本科第三学年的教育无法正常实现,学生的法学综合素养出现滑坡.

二、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存在的缺陷

法学本科教育不仅受司法考试的冲击而凸显各种弊端,其本身的教育模式也存在教育定位不明确、教育内容配置不合理、教学方法滞后、教学考核不全面等诸多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不一

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是法学教育模式的起点,决定着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我国长期以来对法学本科教育属于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存在争论.职业教育说认为,法学教育就其立足于培养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而言,实质上就是一种高等职业教育,其目标在于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通识教育说认为,尽管西方发达国家强调法律职业教育,但法律职业教育通常是在本科教育结束之后才开始进行的,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具有较强的伸缩性,没有必要对法学本科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教育.折衷说认为,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法律部门和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高素质人才应当是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统一体,这决定了法学教育不仅是职业教育,也是通识教育.

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不一,导致了培养模式存在很大区别.立足于职业教育说的法学教育着重于学生的职业训练,培养学生对法律事务的实践技能和操作技巧,使得学生掌握娴熟的职业技巧.接受这样培养模式的学生往往缺乏理论素质,只注重技巧不注重理论,经常无法处理复杂的、跨学科的案件.以通识教育为主导的法学教育则重视学生的多元知识教育,使学生在接受法律专业教育的同时接受其他学科的知识教育.这种培养模式下的学生虽然对社会各个领域都有一定的了解,具备了多元的知识背景,但又往往欠缺专业技巧,无法学以致用,加剧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相互脱节.以折衷说为基础的法学教育全面培养学生的能力,使其成为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综合人才,这种模式较为合理,它同时克服了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的缺陷,但又由于学制的期限较短而无法真正实现其目标.以三种不同学说为导向的法学教育采用了不同的教学模式,导致了我国目前本科教育混乱的状况.

(二)教学内容配置不合理

从教学课程安排、教材选定、课堂教学等方面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在方法知识与规范知识、专业知识与通识知识、本国法知识与外国法知识、知识素养与价值素养的教学配置上比例失调.

法律知识可以分为方法知识和规范知识,方法知识指法律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如法律逻辑学、法社会学、法律 学习方法等,规范知识指法律的实体法知识,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偏重于规范知识的教育,欠缺方法知识的教育.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教学14门核心课程中,只有两门属于方法知识,其它的都是规范知识.一般法学院校都是按照这14门课程来安排教学,其它的课程也少有方法知识的传授.与规范知识相比,方法知识较为抽象,不能直接运动到法律操作中,但它有助于加强学生的理论根基,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和逻辑思维,缺乏方法知识教育势必影响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

专业知识旨在加强学生的专业知识和素养,通识知识旨在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二者对于培养一名优秀的法律学生均不可或缺.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历来只重视专业知识教育,轻视通识知识的教育.尽管近年来法学院校开始重视通识教育对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但受到学分制瓶颈的束缚和师资力量的影响,情况依旧没有得到较好的改善.


我国自1978年法学教育复兴到目前,法学教育知识资料的特点主要集中于本国法的授受,外国法律知识资料只是少量的、以批判为目的的选用.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外域法律知识所占比重增加,但总体上国内法知识与外国法、比较法知识的配置还不尽合理.在知识经济的当今,各国家的交往日趋频繁,中国与外国的交流愈来愈多,对外国法、比较法知识的掌握势在必行,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涉外法律案件急剧增加,这急切要求我们了解和掌握外国法知识.

我国素来有条文主义的传统,教师和学生只重视规范条文的学习和注释,缺少对法律的价值和精神的探索,法学本科教育中至今也没有专门训练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课程.法律精神是法律人应具备的专业素养,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学生是否具有键全的法律精神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成败.欠缺法律信仰的教育,在法治发展较为落后和缓慢的现阶段,将会冷却学生追求法治的热情和信仰,极大地影响法治建设.

(三)教学方法拘泥于课堂讲授

目前,我国本科法学教育普遍采用满堂灌的教学方法,由教师一味地向学生“注入”知识,自主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方法较少见.受制于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教师为完成原定的教学计划,通常不会采取耗时较多的讨论式方法授课,而是通过“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来完成知识的讲授.单一的教学方式使得法律课堂显得枯燥、无味、死板,难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更不利于培养学生探究、思考、质疑的学习能力.在这种教学过程中,教师主动地利用多媒体、板书等多种方式向学生传授知识,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的灌输,教师成为教学的主体,而学生则成为被动接受者.这使得学生不具备逻辑分析、独立思考的能力,通常只是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又由于法律条文具有滞后性,在实践运用中需要借助逻辑分析能力,结合客观事实进行运用,因此学生常常无法将法律条文运用于实务之中.

(四)教学考核不全面

教学考核是教学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测教学内容是否合理、教学方法是否得当的方式.我国目前的教学考核局限于知识的考核,只对法律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进行考核,这种考核实际上就是考查学生的记忆能力,并不体现学生的法律修养.通常情况下,教师满堂灌地灌输知识,学生在课堂上做笔记,课程结束后学生根据笔记强化记忆,然后接受考核.考核的方式通常只有笔试,大多数学生在考试前突击复习,就能考出较好成绩,记忆力强的学生更是临时“抱佛脚”,就能够轻而易举地取得很高的积点.这种片面考查记忆力的考核方式造成的后果就是学生考完试就忘记了应该掌握的知识,并且为了考出好成绩,评奖学金而一味地追求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和书本知识.

三、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革新

从本质上讲,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的真正目的都在于建构并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以建立合格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保证法律从业人员具有共同的法律语言、法律技能、法律知识等.司法考试制度给法学本科教育带来冲击,导致法学本科教育产生以司法考试为中心的应试教育模式,二者至今未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为此,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必须予以革新.

(一)明确采用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

通识教育旨在培养学生具备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和基本的人文素质,职业教育则注重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法律职业趋向统一化和同质化,法学本科教育肩负着培养一批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不仅应该掌握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和具备基本的人文素质,还必须善于运用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统一体.法学本科教育既要培养“半成品”法律人才,同时掌握专业基本素养和拓宽知识视野,又要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法律需求,不应当是单纯的职业教育,也不是笼统的素质教育.

任何一种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都难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历来轻视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基本不开设法律实践的课程,学生的毕业实习也流于形式.为弥补技能训练的缺漏,建立引进和推广诊所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指学生在老师的监督和指导下,参与到法律实践活动,如参与谈判、法庭辩论、会见当事人和提供咨询服务.在法律诊所教育中,教师为学生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此过程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很好的锻炼.在法学本科三年级适当开设法律诊所教育,(下转第237页)(上接第234页)既有利于三年级学生操作和巩固其掌握的法律知识,又能够防止学生在课堂上打瞌睡或复习司法考试资料,以减弱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给第三学年教学造成的影响.

(二)改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考核方式

司法考试实施以来,法学本科教育根据司法考试的内容作了教学内容的调整,重点完成14门核心课程的教育,该举措有利于协调司法考试和本科教育.但存在的问题是部分院校使用司法考试的书籍作为教材,这种行为必须予以遏止,因为司法考试的书籍远远不如正规教材全面、系统,学生必须在掌握系统的知识之后才使用考试的书籍进行复习,因此,建议统一规范法学本科的教材.此外,我国教学内容偏重规范知识、本国法知识、专业知识,轻视方法知识,外国法知识、通识知识,因此,必须改善教学内容的配置,增加方法知识,外国法知识、通识知识、价值素养等方面的课程.只有合理配置教学内容,才能培养出具备人文素质、专业知识、专业素养、专业技能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在教学方法上,我国传统的“填鸭式”教学随着社会的发展显示出很大的弊端,单一的教学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法学本科教育亟需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因此应该结合采用案例教学方法、辩论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方法等多种现代教学方式,致力于培养学生探究、思考、质疑的学习能力.同时,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必须予以改善,该方法缺乏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应该改变教师在课堂中处于主体地位的状况,转而以学生为主体.具体做法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生的兴趣安排课题,学生课外自主学习、查找资料,课堂上与同学组织讨论小组,针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派代表提出该小组的见解和疑难,老师针对见解和疑难问题进行点评、解答.这种方式使得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分析和表达能力.

检验教学结果的教学考核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笔试考核为主的方式并不能全面考核学生的素质,应该健全传统笔试,发展论文考试、口试等新型考核方式.传统的笔试中,客观题的 ;比例大于主观题,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文字组织和表达能力,应该大幅增加主观题,以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单一的笔试考核很大程度只是考核学生的记忆能力,为改变学生凭借高记忆能力就能获得好成绩的情形,发展论文考试、口试等其它考核方式已经成为必要.论文考试可以由教师对本门课程的理论热点、有研究价值的领域做出引导性综述,并提供若干参考题目,然后由学生选题、查找资料和撰写论文,教师根据论文进行评定,该方式有利于锻炼学生的写作能力和阐述能力.口试则符合法律具有实践性的特点,克服了笔试的滞后性和间接性,有助于锻炼学生敏捷思维、应变和口头表达能力.多种考核方式能够防止学生沦为考试的机器,因为单凭记忆能力不再能获得好成绩,学生会由此注重文字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多方面能力的锻炼.

注释:

朱立恒.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页,第107页,第137-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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