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现状完善

摘 要:我国现行的商事立法,虽然对商事组织与商事行为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均是通过分散的商事单行法予以表现出来的.各单行法之间缺乏协调,缺乏对一般性商事特点的规定,且商事登记制度处于混乱的状态,不利于我国商事组织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商事法律制度需要制定《商事通则》与《商事登记法》.


关 键 词:商事组织法;商事行为法;商事通则

一、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的现状

1.我国商事组织法律制度.我国商事组织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和其他企业法律制度.表现为具体的单行法规为:《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

2.我国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我国商事行为法律制度包含以下方面: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和其他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与之相对应的商事单行法规有:《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信托法》、《担保法》和《合同法》.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无疑也是对我国商事法律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需求.然,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缺陷

1.立法分散,缺乏“形式商法”.首先,虽然我国现行的商事单行法可以分为商事组织法与商事行为法,但各单行法之间处于分散的状态,缺乏协调性.

其次,每个单行法调整的是商法中某个具体领域的商事关系,至于商主体、商行为如何界定?以及商主体与商行为所具有的一般性特点都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定.

自清末变律以来,我国只是颁布了一个未及实施的《大清商律草案》,从未制定过一部商法典或类似的立法文件.这并不意味着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商法相较民法而言是特殊法,然,相较具体的商事单行法而言为一般法.商事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商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商法的价值目标也有异于民法的价值目标.商法应该效仿《民法通则》,制定一部总则性的商事规定,对现存的商事单行法规起统率作用,也对商法的一般性问题予以规定.

2.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混乱.商事组织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与商法规定的重要区别之一.商事登记法在商事组织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系统的《商事登记法》,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之中.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与规章.其中既有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立法,也有关于企业法人的登记立法;既对登记中出现的专项问题予以规定,又根据不同企业形式予以特别规定.这些规定相互之间并没有协调性,整体处于混乱的状态,且相互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现象.

三、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1.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我国学者对商法的立法模式早就进行了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定论,而是以多种学说告终.这些学说分为:一,主张制定商法典,实行民商分离,以徐学鹿教授为代表;二,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绝大多数民法学者或部分商事部门法学者主张民商合一;三,超越民商分离与民商合一,主张制定《商事通则》,以江平、王保树教授为代表.主张民商分离,在民法典之外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的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反对.因为我国已经有了多部商事单行法规,如果另外单独制定一部商事法典含括所有的商事法律制度,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及法典编纂的可行性角度来说,可能性不大,而且也没有那个必要.主张民商合一的观点抹煞了商法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区别,由于商事关系的特殊性致使再宏大的民法典都不可能对商事法包容无遗.

基于我国商事立法分散的现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是最明智的选择.它既尊重我国现有的商事单行法规的规定,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又针对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所具有的营利性特征予以规定;在弥补商事法律制度空白的同时,对现有的商事单行法规起到统率作用.

2.制定一部《商事登记法》.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在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前置审批程序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而泛滥;对商事登记的具体规定立法层次不高,多为行政法规与规章,且相互之间存在重复、冲突的现象,并没有形成一个协调的体系.

在市场经济目标已经厘定,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的今天,现存商事登记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化改革方向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并已沦为经济发展的桎梏.对商事登记进行统一立法,规范商事主体的登记制度已经是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针对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一部《商事登记法》.同时,我国制定的该部《商事登记法》应采用系统化的立法体例,摒弃过去单纯以所有制的性质、投资主体的国籍、企业规模、地域等为标准,对商事登记的要求、内容、程序作出分门别类规定的作法,改用统一的标准规定商事登记制度所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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