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合理界定

作者简介:赵媛媛(1989-),女,甘肃酒泉人,甘肃政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合同法.

【摘 要】行政许可设定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对象的行为自由权,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分配,关系到公共安全的保障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是许可设定的关键,但目前条件下行政许可设定的实际操作是优略互见,合理限度的界定许可的设定范围,对于行政许可进行批判性思考和进一步明确操作实施,是完善行政许可设定的必要.

【关 键 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批判性

一、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概述

(一)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概况


《行政许可法》在总结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在正确处理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等关系的基础上分别从肯定和否定两方面列举和概括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和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指依据设定行政许可所应遵循的价值取向,确定在立法上哪一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一些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当前出现的问题

1.《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过于原则,比较宽松,操作性相对差一些,而且从具体的领域来看,有些领域虽符合第十二条的规定,但也未必要设定行政许可.依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既有正面的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一些消极的负面影响,目前条件下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是一种可以接受的权宜规范.但“我国政府行政从根本层面观察,仍属于传统的以管制为本质特征的全能统制型的政府行政模式.”对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范化,不利于活化僵硬的操作实施,对设定范围的规范化也显得没有充分的灵活性.

2.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是考虑了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作出的规定,但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我国经济体制处在转轨的特殊时期.为此而在《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补充规定了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行政管理的很多领域会不断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许可对象的广泛而复杂,其设定范围本身的不确定性,为行政许可的全面完善带来挑战.

二、对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思考

行政许可内容和形式的繁复多样,其设定又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实践中行政许可的设定混乱和不规范表现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和设定权限不明,有些行政机关为自己设定行政许可,然后再自己实施行政许可,重复许可,以及行政许可设定权成了达到行政性垄断的手段和途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不清是行政许可法的弊端,因此,必须做到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范化.

三、行政许可范围的合理界定的意义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在行政许可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弊端正是由于设定范围不明确,因此,行政许可制度要实现规范化必须要明确行政许可设定范围.

(一)确定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有助于防止行政许可权的随意膨胀

行政许可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控制手段,关系着政府管理职能的实现和行政管理方的权利义务.因此,行政许可设定范围不仅关系到行政机关如何协调分配社会资源,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而且关系到公民、法人的权利自由,如何得到有效保障.现实情况中,存在行政机关在一些完全应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的领域或是可由社会机构介入的领域设定行政许可的事例.这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对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进行明确,防止许可权随意膨胀.

(二)确定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有助于完备许可程序

就目前而言,行政管理工作的许多领域都在采用许可证制度.这样做,虽然有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一套统一规范的行政许可程序,使得许多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行为时随意性很大.例如,在许可事项的公告上,许可证的终止、变更、换发上,就没有统一的程序性规定.而确定了行政许可的的设定范围之后,行政机关必然要制定一套统一规范的行政许可程序,在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上,用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来引导许可的实施.

四、完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合理界定的路径设想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不可忽视

如何科学、合理的界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是行政许可立法过程中最难,也是较关键的问题之一.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说具体法律规范在执行时可以根据情况加以改变的话,那么,法的精神、法律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改变的,都必须加以遵守和执行.”行政许可的原则对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范围来说,就相当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二)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合理界定要注重政府职能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的大小,与政府职能密切相关.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干预强度过大会阻碍经济发展.无论是公权不宜干预私权,还是市场优先,自治优先,事后监督优先,其间反映的一个共同政策导向是,政府干预从缓的原则.

(三)行政许可评价机制的落实与完善

行政许可评价机制在大多数的地方性许可立法中尚无统一规定,或在法规、规章中寥寥无几,具有公众参与色彩的公民评价机制被虚置.许可评价机制未能在许可设定中的必要性上把好关,作用显得微乎其微.因此,盘活许可评价机制势在必得,应尽早出台统一的许可评价制度立法.《重庆市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于2004年出台,取得较好成绩,为各地区提供了可行的经验.在许可评价中,应严格规定评价机制的启动时限,扩大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行政许可直接牵涉公民的自由权,应当允许献计献策.公民的参与深度广度越高,许可的正当性越值得肯定,执行的阻力就越小.

五、结语

关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合理界定的问题,牵涉到各方面、多层次的利益因素,是比较棘手的难题.行政许可目前还处于初创时期,各方面的实践还有待趋向成熟.就目前出现的许多问题而言,也是情理之中,是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体现.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对行政立法的意义无可厚非,如何保障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合理界定,有待于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因此,我们应在遵循《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的同时,还期望于对行政许可的研究和探索.虽无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给予一个确定性的结论,但相信对许可法界定问题的不确定是催促对其思考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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