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虚假广告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编辑同志:
前些日子我从县有线电视台播放的广告中得知河南某厂生产的化肥对蔬菜的效果特别好.于是,我就到县城某商店购买了这种化肥,并对我家的蔬菜施肥.后来,我发现施过肥的庄稼全变黄了,少数甚至出现干枯.后来,我请有关专家进行检测,发现所施化肥全是劣质产品.于是,我到县城找店主要求赔偿损失,但被告知店主因经营不善,已经关门息业了,店主也找不到,而厂家又远在河南,向他求偿极不方便.正当我感到绝望之际,有朋友建议我直接向县有线电视台索赔.理由是,县有线电视台在播广告时,根本不看广告主的有关证明文件,只要谁出的钱多就为谁做广告,因此,电视台有过错.请问,我能向县有线电视台索赔吗云南朱昆朱昆读者:你是在县城买的河南某厂生产的化肥.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你本来可以向商店及厂家索赔.但由于厂家远在河南,而商店又已经息业,因此给你的索赔工作带来极大不方便.你希望向电视台索赔,如果理由成立,当然对你来说是最方便的事.现关键是看电视台是否存在过错.《广告法》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业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县电视台在发布广告之前没有依法审查厂家的证明文件,导致发布了虚假广告,电视台的行为就属于应当知道广告虚假而制作广告.电视台就应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编辑同志:
1999年11月的一天,同事带小孩到我家作客.同事的小孩在玩耍时不慎将我的一架价值8千元的相机碰到地上,造成严重损坏.由于相机买了保险,也为了不使同事感到尴尬,我极力向他保证,决不要他赔偿,这件事不知为何被保险公司知悉.后来,我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向我赔偿,理由是我放弃了对同事的赔偿请求权.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有道理吗内蒙梁亮梁亮读者:据你信中所述,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你之所以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是因为你放弃了对同事的追偿权.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45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法律规定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实质是债权受让权,即在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之后,被保险人原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就转让给保险人,这样既保证保险人的利益,又防止被保险人双重受益.如果在保险人赔偿之前,被保险人就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则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之后,无法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其利益必然遭受损失,这对保险人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因此法律才特别作此规定.不仅被保险人未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前不能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即使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后也不能放弃,否则该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由于你放弃了对同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你也就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
这位交警说得对吗
编辑同志:
今年1月5日,我父亲在回家途中,被某邮电局的汽车撞死.当地交警进行了现场勘察,认定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并让我们死者家属在家听候消息.可现在过了两个多月了,交警队一直没消息.我们去交警队询问赔偿一事,交警队一位说现在正准备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至于赔偿的事,让我们听候法院的处理.请问:这位交警说得对吗山西王河王河读者:对你家父遭此不幸,我们深表同情和慰问.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规定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两种解决程序.该办法第30条规定: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33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期满达不成协议的,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第34条又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机关的行政调解是一个前置程序,即必须经过机关的行政调解.只有当机关调解不成而制作了调解终结书,或肇事方不履行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受害方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外,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并不影响肇事车辆单位对受害方负有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交警队让你们在家听候法院传唤的说法是不妥当的.你们应要求交警队依法及时进行调解,若交警队不进行调解,你们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赠与物造成他人损害由谁赔偿
编辑同志:
我村朱某于1999年12月架驶一辆我送给他的手扶式拖拉机时,因拖拉机刹车失灵翻到了4米多深的坑里,朱某被摔成重伤,花去医药费共约4万多元.事故的原因是刹车的一颗螺丝掉了,导致刹车失控.原来,在我将拖拉机送朱某前两个月的一次驾车过程中,螺丝因严重的抖动而失落,而我用一根细铁丝将刹车拧住,我送朱某拖拉机时,忘了告诉他这一事实.朱某得知事情真相以后,提出将拖拉机还我,但我应赔偿他的损失,其主要理由是,他的受伤是我的过失所致.我想,我送朱某拖拉机是出于好心,没有告诉他螺丝之事也不是故意,此时朱某的请求太过份.请问,我应赔偿朱某的损失吗贵州郑明郑明读者:你信中所提问题涉及赠与物造成受赠人损害时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由于赠与他人财物是无偿的,因此,如果给赠与人苛以较重的法律义务,于情于法都有违背之处.因此,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只有“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你送给朱某手扶式拖拉机实属好意,而你未告知他拖拉机刹车存在问题也并非故意,而且你也没有向朱某保证拖拉机不存在瑕疵,所以,对于朱某的人身财产损失,你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朱某的4万元医药费应由他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