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政治管理思想合理性的哲学追问

摘 要 :柏拉图的政治管理思想是其建构理想政治城邦的基石,其政治理想的出发点是强调个体善,即与服从理性的指导,进而走向个体灵魂的和谐;其政治理想的目标是实现城邦正义,即生产者与护卫者服从统治者的领导,城邦各阶层成员各尽其责,进而走向社会秩序的和谐.然而,对每一独立个体而言,其追求自身灵魂完善的可能性与服从城邦等级制度的僵化性形成内在悖论.柏拉图按照个体灵魂素质差异进行社会职责分工,进而用“正义”连通个体善与公共善的政治管理思想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因为,一种合理的政治管理模式的确立,既要考虑个体需求的满足以促进个体善的实现,又要考虑社会需求的满足以促进公共善的实现.

关 键 词 :柏拉图;正义;个体善;公共善;政治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B502.232;D0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3)04-0021-08

收稿日期:2013-01-20

作者简介:郦平(1980-),女,河南商丘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研究中心讲师,哲学博士.

为了寻求国家的持久稳定与和谐发展道路,尝试从理论上预设理想的政治管理模式者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柏拉图生活的时代,恰值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遭遇失败,政体出现危机,城邦制度处于混乱的时代.为构建有德性的个体得以生存的城邦,柏拉图通过正义连通个体善与公共善进而设想建立一种“人邦”同构的政治体制.柏拉图把正义作为其政治哲学的理论支柱,并将正义目标的实现视为“理想国”的出发点和归宿,这对当今社会构建理想公正的国家体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美国哲学家怀特海曾从整体视角指出:“欧洲哲学传统的最稳定的一般特征,是由对柏拉图的一系列注释组成的.”帕帕斯在《柏拉图和<理想国>》一书中指出:“柏拉图的政治哲学重点探讨的是城邦的正义,这是其构建理想国家的路径,他提出的灵魂的正义和城邦的正义是两个举足轻重的题目,它们对人的正义的生存都非同小可.”施特劳斯在《城邦和人》一书中强调,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在《理想国》中运用反讽的方式,对进行探寻与辩护,这成为现代管理者构建正义之国的分析元素.麦金太尔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一书中也强调,优秀的政治管理者应该注重关于正义论证的“合理性探究”.尽管麦金太尔也认为,柏拉图把意见的正义和知识的正义对立起来,把作为卓越的正义与作为效用的正义分离开来,使得正义功能难以有效发挥,但是,柏拉图关于政治管理的讨论方式还是为现代正义观念的重塑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中国学者对柏拉图的研究最早主要集中在教育哲学或道德哲学领域,而从政治哲学的视角研究柏拉图政治管理思想的文献则稍显薄弱.近年来,一些学者注意到了柏拉图的政治哲学的现代价值,如,廖申白教授从整体视角指出,理解柏拉图正义概念的演变,“对于理解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行为标准是重要的等有助于促进东西方文明间的相互尊重与沟通”.张羽佳在《柏拉图的政治哲学及其对近代西方理论的影响》一文中指出:“近论在深入分析柏拉图政治思想的同时对其政治理论的核心问题――‘谁应当统治’进行解构,并最终将此问题转换为‘应如何对统治者进行管理’这一现代问题.”唐慧玲在《洞穴内外:从哲学王到政治家》一文中也指出,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在一种阶级分析的框架下,或从政治实用主义的立场理解柏拉图是有问题的;尽管柏拉图坚持了哲学的至上性和超越一切感性认知的政治理念,但它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用以判断现实国家的标准.

柏拉图构建正义之国的政治理想值得人们敬重,但是,他为此所预设的政治管理模式的合理性却有待商榷.正如刘华萍所说:“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分别从城邦的正义和灵魂的正义两个方面阐述正义本身.而对于为什么当且仅当从这两个方面人手才能说清楚正义问题,柏拉图并没有给出恰当的解释”.通过阐释城邦的正义与灵魂的正义之类比存在的剩余问题,刘华萍指出柏拉图在二者间做出了不恰当的跨越.而本篇文章则以正义为基点,从个体善与城邦正义逻辑演变的视角,指出个体善不一定能产生城邦正义,柏拉图以个体善推导公共善的方式构建理想的政治管理模式存在着某种悖论.

一、个体菩:理想政治管理之基础

柏拉图的政治管理思想在《理想国》、《国家篇》、《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他主要是从个体善以及由此推演的城邦正义来描绘其构建理想国家的路径.为了重塑个体善的观念,在《理想国》的第一卷,柏拉图批评了关于正义的几种普遍流行意见.譬如,克法洛斯和玻勒马霍斯将正义视为“‘有话实说,有债照还’、‘把善给予朋友,把恶给予敌人’”.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格劳孔则说,“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中――所谓最好,就是干了坏事而不受罚;所谓最坏,就是受了罪而没法报复”.按照柏拉图的理解,这些普遍流行的正义观念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它们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利益,根本没有涉及个体德性的完善及城邦正义的实现.因此,柏拉图认为,这些普遍流行的正义观念违背了正义德性的两个重要特性,即正义是一种与他人完善相关的德性,并且正义是与总体性相关的德性.如果把正义理解为以恶报恶、有债照还或者好坏的折中,这就把正义与恶联系在一起了.如果“给一个坏人以他应得的恶,会使这个坏人变得更坏,这也同正义是德性、是一种善的性质相背离”.

为了促进个体善进而达至城邦正义的实现,柏拉图在借苏格拉底之口对当时流行的诸种正义观念进行否定之后,便提出自己的善观念.柏拉图从灵魂的诸组成部分出发,论述了正义之善在个人身上的体现.基于德性源自灵魂各部分和谐作用的观念预设,柏拉图预先对人的灵魂做出了分析.在他看来,“人们用以思考推理的,可以称之为灵魂的理性部分;人们用以感觉爱、饿、渴等等物欲之骚动的,可以称之为心灵的无理性部分或部分,亦即种种满足和快乐的伙伴”,而无理性部分的又在一定程度上听从理性的指导.因此,人的灵魂包括三个部分,即理智、和.有理智的人是爱智慧的,对其而言,理智起着领导作用;服从理智的指导,成为它的助手;则需要受到理智的管制与约束.和服从理智的指导,这三个部分和谐一致,便是个体灵魂的正义和健康. 按照每个人灵魂素质的优劣表现,对他们的“德性”要求也不相同,擅长思考的人以追求“智慧”为德,富有的人以崇尚“勇敢”为德,而强烈的人则需要以“节制”为德.因此,相应于灵魂的理智、、三部分,便具有智慧、勇敢、节制三种基本德性.每个人依据自身灵魂的特质保持其相应的德性,即灵魂的三个部分各自发挥其德性优势,进而使灵魂整体和谐一致,这时的灵魂就拥有了的“正义”的德性,也就实现了个体善.

为了从个体善推演城邦正义,在《理想国》的第四卷,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明确地阐释了个体善与城邦正义的相似性是以个人为出发点的.就个体自身而言,柏拉图对正义作了三点相互关联的描述,即正义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每个人在国家内做他自己分内的事;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显然,在这里,正义并不是超越于其他三种德性之上的至善,而是个体全面发展与实现的整体德性,个体善就表现为灵魂诸组成部分与诸德性相一致的有序状态.如果说柏拉图所谓的个体善是指个体灵魂诸组成部分的和谐有序,那么,理想的城邦正是相应于灵魂的不同分类及其对应的德性形式的应用而生,它要求不同阶层的个体对自我能力有所认识,对自我为共同体所做贡献的方式有所遵纪.柏拉图对正义之德“除了来自个人而外城邦是无从得到这些品质的”的强调,再次突现了他从个体善推导城邦正义的演绎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篇》中,柏拉图强调至善理念,坚持个体对至善的追寻,哪怕这种观念在现实政体中遭遇诘难.然而,在《政治家篇》中,柏拉图却对个体善的理解有所改变,因为他意识到一位优秀的政治家面对不同的情境需要具备勇敢和谨慎双重性格.进而,至善与善,好与次好这种具有相对性价值的观念受到了柏拉图的认可.在《法律篇》中,柏拉图的善观念转变表现得更为鲜明,尽管在他看来,“法律从来不能签署一条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的命令,这条命令能使每个人处于最佳状态,也不能精确地规定社会每一个成员在任何时刻都知道什么是好的,怎样做是正确的”,但是,法律又为个体善走向城邦正义提供一种必要的保障.柏拉图借医生与船长的例子说明,如果对具备技艺者不做丝毫限制,他们即使具备超凡的技能,实现对现实生活需求的推进,也可能由于利欲熏心为实现个体利益而伤害他人,而后者对城邦的破坏性会大于法律的强制性对个体追求至善的束缚.所以,按照柏拉图的理解,法律不是理想的至善,却是必要的次好.柏拉图这种善观念的转变其实是为个体善的实现设置了一道外在屏障.

当然,柏拉图政治管理思想得以预设的前提是通过正义连接个体善与公共善,这除了《理想国》对个体灵魂之善的预设之外,还有另一重要元素是从个体善对城邦正义的推演.

二、城邦正义:理想政治管理之目标

连通个体善与城邦正义的基础在于人的灵魂结构与国家等级结构的同构性,柏拉图建立的这种“人邦同构”的政治管理模式,其逻辑前提是按照个体灵魂素质的不同进行全体公民的社会职责分工.这种以个体善为出发点,以城邦正义为归宿的演绎方式.凸显了从个体善推导公共善的政治管理之设想.

在《理想国》的第四卷,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说明了城邦的特性和品质源自于每个公民的性格和品质,城邦正义的实现必须由个体善的实现来解释.如果“某一个特征在个人身上找不到,那么它也不应该出现在城邦之中.一切关于城邦的陈述都应该以关于个体的陈述为标准来衡量”.因而,可以说,柏拉图对于城邦政治管理之方式的构建,是以个体灵魂的“四元德”为基础,从“灵魂三分学说”发展而来的.按照神创造人的材料即每个人的灵魂素质的不同,以及人的灵魂的不同德性,在建立城邦的时候,就相应地将社会共同体划分为三个阶层,即生产者、护卫者和统治者.由于每个人的天性不同,“‘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由于需要许多东西,我们邀集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这个公共住宅区,我们叫它作城邦’”.这个城邦需要规定一个总的原则即正义的原则,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只要“商人、辅助者和卫士在国家中都做他自己的事,各发挥其特定的功能,那么这就是正义,就能使整个城邦正义”,从而促进公共善的实现.如果某个天生的生产者因具有财富等因素,企图充当统治者,或者一个人同时执行他人的职务,就会给城邦带来危害,进而会产生不正义的城邦.由此,可以看到柏拉图始终考虑的是城邦的正义,不是某一个等级的或某个人的利益.

为建构理想的政治管理模式以实现城邦正义,柏拉图依据个人灵魂差异进行了社会分工,这就是柏拉图所说的“金银铜铁论”,即城邦的所有成员被视为创世之初的神用泥土所造,但是在铸造的时候,上天在他们身上掺入了不同的物质,掺入黄金的成为统治者,掺入白银的成为护卫者,掺入铜铁的成为生产者.由于“老天铸造他们的时候,在有些人身上加入了黄金,这些人因而是最可贵的,是统治者.在辅助者(军人)的身上加入了白银,在农民以及其他技工身上加入了铁和铜”.这样,不同阶层的人就因质料差异而得到不同的社会分工.热爱智慧的人(哲人)被视为领导(统治)阶层,管理城邦;崇尚勇敢的人(武士)形成军士(护卫)阶层,防卫国家的外侵与内乱;追求物欲的人(生产者)被分属从事农、工、商业活动(生产)阶层,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这类人需要以“节制”约束其.国家有了这三种人,就有了智慧、勇敢和节制这三种美德.其中,有智者能够运用人的理智力量构想并妥善管理国家;勇敢者能够保有对城邦的忠诚热爱;节制者能够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这三种人被安排在各自应属的、且能够胜任的岗位上,当“城邦里的这三种自然的人各做各的事时,城邦被认为是正义的”.当且仅当城邦各阶层成员按照社会分工各安其分,各尽其责时,城邦正义之公共善才能获得实现.

这种强调人自出生就存在着本质优劣,这种预示城邦阶级地位不可改变的思想在《国家篇》里关于人的“金、银、铜”的三个种族之说,以及根据人的灵魂素质不同进行社会分工的提倡等问题已经体现无遗.虽然,柏拉图面对“众禺政治”支配下日益没落的奴隶主制,借用“道德振邦”思考着城邦的命运,并努力构建新的政治管理模式,但他却构思着自上而下的改革蓝图.就某种意义而言,这种政治管理模式虽然以个体善为出发点,却又意味着对个体善之实现的约束与压制.在《理想国》的第四卷,柏拉图反复论证国家的目标是全体公民的幸福,而不是单个人的幸福,随着论证的深化与推进,个人越来越被看作是城邦整体的一部分,此时,个体善的实现就完全要以城邦正义的实现为归宿.这种对城邦等级制度的划分及对管理模式的预设具有凝固化、世袭化倾向,那么,依此推演和建构的理想城邦,也暗含着不同阶级之间的实质不平等. 柏拉图的政治管理模式立足于改革城邦的政治体制,明确各个阶层的社会分工,进而形成一个和谐的共同体.但是,由于柏拉图在构建理想的政治管理模式时,过于强调城邦之公共善的实现而忽视每个个体不同欲求的满足,因此,这有可能导致个体善与公共善难相统一的现象.这种脱离个体需求的满足而以阶级关系为基础的政治学说在现实中也会受到诘难.柏拉图所构想的正义城邦可以用波普尔的话理解为:“只要统治者统治,工人们工作,而奴隶们被奴役,国家就是正义的.它的正义没有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以阶级关系为基础的整个国家的一种性能.”这种为强调共同体成员能够各安其分、各守其职,从管理模式的设置上预先强调个人素质的先天性差异、社会阶层的预先性分配,暗含着等级制度的僵化性.

可以说,柏拉图将城邦正义之公共善的实现作为立国之原则和政治管理之目标,他把个体善视为理想政治管理的出发点,又将公共善的实现视为理想国家的归宿.他所提出的社会等级分工及管理制度的设计是为了理想城邦的实现,而他又强调个体善及相应的“哲学王”统治应被视为城邦实现政治目标的保证.那么,如何处理个体善与城邦正义之间的关系,是柏拉图面临的最大的问题,这并不像柏拉图所想象的那么简单,从个人是缩小的城邦、城邦是扩大了的个人这样的观点,并不能推出个体善必然产生城邦正义.

三、柏拉图政治管理思想的内在悖论

尽管个体善与城邦正义存在着密切关系,但并不意味着正义的个人必然形成正义的城邦,也不意味着个体善等同于公共善.《理想国》的核心思想之一是个体灵魂与国家结构的对应关系,个体灵魂的三种状态(、和智慧),对应着国家的三个阶层(生产者、护卫者和统治者),当个体灵魂的三个部分能够和谐一致并产生相应的三种德性,城邦各阶层成员相应地各安其分、各尽其责,那么,个体灵魂之善的实现也就意味着城邦正义的实现.这种以“善理念”为哲学基础,以灵魂的“四元德”为基点推导个体善与城邦正义的和谐一致,进而构筑理想国家的逻辑演绎是很好的理论设想,但是,如果将其引入现实的政治管理中,人们在取其价值的同时,也应慎重思索这种政治管理思想所暗含的内在矛盾.

首先,个体追求自我完善的可能性与遵守等级制度的必要性产生矛盾.一方面,柏拉图提倡教育对人生发展的重要作用,指出每位统治者都需经历体育、音乐、算术、几何以至到辩证法的教育,并利用太阳喻、洞穴喻、线段喻提出人的认识的不同发展阶段及对“善理念”的至真追求,以达至“哲学王”的路径.这个过程是每个人作为个体性之自我认识不断提高、不断求索的过程,说明了人的灵魂的可变性和可塑性.另一方面,柏拉图又利用神化将造人的质料分为金银铜铁,进而将人划分为三个等级,并强调城邦正义的实现就是三个阶层成员都各安其分,这又表明等级制度的僵化性,暗含着个体灵魂境遇的不可改变性.由此可见,个体善强调通过自我认识的提高追求灵魂的完善,而城邦正义则强调各阶层成员各安其分、各司其职,那么,个体对灵魂之完善的寻求与对制度之僵化的遵守必然会产生矛盾.所以,柏拉图用个体善推导公共善的方式构建理想城邦的管理模式是有问题的.因为,一方面,即使个体善者具备关于善的知识,也可能因受外在诱惑而做出有损于公共利益的行为,不能自制者就是典型代表.针对这点,亚里士多德就曾批评柏拉图忽视了“不能自制者总是出于感情而做他知道是恶的事,自制者则知道其是恶的,基于逻各斯而不去追随它”.另一方面,公共善的实现是一种政治性事务,这种政治管理模式的运行需要一种实践技艺,而那种具有个体善的哲学家并非能很好地与政治性的实践技艺结合,以保证其自身能够恰当地运用政治的技巧.从《理想国》里关于洞穴的比喻中的“三次眩晕”也可以看出,哲学家对感官世界不敏感,面对复杂的政治关系有时会“耳聋眼花”,如果从事政治管理,就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自我锤炼的过程.当然,政治家也必须将政治权力与哲学智慧相结合,才能兼顾公共善与个体善,进而成为德才兼备的领导者.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柏拉图忽视了的力量,因此而导致对个体善与公共善之间关系的理解有些偏颇,但是,柏拉图强调把哲学与政治相结合的观点还是有借鉴价值的.他说:“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那些我们现在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人能够用严肃认真的态度去研究哲学,使政治权力与哲学理智结合起来,而把那些现在只搞政治而不研究哲学或只研究哲学而不搞政治的碌碌无为之辈排斥出去,否则等我们的国家将永远不会得到安宁,全人类也不能免于灾难.”柏拉图强调哲学与政治的密切关系,主要在于他认为“只有正确的哲学才能为我们分辨什么东西对社会和个人是正义的”.虽然柏拉图以个体善推导公共善的方式有失偏颇,但是,柏拉图不仅将正义视为个人完善的整体德性,还将正义视为城邦完善的整体德性.这种认为正义是一种总体的德性,并且是一种与他人、城邦完善相关的德性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个体与城邦作为不同的实体,它们彼此的目标即个体善与城邦正义的实现之间存在着冲突.苏格拉底之死就是明显的例证.生活在制度之下的苏格拉底,就其个体善而言,其生活行为方式体现了他所倡导的德性.他追求至善、生活节制、作战勇敢、忠于国家,按照古希腊时期对个体善的理解,个体善包括智慧、节制、勇敢、正义四德,以此为参照,苏格拉底无疑是一个具有正义德性、坚守个体善的公民.就城邦正义之公共善而言,以伯利克里为领导的雅典,繁荣而富强,作为雅典城邦的公民拥有政治言论的自由和直接自主的权,并且是通过公民大会审判来决定某个人有罪与否,被审判者同样也有权利进行自由的辩护等公正程序.雅典的精神一直为后人所称道.而这位具有个体善的公民却被曾经以精神著称的雅典城邦所处死.由此可见,个体善与城邦正义两个实体之间并非总能和谐一致而是有矛盾的.

这种矛盾产生的根源在于,柏拉图忽视了人的存在本身既是目的又是手段的本质特征.一方面,人作为个体存在者,在实现公共善时需要降低个体利益标准,从这方面来说,将个体善作为手段以实现公共善时会限制个体性自我之满足;但是,另一方面,对公共善的强调又是维护自我作为共同体成员之利益的保障,也是实现自我作为社会存在者的前提,因此,尽管个体善与公共善的所指及实现路径不同,但是它们又紧密相关、相互依存、互为目的.这并非像柏拉图在《国家篇》中所表述的那样:“在建立我们的城邦时,我们关注的目标并不是个人的幸福,而是作为整体的城邦所可能得到的最大幸福.”如果像柏拉图设想的那样,将城邦所关注的目标考虑为城邦的最大利益而非个体幸福,这又违背了建立正义城邦的初衷即构建具有德性的个体得以生存的政治体制. 再次,按照先验假设对人进行等级划分有悖于城邦正义的实现.柏拉图依照神化的个体灵魂类别对社会各阶层进行等级划分,要求生产者与护卫者为遵守国家秩序安于服从统治,这显然是将人视为手段,而非目的,这既是对人自身的压抑,又不利于城邦正义的实现.一方面,柏拉图主张,人的灵魂的三个部分及其各自性能的差别是人的天赋所具有的,由于每个人是由不同的质料所创制,因此,每个人的灵魂素质就存在先天优劣;而另一方面,柏拉图又为每个个体完善自己留下可能性空间,指出每个人都有机会追求至善,并有可能实现个体善.这样,按照灵魂优劣进行社会等级划分显然阻碍了个体对灵魂完善的诉求,进而有悖于建立正义城邦之初衷.而且,一旦生产者或护卫者有机会成为统治者,他们或许不再服从社会等级结构的划分而处于被统治状态.事实也证明,个体自身越追求完善,越不会服从外在权威的强行支配.在这种状态下,就很难实现那种遵照灵魂等级阶层进行社会分工并各安其分的城邦正义.

综上,柏拉图政治理想之悖论产生的根源在于,他将学意义上的对个体之善与正当行为的要求完全运用于政治学领域,使城邦中的每个成员都受到先天等级和身份的束缚,这完全违背社会基本结构设置的正义原则.按照罗尔斯关于正义原则的论述,社会基本结构的设置首先应该确保每个社会成员在公民政治权利上的平等自由权;其次,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必须考虑到每个成员的先天的差距.柏拉图以神造人的质料不同为依据并按照人的灵魂先天素质优劣来划分社会阶层,显然没有考虑每个个体的价值,尤其是对生产者阶层社会地位的偏见,凸显了其思想的贵族化倾向,这也违背了平等原则,更谈不上正义.关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柏拉图也没有重视阶层成员的利益,而是将城邦正义视为最高的目的.在他看来,为了实现理想的正义城邦,各阶层成员都应该充分发现其灵魂特有的功能,“以勇敢为德”的护卫者和“以节制为德”的生产者应该服从“以智慧为德”的统治者的领导.尽管他也强调个体善的重要性,但是他认为具有最高善的“哲学王”最终应该将整个城邦的正义视为终极目的.

四、对合理政治管理模式的哲学思考

柏拉图用毕生的精力思考振邦兴国的政治管理模式,但是,他的政治管理思想在现实政体中却没有得到实施.这或许是因为他对个体善与城邦正义之关系的僵化理解.那么,作为现代管理者,应该认识到人的双重身份的存在与实现会使得个体善不同于公共善,但同时又要致力于使个体善与公共善的统一成为可能.

首先,个体与共同体属于两个不同的实体范畴,合理政治管理模式的设置应对个体善与公共善有不同的要求与定位,也应恰当处理二者的关系.一方面,个体善作为个体之自我德性的完善,属于自我道德修养提升的领域,公共善作为共同体之所需德性的完善,属于公共道德意识提高的领域.相对于不同的领域对行为者的要求自然应有所差异,这种区别就如同道德与之别.道德主要指个体内心中所重视和恪守的准则和价值,那么,个体善就是依照这种准则和价值获得作为个体性之自我的实现;主要指人们交往事务中提出的具有外在相互约束性的规范或准则,那么,公共善就是对这种相互约束性的规范或准则的遵守而获得的共同体及其成员的实现.从管理学的视角看,对个体性之自我与对共同体成员的道德要求显然是不同的.

然而,另一方面,作为现代管理者,要在把握个体善与公共善之异同的基础上努力促进二者的实现.既要注重对个体善的考察,也要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不但从内在德性层面,还要从外在规范上提出相互有效性要求,以促进个体善与公共善的相互转化.德国道德哲学家库尔特拜尔茨对个体与集体之善就曾作过经典的表述,他说:“关于人是道德主体的说法,如果脱离这种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的具体社会条件和历史条件,将会把人引入歧途.从事实上看,道德的主体从来不是哪一个个人,而是当时的道德集体;由此可见,道德的每一次改变,并不是出于某一人的决心,而只能是一个对某种意见和利益进行激烈而又理智的争论与商讨的结果.”

其次,基于人的双重存在性,应促进其双重价值的实现.管理者对于合理政治管理模式的设置既要考虑个体善的实现,又要考虑公共善的实现,更要考虑个体善与公共善互为统一的必要性.人既是个体性之存在,又是共同体之存在,人作为个体存在者既是构成共同体的手段,又是共同体实现的目的.共同体是由个体所构筑,个体也不能脱离共同体而独立自存.个体善的实现是履行一种,其实践活动是社会分工之必要,没有个体性之自我的服务或具体分工,社会整体及其运行就不复存在,在此意义上,个体善的实现是公共善之实现的前提,公共善的实现又是个体善之实现的保障.在现代政治管理中,无论是对个体实践能力的塑造,还是相关于个体实践环境的设置;无论是对个体善的要求,还是对公共善的维护,都应该以人的双重价值的实现为目的,以人的可持续存在与发展为目的.

人的存在与实现是将其特定的实践能力及实践环境发展至最佳状态以实现自我满足与社会满意,同时,也是“一种与他人意志相关的环境的创造、保存与发展,所以这种实现也是一种共善.它使参与这一环境的他人也获得满足.家庭和国家的成员在实践其功能时,通过在自己身上实现家庭或国家的精神而对其作为成员的整体有所贡献”.个体由社会共同体所规定,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成为现实的个体,也只有在共同体中,作为个体的人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实现自身的价值及需求的满足.同样,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实现,社会共同体所具有的力量和能力,也正是每个个体力量和能力相互作用的结果.

从对人的双重存在与实现的强调,能够推导出个体善与公共善相统一的必要性.这是因为:一方面,那种仅提倡个体善者会将个体性之自我的实现视为最高价值,会强调社会制度安排和政治管理模式应满足个体自我之需求或者能促进个体善,而忽视共同体的利益;那种仅提倡公共善者会将共同体或集体的利益置于首位,会强调制度安排与管理模式应满足共同体需要,而忽视个体善的满足.显然,这两种观点各执一端都不利于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存在与发展.而对人的双重存在与实现的强调是以“人是目的”为出发点的,是以个体善与公共善的实现为最终归宿的,它意味着个体性之自我的实现,同时也是共同体之成员的实现.因为自我既是相对于他者而言的个体性存在,同时,又是共同体中的一员.就现实层面而言,人是个体性存在与共同体存在的混合体.虽然人作为个体存在者,其自然要求满足自我需求,而作为社会存在者,其社会责任感又要求个体将的满足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再次,基于人的双重身份及其所赋予的双重责任,管理者对合理政治管理模式的设置应该考虑到个体善与公共善互为统一的可能性.人无论是作为个体存在者,还是作为社会存在者,其个体善与公共善的实现都是人特定功能实践的结果.对于个体善而言,其最高的实现方式是自由;对于公共善而言,其最高的实现方式是道义.一方面,个体通过其特定功能的实践以获得自由,这种以“功能方式所进行的活动实现了个人等在其自身功能的履行过程中,行为者满足其自身的兴趣并获得力量”.另一方面,个体作为社会存在者有义务建构社会整体、满足共同体的需要,也有必要服从社会统一体的存在和发展所施加的条件.此时,作为个体性的人是“处于义务之下的;其功能的履行,是属于其作为成员的共同体的义务”.人把作为个体性的自我视为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在此情境下履行的义务既满足自我需求而实现个体性之自由,同时也满足共同体需要而实现公共之道义,这时,个体善与公共善也实现了统一.

因此,从人的双重身份的存在与实现的视角解说个体善与公共善的实现为现代管理观念的转变提出了新的基点.这或许比从个体善推演公共善的理论化设想更具有可行性,也比那种柏拉图式的以灵魂先天差异进行社会等级分类,并在此基础上谈论个体善与国家正义更具有合理性.因为,人的双重存在是人在生活与历史中的特定本质的展现,它的实现既涉及个体自我的实践能力,又涉及相关于自我而言的实践环境,还涉及行为活动可能出现的各种偶然性因素,它的实现要求消解自我与对象、个体与共同体的对立.无论是个体善的提升,还是公共善的实现均非像柏拉图所设想的灵魂三个部分、社会三个等级相和谐如此简单.任何一个行为的发生都是通过行动连接自我与对象,在对自我与对象、实践能力与实践环境进行考察的时候,应考虑到自我具有的特定能力既包括先天的能力,也包括后天习得的、与他者不同的、突出自我特性与价值的个体特定能力;相对于自我而言的特定环境既指自然环境或现象可见世界,还指社会环境或本体可知世界.实践能力、实践环境及行为活动本身都是现代管理者在塑造个体善与公共善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柏拉图的政治管理思想反映了他所生活时代的政治现实.他通过强调理性对与的控制以实现个体善,强调统治者对生产者与护卫者的引导以实现公共善,试图拯救曾经辉煌一时的希腊城邦政体.这种对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具有济世情怀的精神值得我们现代人学习借鉴,但是,柏拉图的政治管理模式在其现实政体中却受到拒斥.基于对柏拉图政治管理思想合理性的哲学分析,笔者认为,一种合理政治管理模式的确立既要考虑个体欲求的满足以促进个体善的实现,又要考虑社会需求的满意以促进公共善的实现.针对现今某些人不断地损害公共利益以满足自身无限膨胀的,而无视社会内在平衡的现象,从人的双重存在与实现的视角,重新确立相应的政治管理模式,对当前和谐政治共同体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 韩顺友)

类似论文

柏拉图政治思想

摘 要:西方思想史上长期将柏拉图视为其鼻祖 柏拉图的政治思想基于和理性的基础之上,他探讨国家存&。
更新日期:2024-5-18 浏览量:67471 点赞量:14711

柏拉图诗学思想其影响

在西方,柏拉图一直都被认为是诗歌艺术的否定者,“柏拉图非诗”说似乎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但如果当将前人的对柏拉图。
更新日期:2024-12-28 浏览量:155889 点赞量:33006

柏拉图文艺思想对后世西方诗学的影响

摘 要:柏拉图的文艺思想对西方诗学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其实夸张一点说,两千多年的西方诗学史是柏拉图文艺。
更新日期:2024-12-18 浏览量:157259 点赞量:34057

柏拉图哲学家统治思想

摘 要 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一书中提出了哲学家统治的思想 依据著作本身本文对这一思想进行了全面梳理 这一。
更新日期:2024-12-3 浏览量:19974 点赞量:5381

试述柏拉图《法律篇》中的立法思想

一、柏拉图式的“法律之治” 许多学者认为《法律篇》的完成标志着柏拉图从天上回到了人间,。
更新日期:2024-7-26 浏览量:96319 点赞量:21546

《理想国》看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摘 要所谓理想国,是柏拉图推理出的一个充满正义和美德的国家,这个国家由立法统治者,国家护卫军,普通劳动民三个阶级组&。
更新日期:2024-6-15 浏览量:81956 点赞量:18415

由《理想国》看柏拉图的基本教育思想

【摘 要 】教育是当政者应该注意的大事,通过教育,当政者可以把人民培养成为事理通达的人 良好的教育和培养可以成为一个国家。
更新日期:2024-4-1 浏览量:12396 点赞量:4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