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法务会计的建议

法务会计是受诉讼当事人的要求,运用专业的技术和方法,对经济纠纷中的问题进行会计分析,并从与之相关的资料中获取证据,以证明经济案件事实,为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公正地处理经济纠纷提供重要财务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法务会计的功能是指法务会计所固有并由其本质决定的查证财会事实与保障法律实施的潜在能力.查证财会事实是法务会计的技术功能,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凭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接受司法人员、当事人或其律师等的指派或委托,为其调查、验证相关的财会事实,收集、固定证据,并发表专家意见,作为其认定案件事实、处理纠纷或未决事项的依据.保障法律实施是法务会计的社会功能,是指通过法务会计人员的调查、取证及对案件、纠纷或未决事项解决的有效参与,及时查清事实真相,使这些法律事项得到正确处理,从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基本理论、工作程序、方法、原则亟待研究.当前,我国在法务会计发展过程中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第一,理论研究方面.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法务会计的很多基本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如法务会计的内涵、目标、原则等,也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务会计准则.首先,由于国情的差异,国外理论往往不能直接应用于我国实践;其次,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涉及范围狭小;再次,我国真正从事法务会计专题研究的人较少.

第二,人才培养方面.会计隶属于管理学,和法学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学科,二者之间的学科联系很少,联系法律和会计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相当薄弱,使得我国在专门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上相对落后.

第三,法务会计制度建设方面.法务会计有效介入实践的前提是要有相对应的、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框架和条款.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制度、鉴证制度以及从事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规范和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

第四,法务会计实践方面.我国法务会计已在实务工作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开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服务内容较少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涉及财务会计专业领域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对法务会计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大,推进法务会计建设对于妥善处理相关案件,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认为,要加强我国法务会计的建设,必须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第一,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首先可以参照美国、加拿大等法务会计发展较好国家的做法,成立一些专门机构来领导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比如在中国会计学会设立法务会计专业委员会,或者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税务会计师专业委员会.上述领导性机构的建立无疑将大大推动并协调整个会计学术界对于法务会计的研究.其次,通过各种学术研讨会、论坛、学术刊物进行交流,在学术上进行积极的交流碰撞,以达到学术大方向上的共识,不断攻破法务会计理论框架中的各种问题.再次,在开展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会计学界还应当与法学界加强联系与沟通,在理论发展过程中广泛吸收法学、逻辑学、税收学等学科知识,结合我国实际,研究并最终建立起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最后,还要广泛开展具体技术理论研究,重点是检查技术、鉴定技术的开发性研究方面.

第二,加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法务会计人员不再仅仅是从事传统会计工作的人员,而应该是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针对我国法务会计人员严重匮乏的局面,应当投入必要的资源,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首先,可以在当前会计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加大法律学科的比重,在法律专业的学习中加入会计方面的相关知识,鼓励学生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也可以采取攻读双学历、双学位的培养方式,培养法务会计的后备人才.其次,在开设会计专业、经济法专业或其他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尝试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并聘请法务会计研究专家担任教授.前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设置课程体系,同时针对实践中的新问题、新需要逐步调整教学重点.试点成功后再在国内各大高校中普及,这样必将给法务会计教育带来突破.再次,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在职人员进行法务会计培训,将其不熟悉的部分作为培训重点,以此丰富他们的知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社会上严重缺乏法务会计人才的状况.


第三,着手法务会计的制度建设.一个完善的法务会计市场体系需要良好的制度支撑.笔者认为,应由财政部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诸如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法务人员资格认度、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咨询制度、法务会计鉴证制度、法务会计操作规范等法规制度.

第四,推动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有序进行.首先,扩展法务会计的运用范围.即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等;其次,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的业务部门.

最后,还应加强各相关机构、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恰当处理其关系.法务会计的开展涉及到诸多机构、部门,如作为需求方的政府、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和作为供给方的国家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只有这些机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相互协调,才能使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开展具有更为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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