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哲学的属性探析

[摘 要]部门法哲学这个概念在国内被正式提出,旨在打破人们仅以注释法学的思维方式研究部门法的思维定势,唤起人们对部门法的基础、价值基础、社会基础及其发展规律的哲学反思,使部门法的研究走向更高和更深的层次.但是,关于部门法哲学的归属尚有争议,究竟是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部门法哲学究竟属于部门法学还是法哲学范畴,是否存在统一和整体的部门法哲学,都没有定论.本文旨在对部门法哲学的相关概念进行辨析,以探究部门法哲学的实质属性.

[关 键 词 ]部门法哲学;部门法理学;部门法学;属性

张文显在为美国哲学家、法学家迈克尔·D·贝勒斯的部门法哲学专著《法律的原则——个规范的分析》中文版出版而作的评介中指出:“在当代西方法学研究中,法哲学(法理学)研究逐步扩大和深入至具体法律领域,出现了一批从法哲学(法理学)的层面、用法哲学的方法探讨部门法中的一般原则和原理的论著.这些论著提供了对部门法的基础、价值基础、社会基础及其发展规律的哲学反思,构成把法哲学与民法、刑法、宪法、程序法等部门法学连接起来的中间学科.”由此,部门法哲学这个概念在国内被正式提出,旨在打破人们仅以注释法学的思维方式研究部门法的思维定势,唤起人们对部门法的基础、价值基础、社会基础及其发展规律的哲学反思,使部门法的研究走向更高和更深的层次.

一、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

在正面的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简单的交代一下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的关系.关于两者之间关系的讨论可以说非常之多,但概括起来大致有等同论、并列论和从属论.等同论从广义上理解法理学和法哲学,把它们视为等同的概念,指称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并列论从狭义上来理解法哲学和法理学,把法哲学视为与法理学并列的概念,认为法理学是法学中的基础理论,法哲学是法学中的根本理论或尖端理论.从属论则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从属关系,即法哲学是广义上的法理学(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法理学中理论抽象度最高的部分.

基于笔者对法哲学和法理学关系的理解以及本文论述的方便,本文秉持法哲学和法理学相区别的观点,即把法哲学视为与法理学并列的概念,这主要是因为两者研究的问题、应用的方法和研究的目的都各有不同.接下来本文将对法哲学和法理学在总体上做一个区分,以便廓清两者之间大致的轮廓和界限.

“严格意义上的法理学仅指‘法的一般理论’(general theory of law),是源自法律和法学自身的理论,是有关实在法的知识和原理.这种严格意义上的法理学是法学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区别于其他学科、并影响其他学科的看家本领.”“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哲学则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general theory about law)中的一部分,是对有关法现象的哲学反思,是从哲学角度或运用哲学的观点、方法反思或审视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的深层次问题.它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而是法律的思想,是对法理学问题的进一步抽象与深化.

当然,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分也只能是相对的,并非绝对.但笔者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为了突出其各自独特的研究思维方式、精神品格和研究方法,从而使相关研究更为规范和深入.就像学科划分一样,是为了使相关的问题集中化和专门化,从而使问题的研究得以深化,但这并不妨碍问题的交叉研究.对法哲学和法理学作出上述区分,就是为了使其明确各自的研究领域,运用自己独特的方法,深入研究相关问题从而达到不同的研究目的.

当然,部门法哲学的提倡对中国部门法学的研究来说是完全必要的和适时的.陈兴良教授在《部门法学哲理化及其刑法学思考》一文中把刑法知识形态划分为三个层次:规范刑法学、刑法法理学、刑法哲学.其中刑法哲学是对刑法价值内容的探寻,是对刑法本源与根基的探究,因而具有对刑法规范的批判性,它所考虑的是刑法具体内容上的正当性.这种划分也基本适用于其它部门法,这三种知识形态在理论层次上不断向前递进,一个部门法研究的理论层次越高,也就标志着它越成熟.“传承成文法传统的当今中国的部门法学就其功能和基本特征来说,仍可归结于‘律学’或‘注释律学’的范畴.”这一对我国部门法研究状况的描述基本是恰当的.我国部门法的研究大多处于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的研究也只存在于刑法学、民法学等一些相对较成熟的学科,至于第三个层次,在我国的的部门法研究中基本处于空白.这样我们就明白当初为什么要提出部门法哲学这个概念,这主要是针对部门法研究中第三层次研究的缺失而提出的.

现在,我们可以正面回答究竟是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这个问题了.从当初提出部门法哲学这个概念的初衷来看,它是为了解决部门法研究中哲学层次的研究缺失的问题.这样,不论是从研究对象、研究层次和方法还是研究目的上来看,部门法哲学都更接近于法哲学而不是法理学,这样部门法哲学的叫法也就名正言顺了.

二、究竟属于部门法学还是法哲学

在“部门法哲学”学科属性的认识上,目前大致可以归纳为有三种倾向性的看法:第一种,是强调它的法哲学前提和法哲学属性,将其归类于法哲学;第二种,是强调它对部门法的依赖性,更多地倾向于将其定位给部门法学;第三种观点认为部门法哲学作为一种“交叉学科”、“中间学科”,应强调其跨部门法学与法哲学的“双关性”.本文无意对这几种观点做出评述,因为每一种观点自有其立足的道理,但同时也有被它种观点所诟病的不足.每一种观点都只代表对这一问题的一种认识而已,我们不必对其求全责备,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它所代表的一种认识问题的新视角.


从部门法哲学所研究的问题来看,这些问题不光是部门法工作者所应面对的,也是法哲学家所应面对的.如果部门法学仅是“对法条的简单解释,那么它无论如何不能成为法学,它可以提升为法学甚至法哲学,但它自身并不是法学,更不是法理学或法哲学.”“部门法学要真正成为一门‘学’,就应当具有哲理性,提升其法理层次;否则就只会是培养部门法专业技术匠人的课程.”同样,法哲学不仅要针对整体的法律进行哲学性反思和批判,它也需要面对这些具体的部门法问题,探讨具体法律制度的基础、价值基础、社会基础和及其发展规律.虽然这些部门法问题通常是一些具体的问题,但当站在法哲学的高度研究这些问题时,法哲学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就不自觉的应用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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