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态城市建设引发的件其法律建议

【摘 要】随着人口、资源、环境与城市化的矛盾日益突出,生态城市已成为未来城市发展的主流趋势.但原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引发的大量件又成为制约建设的一大“瓶颈”.本文从原生态城市建设引发的件入手,分析件的种类及其成因,从而寻找一些解决该纠纷的法律建议,以期保障原生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 键 词 】原生态城市建设 件 法律建议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5-0011-02

生态城市的概念,最早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MAB)”计划中提出,随后,生态城市的理念迅速发展,成为一种城市发展的新概念.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一些大中小城市相继提出建设生态城市的目标,目前在全国660多个城市中,已有近百个城市提出建设生态城市的目标.但由于我国城市建设的相关法制的不完善,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明确等问题,我国在原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大量件依然存在,大大地制约了原生态城市建设的进程,并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程度.

一、原生态城市建设引发的件的种类

1.征地拆迁引发的件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原生态城市的建设,必不可少要进行一些旧城改造项目,以铜仁市为例,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兴市桥土家烟雨楼的建设,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征地、对房屋进行拆迁,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调好与被拆迁住户的关系就成为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实践中,由于征地拆迁主体的不合法性、拆迁程序的不合理性以及拆迁补偿政策的不一致性而导致的群体性纠纷不计其数,2004年举国震惊的嘉禾非法拆迁事件,2007年重庆的最牛“钉子户”事件,2008年贵州凯里的17户支持政府工作却被非法拆迁的事件等仍然屡见报端,征地拆迁所引发的利益冲突已成了制约城市建设进程的最主要的障碍.

2.建筑施工引发的件

在原生态旅游城市建设过程中,有些施工单位只顾眼前利益,对居民利益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扰民施工、违规施工,由此导致附近居民的不满从而引发了大量群体性纠纷.以铜仁市为例,为迎接2010贵州省旅游发展大会的召开,进行了土家族风情街的改造,在几个月的改造过程中,大量噪音和粉尘的产生,给路人和附近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也给参与改造的单位、企业、酒店餐馆的正常工作和营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一些餐馆和酒店还因建筑架子的搭建而引发了大量盗窃案件的发生,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由此也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和件,这也成为原生态城市建设中不得不协调和解决的件.

二、原生态城市建设引发的件形成的主要原因

1.建设规划的不合理

旧城改造、兴建风景名胜区、兴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特色旅游项目开发已成为越来越多原生态旅游城市进行自身建设的必由之路.然而,有些地方不顾自身条件,以国家之名强行征用居民土地,强行拆除居民房屋,侵害了居民的切身利益,由此引起多数居民不满而促使他们联合起来进行抵制.

2.拆迁法制的不健全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征地拆迁和建筑施工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大的法律空白.在拆迁程序中,被拆迁房屋所有者的参与陈述、听证的机制不完善.

第一,缺乏明确的强制听证的规定.现行法律对在拆迁建设项目审批、规划许可证审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拆迁许可、拆迁行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等具体行政行为时未进行听证是自始无效还是可以撤销,法律未明文规定,致使行政机关不重视听证效果,听证走过场,大大减少了公众参与拆迁程序的积极性.


第二,缺乏明确的提醒规定.尽管被拆迁的房屋所有者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46条、47条授予的权利在有关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时享有陈述、申辩权、启动听证权,但是,往往由于当事人的不了解而放弃了权利,导致公众参与陈述表达房屋拆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机会很少,或者只是走过场的形式.土地征收拆迁公司、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部门往往以强势群体的身份而存在,他们态度粗暴、蛮横,与群众的口角之争时有发生,这就使作为弱势群体的拆迁户、小区居民等不得不采取联合起来的方式集体.

3.群众诉求的解决机制不完善

城市建设中居民对拆迁安置不满,大部分人对国家的相关拆迁政策法规不了解,而负责拆迁工作的人员基本素质参差不齐,解释不到位,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由此容易引起群众的集体不满.而当群众将意见反馈到相关部门后,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态度上不重视、工作中不细致,对待来访的人民群众,不能充分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国家现行政策,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做好人民群众的思想工作,久而久之,形成人民群众的对立情绪,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群体事件的发生.

4.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

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民意表达渠道和公民参与渠道不够畅通也易催生群体性纠纷.当前,我国居民的法律素养还有待提高,原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一方面会使他们自己在不了解相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从自身利益出发聚众闹事,以为人多力量大,即使无理要求也能得到满足;法律素养的缺乏还容易使他们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受坏人挑唆而聚众闹事.此外,他们在遇到重大问题时,也不会寻求用法律方式去解决,而只能用集中的方式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非常健全的信息反馈机制,普通民众表达心声和意见的渠道不够多,这也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之一.

三、解决原生态城市建设引发的件的法律建议

1.完善拆迁法规,增加前置民意征询和商谈机制,完善听证会制度

对原生态城市建设中某个区域是否改建、如何改建,应增加前置的民意征询和商谈机制,使行政机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充分的沟通交流渠道.此外,听证会制度中要增加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规定房屋拆迁中未履行依职权举行听证或者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权利等义务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行使行政、司法救济权利,申请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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