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涉外婚姻现状与相关法律问题

[摘 要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化,基层农村尤其是偏远的边境农村中所长期存在的问题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本文截取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边境农村社会生活的一个侧面――涉外婚姻,进行了实地调查和深入研究,分析探讨了其中最为尖锐的国家法律与当地习俗的冲突问题,并提出了可供行政者立法者参考的建议,以期为边境当地社会建设略尽绵薄之力.

一、研究背景及必要性

(一)背景

在改革开放30年的今朝,国家建设新农村的宏伟计划已经深入基层,教育、卫生、医疗保险等各方面的发展获得了国家大力的支持.但这同时也伴随着社会发展的阵痛,其中以地处偏远的边境地区农村最为明显.在诸多影响当地发展的因素中,边民的涉外婚姻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作为根源性的问题暴露出来了.

以我国西双版纳地区为例:西双版纳地处中缅边界,由于地理位置、生活习俗、语言相通等原因,长期存在边民世代通婚的习俗.随着等级制度被废除,通婚主体的范围随之扩大,当地涉外婚姻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渐引起政府关注.

在实际调研中了解到,在西双版纳地区涉外婚姻的外籍妇女的入户及权益保护和其子女的入户入学问题目前在当地最为突出,具有相当的现实急迫性,这些问题同时涉及了很多相关法律问题.

(二)必要性

近年来,景洪市边民与境外边民通婚人数逐年增多,但因毗邻国涉外婚姻法律政策上的一些差异性和随意性,以及边民依法登记结婚的意识淡薄,通婚边民大部分没有婚姻登记手续,以事实婚姻家庭居住在我国境内.这些“非婚家庭”产生后,他们的国籍户籍管理,子女入学、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逐渐突出,并已对当地的经济建设、社会和谐和稳定造成诸多不利影响:

1.严重影响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后,我们了解到,未法定手续的涉外“婚姻”中,夫妻往往超生,遇到政府集中整治,他们就跑到缅方生育,逃避处罚.风声过后又回来,由此形成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2.影响当地教育.很多涉外婚姻中嫁过来的妇女完全不懂中文,加之当地经济欠发达、无法落户,对子女的教育必然会受到严重的不良影响.这不仅影响当地教育发展,而且从长远上来讲,也将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此分析在我们采访了当地政府负责人时得到了肯定.

二、实地调查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婚姻登记现状

据调查的结果是:一方面,政府所要求的毗邻国边民的婚姻登记,执行1995年2月17日民政部第1号令.“边民持: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经双方通过外来途径确认的边境地区出入境;本国有效居民件;本国边境县(市、区)政府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正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自愿结婚、自愿离婚的,双方亲自到边境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离婚登记.纠纷离婚到人民法院.”另一方面,根据对州民政局人员采访所了解,涉外“事实婚姻”总数虽无法详细统计,但可以推测的是登记结婚的所占比例不大,这也得到之后村中走访所了解情况的印证,

(二)其他问题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困难.据了解,参与农村医疗合作保险的对象为该县辖区内农村户籍人口,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加.因此,由于边民通婚后国外一方通常难以落户,参与新农合在户籍上就受到了限制.据了解,当地此种情况能否参加新农合完全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2.土地分配出现矛盾.通过对当地居民的实地走访了解到,所有非涉外婚姻家庭成员对于当地土地的重新分配都是持反对态度的.在他们看来,他们如果要进行土地的重新分配,就是要“把我们的土地都分给外人,那我们的不就更少了吗”.不仅是因为进行土地的重新分配过程的及其繁琐,而且也会遭到很多本地人的反对,过程难以实施,未能落户的就更不用说了.在一个主要以种橡胶为生的地方,没有按人口多少分到足够土地的家庭的生活会有多么艰难就可想而知了.

(三)原因分析

1.在实地调查中了解到,当地村民的结婚的习俗通常是这样的,通常经媒人介绍后,男女先交往一段时间,如果互相情投意合且双方父母都同意,那么就由村中声望较高的长老(通常亦是媒人的人选)把两人叫来,牵上红线,然后再择日宴请全村,便是结婚的全部程序了.由此确立的婚姻关系也是得到全村人承认的.


2.从现实来看,边民结婚不登记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

主观方面,各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边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人们结婚比较乐于按本民族的婚俗进行,不知道要进行登记或者不愿意进行登记.客观方面主要为地区结婚登记规范本身操作性不够.申请结婚登记的边民不论哪一方只要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进行登记,而在实践中,外方边民通常拿不到其所在国如此完备的,即使拿到也是花费巨大,所以大多数边民通婚不能也不愿取得完备的,我国当地政府也无能为力.另外,边境地区交通极为不例,边民往返(县、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困难较大,客观上造成当事人登记难而不愿进行结婚登记,对现存的事实婚姻采取默认态度.

三、解决方案及启示

本人认为,采取个别变通政策是目前缓解矛盾的最快方式,但其只能是一种临时性的解决手段,从长远来看,则需坚持并加强教育沟通、普法宣传工作,同时,更需在制度层面上完善法制.当然,边境双边的磋商会议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辅助手段.

(一)遵守现有法规,维护法治

边民涉外婚姻的现状较为混乱,这反映出当地民众淡薄的法律意识,为了使当地村民能够遵守现有法规,当地应更加重视这一问题,并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加强对涉外婚姻当事人的教育.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和法院等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涉外婚姻当事人进行相关的婚前教育和离婚教育.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介应大力宣传婚姻法的知识,使广大婚姻当事人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涉外婚姻方面既宣传幸福家庭的健康婚姻,也要涉外婚姻引起的悲剧,给那些盲目追求物质享受,草率对待终身大事的人敲响警钟.

第二,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工作.涉外婚姻登记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信誉.因此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以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最强的人员组成,依照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去进行实质性的管理工作,确保涉外婚姻登记的质量.因此,本人认为,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与其说应要求其业务熟练,不如说应更关注其个人的法律修养和道德水平,在此基础上,毫无疑问,能和当地的老乡融洽相处的人,绝对是最佳人选.

(二)制定自治条例的变通规则,配套地区行政规范,确保适用

实践中我深刻的体会到,只有法律良善,能够不给公民带去过多压力时,法律适用才能产生更大的效率.因此,因政策暴露的问题,由配套政策加以辅助解决是较为快捷的方法.

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享有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队权,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等自治权力.

本人的建议是,在边民涉外通婚这一具体问题上,自治州政府应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权,尽快制定针对该问题的单行条例,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变通规则,实现边民利益的最大化.

具体的说,针对西双版纳州当地的情况,可以比照《婚姻法》中的结婚登记对明等的要求予以适当降低,这样就能增加政府所能掌握的“通婚”事实情况的数量,增加该参考依据的准确性,从而更方便决策的做出和其他政策的实施.

至于取得登记备案证之后,但尚未正式登记的“婚姻”外籍一方的主体地位问题,可以这样考虑:暂先避开对“婚姻关系是否成立”这一法律问题的讨论,而优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让其在当地安顿下来,以观后效.当其婚姻关系或被婚俗解除时,《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可依规定转化成其他的相应证明,以保障其在我境内的居住、通行、谋生等基本生存权利,不至于酿成人权悲剧.涉外通婚通常是有利于当地发展的,故解除的情况较为少见,即便出现这种情况,也可以通过这样的登记转化制度保障其权利.但对于借此骗婚入境的,由于这与当地婚俗严重背离,在民众中的容忍度低,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奖励制度,方便百姓,从而收回《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并将其遣送出境.

(三)展开双边磋商,疏通障碍

当地地方的稳定和发展是事关两国的重要事务,因此靠中方的单方面努力是不够的,我方应该有效利用会谈、会晤,达成双边共识.

中缅关于边民通婚登记的条件,看起来很低,比如其基本可以理解为仅要求缅方嫁过来的妇女有身份和户籍证明即可,但是这也正说明双方政府并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磋商,因为缅方边民,据本人调查所了解,实为少数,而补办相关证明一般要数千元,这对本来就被贫困所困扰的双方边民都是绝对高价之数字,所以才导致如此多的非法涉外婚姻.

(四)修改完善立法,保持法的生命力

法制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法制应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执行两个方面.本人认为,问题产生的最终症结在于法律的僵化性.这方面我们已有的制度便是“民族区域自治”.面对现有的问题,更应充分应用好它.边民通婚本来极有利于建立美好家庭、促进当地发展,但却和国家的上位法产生了矛盾.国家法律严格的“堵”,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规范当地涉外婚姻,控制涉外婚姻数量的效果,但却没能实现当地村民权利的最大化.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进一步具体化深入化,将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通规则的权力下放,降低出台变通规则的审批难度,允许和鼓励州地方根据自己实地情况积极而详细制定规则,并完善反馈制度,根据实施情况积极反映,而上级机关不轻易插手,在不违反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做好记录备案等监督工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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