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下的沉默权

[摘 要]当今世界各国之间交往日益频繁,在“法律全球化”下沉默权问题在中国应运而生.我国学者对我国能否建立以及如何建立沉默权制度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沉默权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对其积极性过于乐观将助长其副作用,而对其消极性过于恐惧反而妨碍了该项制度的建立,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综合治理的方式建立中国特色的沉默权消解机制.

[关 键 词]法社会学;权力和知识;有限沉默;豁免制度

一、为什么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沉默权进行研究

随着国际社会上对人权保护的重视和我国诉讼进程的推进,沉默权问题已经成了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很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有的学者梳理沉默权制度的历史起源和演变,论证我国引进沉默权的必要性;有的学者分析沉默权的利与弊,认为我国应该拒绝或者限制沉默权.赞同者主张引入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我国人权保障力度的加强,而反对者顾忌于沉默权副作用,主张沉默权制度应该有所限制,张弛有度.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法律的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除了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①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方法论就是通过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法律现象进行分析,从而揭示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基本联系.法社会学认为:法律并非一个独立存在的体系,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当社会的一举一动正在发生变化时,法律也随之发生变化.对法律在社会学下进行研究就是要找到影响法律进化的各种因素,分析潜在的历史动向和进化方法,进而为法律改革和法律观念的更新提供历史的依据.所以,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的沉默权必然也与社会生活中诸因素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对沉默权现象进行法社会学思考,能更加全面深刻地认识沉默权的现象,有助于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更好的施行.

二、法社会学下何谓沉默权

大体来说,沉默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狭义的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②沉默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自我保护之权利.它的核心价值功能便在于维护个人人权和自由.③它的积极发挥,导致国家追诉机关在获取案件信息时从过去对嫌疑人进行物理或精神强制转变为主要依靠侦查技术手段,这就大大增加了追诉机关的举证难度.在社会学中,“权力”实质上反映的是一方对另一方影响和制约的社会关系.④那么,沉默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权力.而“知识是权力的产物”,利用知识来扩张社会控制,故权力和知识是“共生体”.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以一定知识为基础,都与知识不可分.⑤一方面权力可以产生知识,另一方面知识也可以产生权力.获取了知识就等于掌握了信息,从而形成一种支配关系.具体地说,国家追诉机关之所以能“理直气壮”地去干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其已经初步或完全掌握了案件的有关“知识信息”.⑥当犯罪嫌疑人依据沉默权,拒绝回答询问,拒绝提供任何有关案件的信息,而追诉机关没有好的途径和取证手段,只能依赖口供来寻求案件的突破口时,那么,关于案件的“知识信息”就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独享”,国家追诉机关的司法职权主动性得不到发挥,工作将不得不停滞.长此以往,国家追诉机关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面临很大的信任危机.

三、建立中国特色的沉默权机制建议

将司法诉讼程序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结合,在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上,我们可以在实践中进行如下操作:

㈠推行有限沉默

1.限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中的沉默权.

⑴犯罪嫌疑人对有关个人情况的提问不享有沉默权;⑵犯罪嫌疑人一旦愿意陈述,则在侦查阶段不再享有沉默权.

2.限制被告人在庭审阶段中的沉默权.

⑴在庭审前公诉方控告的案件事实清楚,表面上成立的,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⑵对在庭审尾声时被告人以新的事实为自己辩护的法庭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3.在涉及泄露国家机密案件、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案件、绑架抢劫杀人等恐怖案件时被追诉人不享有沉默权.

㈡建立外部措施

1.促使被追诉人放弃沉默权.

如果被告人放弃沉默权并积极配合公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官在量刑时应将该态度作为一个量刑轻重的考虑情节.

2.建立豁免制度.

为了迅速侦破犯罪案件,打击犯罪行为,我国可以考虑放弃对共同犯罪人中部分犯罪行为的追惩而换取整个案件的迅速侦破.

㈢改善社会环境

沉默权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只有在具备较高文化与法律素养的同时配备足够的人文社会环境,我们才能掌握好它、利用好它.这是建立沉默权制度对社会整体人文素质的要求.

[注释]

①[中]沈索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9-30.

②[中]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2-10.

③[中]易延友:《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3.

④[中]陆扬:《后现代的文本解释:福柯与德里达》.上海三联书店,2000:41.

⑤[法]福柯:《与惩罚》.

⑥[中]苏力:《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122.

[作者简介]赵小培,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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