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立法基石

作者简介:许鸣曦(1993-),男,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摘 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对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于婚姻本质的认识直接决定了婚姻法立法走向以及社会稳定的根本问题.本文通过回顾新中国三次婚姻法的指导思想,在考察世界各国婚姻法立法规定后,试图对“婚姻法立法时应该凭借什么、依据什么”这一问题提出答案.


【关 键 词】婚姻法;基石;价值;启示

“基石”意为“基础或中坚力量”,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因此,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应当依靠什么?进而言之,一部长存的婚姻立法,其基点又将在哪?

一、传统中国的婚姻立法

《礼记·昏义》开篇即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由于传统中国一直处于儒家思想的指导之下,“一夫一妻多妾制”,“七出三不去制”等等在今天看来十分不平等的制度观念,在当时无疑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而具有进步意义.

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古代婚姻法或可以另类的表述为中国古代总共只有一部婚姻“法典”,即《礼记》.尽管其对于男女双方地位方面规定的十分不平等,有歧视妇女之嫌,但其存在千年,就已然说明,这种立法的高度可预期性,使得普通民众在守法上成为可能.

二、西方国家的婚姻法规定

在契约精神的主导下,西方国家多将婚姻解释为“合意”或者“伙伴”.如查士丁尼认为“婚姻或者结婚是男与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彼此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罗马法学家保罗斯:“没有当事人的合意,婚姻不能成立.”杰尔人苏(公元2-3世纪):“不愿意结婚的男女之间不能缔结婚姻.”

显然,这种在男女双方相互平等的前提下缔结的婚姻,显然更为符合婚姻双方当事人最基本的精神需求.有鉴于此,“今天通行的观念认为,应当从人本的婚姻观念处罚,同时要兼顾婚姻的客观功能”.

三、新中国的三次婚姻立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王明(陈绍禹)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必须彻底颠覆不少地方依然流行落后的旧的婚姻制度.然而,在今天看来,此举毕竟矫枉过正“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婚姻家庭法律收到来自国家政治力量的干预,而习惯的力量又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存在,形成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至今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

结束后,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率先颁布了80年代婚姻法,这是新中国婚姻制度重新建立的标志.然而,在这部婚姻法中,对离婚规定的说明中指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要提倡夫妻互相帮助,建立和睦的家庭,大力宣传共产主义道德,反对那种对婚姻关系采取轻率态度和喜新厌旧的旧资产阶级思想”.显然,这同样与我国改革开放所面临的政治转型分不开.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政府职能的转型,也使得80年婚姻法终究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本世纪初的婚姻法在修改时,正值2001年初,有关领导同志提出以德治国的理念,其规定体现出与其时的国策遥相呼应.然而,自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至2011年8月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从条文上看,越往后的司法解释越侧重于对如何认定夫妻财产,而非认定夫妻关系.是否我们可以这样做一番解读,我们的婚姻法越来越像是夫妻关系下的商法?

四、结论,我们需要怎样的婚姻法?

一个地区的婚姻观念实际上是历史范畴,我们不可能在违背基本的前提下对对婚姻进行规定,否则必然会造成一般民众对法律的不服从,最终会损害法律的权威.

每个时代都是过往的延续,这种历史的连续性正如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所言:“或许有人意欲藉由切断一切历史联系,开始一个全新的生活,而取消这一问题.但是,此举实建立在一个错觉之上.因为,不可能将刻下依然在世的法学家们的各种影响和思想模式全然泯灭、消除,也不可能完全改变现有的各种法律关系,因而,代际与时间的不可斩断的有机联系,正是基于此双重不可能性上.在此代际与时代之间,可以想象,既非绝对的终结,亦非绝对的开始,而仅仅是连续不断的发展.”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传统永远有它存在的价值.

然而,在这里仍需强调的是:

(一)重视和强调亲情,并不必然是农业社会的要求,并不必然违逆工业社会商业社会的原则;工商社会仍然是人的社会,仍有某些不变的亲情.

(二)重视和强调亲情,并不必然与封建主义、专制主义相联结.反封建不是反对亲情.

(三)法律如果在平等原则下对亲情予以不同寻常人关系的规范和维护,完全可以体现现代社会的人格独立、自由、人权、平等原则,更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

(四)对亲情善加立法规范和保护,有助于保护人民权益,限制国家权利的过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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