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与消解: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育

摘 要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法学本科教育只有针对学生的具体特征,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和教学方法都产生了巨大冲击.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改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人的共同目标.

关 键 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教学方法

基金项目:广西区新世纪教改工程立项项目,项目编号2008C073.

作者简介:彭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232-02

一、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我国的现状

(一)定位于通识教育,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

长久以来,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形成了自己的教学特点:重视理论知识的讲授,如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的理解,法理基本原理的阐释,对于具体的实践中的操作训练并不重视.就教学内容而言,本科教学都是以各个部门法的知识体系为框架,而且内容比较陈旧.虽然我国的法治建设日新月异,但教学内容的基本框架一直没有大的改观,严重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由于法学教师大多是陈旧的教学方式下学习的法学,当这些老师在讲授法学的时候,由于没有革新的动力,大多数也是采用的讲授式、灌输式等填鸭式教学方式,主要以单调的说教为主.一些新兴的教学方式,如诊所式教学法、案例分析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论辩式教学法等教学方法运用的不多.在这样的一种填鸭式的教学模式的长期灌输之下,法学本科学生对各个部门法学法学以及理论法学的知识框架掌握的比较牢固,也能对一些法律问题发表长篇大论的观点,却无法解决现实当中一些小的法律问题,这就是长期注重理论知识,忽视实践教学的结果.考试往往是教学的指挥棒.在法学本科传统的教学模式之下,考试的方式、题型和教学方式也是一脉相承的.我们调研、分析了一些法学院校本科考试试卷,发现大多题型是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这些题目以课本的基础知识为主,复习以死记硬背为主.即使有一些案例分析题,也是有现成答案的并没有多大争议的案件.这种考试的方式,对于学生短期内记忆大量的基础知识是有益处的,但是,由于缺乏和实践相结合,学生普遍缺乏法律运用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这种考试方式往往会使学生缺乏学习的动力,从而失去学习法学的兴趣.

(二)法学知识传授重深度讲解、轻广度涉猎

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方式深受前苏联模式的影响,各二级学科之间,各部门法之间的界限过于清晰,学生的知识面受到影响.狭隘的知识面,导致学生无法解决综合性的法律问题.实际上,法学各学科的知识是相互联系的.例如,刑法中的某些犯罪和民法中的侵权行为之间其实并不具有截然的区别,某些犯罪与行政违法之间的区别,也并不截然,这种区分只是法律上的专断的区分,但目前这些领域的区分变成了一种框框条条.因此,在各学科知识的传授过程中,必须加强相互间的紧密联系.正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所言: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我国著名学者梁治平也指出:在中国,法律问题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因此,要了解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必须先了解和解决法律以外的其他问题.当前,社会发展日益呈现多元化,各种复杂的、新型的社会关系正在不断涌现,只有具备既懂管理又会经营、既懂政治又了解历史文化的有着广博学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所以,在法学教育中必须注重对学生多学科知识的传授和考察.

二、当前我国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主要特征

法学的社会性要求学生应当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或者要求学生有一定的理解社会现象的能力.我们可以把这种理解社会现象的能力看做是是学习法学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社会经验和社会阅历,是这种能力得以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在校生普遍缺少这种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家庭关系相对简单,人际交往能力较差.现阶段的大学生已经进入了独生子女阶段,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他们是家庭的核心,他们所面对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相对简单.在家里,他们是好孩子,在学校,他们是好学生.甚至在读大学期间,他们也离不开家长和老师的呵护,这种环境下成长起来的青年,往往以自我为中心,缺少社会生存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的训练,缺少社会经验和社会阅历,因此也缺少正确理解社会现象的能力.

二是埋头于课本和课堂,社会活动能力较差.中国的百姓有着高度重视教育的传统,对于每一个中国家庭来说,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头等重要的大事就孩子的教育.加之当前的孩子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父母更是倾全力抓好子女的教育.而我国现行的高考制度,使得学生在上小学阶段,甚至幼儿园阶段就充满了学习的竞争.这就使得现阶段的学生在他们成长的道路上,绝大部分时间用于书本和课堂,社会活动能力相对较差.这些特征决定了现阶段的法学本科学生,其理解社会的能力较差,这就必然使他们在学习法律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能力有所欠缺.在法学本科教学的过程中,应该针对学生的这些特征,让学生增加社会生活和法律现象的感性认识,为理解法律精神打下基础.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

毋庸置疑,国家司法考试将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内容产生重大影响.统一司法考试之前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由于历史的原因,各个法学院系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如,有的法学院擅长理论法学的培养,有的法学院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和国家的立法进程相结合,有的法学院以培养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特色;而且,有些法学院系以所在学校的特色学科为依托,形成了自己的法学教育特色,如科技法学、卫生法学等.这种百花齐放、特色鲜明的情形,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符合各种需要的法学人才.但是,统一司法考试的施行,有可能会改变这种局面.由于毕业学生的就业和司法考试有着直接的联系,即使学生的法学理论水平再高,学生所学的法学知识再有特色,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就会显得极其被动.而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局限于几门所谓的大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这样,在教学中,学生、老师就会专注于司法考试,而忽视了其他法律知识的学习.有些学校甚至以司考教材作为本科教材,一切教学内容都围绕司法考试转,不仅陷入了应试教育的怪圈,也无法培养真正的富有法治精神的法律人才.

显而易见,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和教育方式的影响也是明显的.作为一种考试,司法考试有它自身的特点.由于是为法律职业做准备,司法考试考查的内容相当广泛,内容难度不大,以法律案例为主.一些法学院的本科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学理论功底,这种教育对于学生的长远发展是有益处的,但是对于通过司法考试帮助不大.所以出现了这样的怪现象:辛苦学习了四年法学,却无法通过司法考试;一些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利用几本司考教材,参加一个司考冲刺班,却通过了司法考试.在这种情形之下,很多教师放弃了对学生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转而以司法考试为目标,运用最实用的题海战术,为司法考试做准备.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这是一种非常令人担忧的不良趋势.


我国整个教育体系中,以应试教育为中心的教育方式并不鲜见,对我国创新人才的培养已经造成了重大影响.司法考试的出现,使得 法学教育围绕司法考试这个指挥棒转,将对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产生不利影响.

四、矛盾的消解: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互动

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需求,也无法适应司法考试,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改进课堂教学.法学虽然有自己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但是,法学本身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科学,和法学之外的知识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学教师在课堂教学时,除了讲授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也要向学生介绍一些新的知识领域.因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新的科学领域层出不穷,而任何一个新领域的出现,都会带来新的法律问题,例如,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使得互联网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化.教师引导学生了解一些互联网方面的知识,会有利于学生学生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法律和社会是息息相关的,教师在课堂教学时融入社会现实中发生的最新法律案例,不仅会增加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还会引导学生养成利用法律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良好习惯.

其次,优化课程设置,强调实践教学.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已经成为法律人的共识.我国很多法学院系的教学计划中,理论中的比重很大,实践课程处于辅助的地位,这样的安排不利于法学人才的培养.只有在课程设置中明确实践课的地位,安排专职的实践课教师,实践课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再次,强化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与理论知识的融合.实际上,法学教师利用设计得体的课堂教学,也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并非只有真实的法律实践才可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由于司法考试实际上已经成为评价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标准,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利用案例教学等多种形式,培养司法考试所需要的法学实践能力.

在教育学原理上,也并不存在以“考试为导向的教育就必然是应试教育”的逻辑命题.也就是说,考试本身并没有区分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功能.关键的是,考试的内容本身决定了考试是否属于应试教育.实际上,不管是刑法、民法还是司法考试中的其他科目,只要司法考试的试题得当,同样可以提高考生的能力,考出考生的真实水平.

作为我国法制建设舶来品的司法考试,对于提高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素质,推动我国法律职业化,乃至作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催化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司法考试本身也有如上所述的巨大缺陷,如果处理的不好,不仅不会给法学教育带来积极影响,还可能给本来已经危机丛生的法学教育带来消极影响.建构合理的、有利于法学教育的司法考试制度势在必行.

司法考试的内容和方式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考试是法律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事关我国法治建设大局.司法考试的目的就是从大量的人群中挑选出适合法律职业的人员,而且还要和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相衔接,成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助推器.因此,在考试内容的设计上,应该以我国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核定的课程内容为基础,加大主观题的份量,减少客观性的试题.因为主观题更能测试应试者的法学理论功底,这样就避免了死记硬背也能通过司法考试的尴尬.同时,增加面试环节.笔试后的面试环节,能够测定应试者是否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

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和通过的人数也是司法考试制度需要考量的问题.实际上,司法考试应该定位为水平考试、资格考试.既然是水平考试,检测的就应该只是应试者的法律水平,并没有淘汰的功能;既然是资格考试,就说明通过者只是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要想真正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因此,对于司法考试的合格线通过的人数,不必过于严格,可以采用较为宽松的政策,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然后再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当中择优录取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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