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则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经营者在宣传过程中,使用引人误解的内容,进行虚假宣传,损害其他竞争者合法利益,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相关利益.本文探讨了当前我国对虚假宣传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分析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关 键 词 :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D.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6-0000-01

2008年,江苏某保温瓶厂在新闻发布会上,宣称我国几十年来一直使用的保温瓶胆存在着砒霜渗透的问题.该保温瓶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生产出无毒的保温瓶“金胆”,该“金胆”安全、可靠,是保温瓶生产的一次巨大革命.该消息引起广大消费者和很多商场关心.该家保温瓶厂开展“金胆”换“银胆”的销售活动,消费者只要支付两元就可以用换保温瓶“金胆”,该保温瓶厂家大发其财.经调查发现普通的保温瓶厂所生产的保温瓶“银胆”根本不存在砒霜渗透的问题,保温瓶“金胆”和“银胆”在采用的原材料、设计方法、外形、制造工艺等方面完全一样.该保温瓶厂生产的“金胆”实际上就是用换来的“银胆”冒充的.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虚假宣传行为泛滥,随处可见.

一、 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活动中,经营者为了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①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宣传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宣传行为.包括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刊播、张贴广告等各种各样的形式”.②

二、我国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 我国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第19条规定“经营者负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具体如下:

1. 主体要件.宣传主体是经营者.具体包括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发布者与广告宣传行为相关的各种社会团体等主体.主观目的是经营者为了在商品活动中获取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宣传行为来打击竞争对手,扩张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影响.

2. 宣传行为虚伪不实.经营者通过一些表述失实、含糊、内容虚假来欺骗消费者和竞争者.2007 年1 月17 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而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夸张的信息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这里要注意相关公众的认定,应当是商业宣传针对的特定地域和购买人.”

3. 客观要件.虚假宣传行为必须造成消费者陷入实质性的错误认识.引人误解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判断力作为标准;

(三) 我国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法律对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了相关具体规定,但是随着虚假宣传的案例增多,涉及的产品和服务种类越来越广泛.我国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存在诸多问题.


1.虚假宣传行为范围狭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虚假宣传的是对商品或服务所作的虚假信息.但综合考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宗旨,和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内容少,范围较窄.虚假宣传的内容应该不仅仅局限于商品和服务信息,还应该包括与市场活动相关的全部情况的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影响人们对该产品或服务的整体印象,会影响人们作出是否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决策.比如经营者或者其产品的市场地位、企业历史渊源、企业的经营状况等,都可以纳入认定为虚假宣传的内容.

2.法律滞后

我国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滞后,我国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规范我国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律规范已经满足不了当今社会的需要.其中对虚假宣传行为只是作了原则性的概括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无法有效地规制交易中的各种不实宣传行为.如今很多经营者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这种形式成本低廉、收益较高,但我国却缺少有效的法律规制,目前的法律规范并未涉及.

3.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小,不能更好的保护虚假宣传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法律上综合运用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但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法律责任形式都没有考虑虚假宣传受害人的利益补偿.这里的受害人主要是指受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经营者和因误解而上当受骗的购买人.

三、我国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为了完善我国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我们要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对虚假宣传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必须吸收外国国家的先进经验教训,我们可以学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的一些相关规定.明确虚假宣传的具体内涵和内容,扩大虚假宣传行为的内容,虚假宣传的内容应该不仅仅局限于商品和服务信息,还应该包括与市场活动相关的全部情况的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影响人们对该产品或服务的整体印象,会影响人们作出是否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决策.比如经营者或者其产品的市场地位、企业历史渊源、企业的经营状况等,都可以纳入认定为虚假宣传的内容.

(二) 完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

要完善我国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必须完善执法监管体系.要明确确立查处虚假宣传的具体部门,可以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将已经设有专门监督检查机关的特定行业做个除外规定,由具备专业知识的部门作为监督执法部门,没有设立专门机关的就全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规定为准.

注解

① 李昌麒.《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299.

② 参见日本《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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