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下面我们来看看针对此条例,读者都有哪些问题:
问:我丈夫因工作原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交警认定为负有全部责任,故事发生的时间是在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请问新《工伤保险条例》对我们处理这个事故有何影响?
答: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转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改变了修订前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分事故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在2011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修订的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和赔偿.因此,如果您丈夫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时候属于行驶在上下班途中,则由于其负有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您丈夫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处于上下班途中,而是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是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则不论事故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
另外,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提高了近3倍.如果能够认定为工伤,对您们的工伤赔偿就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