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渊源评析我国婚姻法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其特殊的历史渊源,我们如何通过这些历史原因来看待我国婚姻法的形成,以及对其怎样评价,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能忽视历史的原因对其产生的巨大影响.本文通过从这一角度分析我国婚姻法,得出我国婚姻法所需完善之处和具体完善之途径.


关 键 词:婚姻法;历史渊源;评析

一、我国婚姻法的历史渊源

1.我国婚姻法立法模式产生之原因分析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作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

我国婚姻法从其字面意义上看,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是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按其分类来说我国婚姻法应当隶属于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为何我国的婚姻法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婚姻法所规定的内容集中体现了的政治主张和革命精神.中国在其产生之初就明确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主张,中国是最具革命精神的一支政党,中国在占领了革命根据地之后,积极贯彻其反帝反封建的主张,在革命根据地政权的建设过程中采取了彻底的反封建的方针政策,如进行土地革命等等.而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当时社会,亦是最顽强的体现封建思想与习俗的一块硬伤.在当时普遍存在的封建宗法制的家庭关系之下,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备受摧残,丝毫没有权利和地位.中国为了完成其反封建的使命,积极制定并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政策、措施,并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以下简称婚姻条例),这部条例具有彻底的反封建性,其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甚至通过对妇女儿童权益倾斜保护的“不平等条款”来贯彻落实实质上的男女平等原则.中国极为重视根据地婚姻条例的实施,自上而下监督贯彻这部法律,因此的婚姻家庭政策在革命根据地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贯彻,这肃清了农村根据地人们的思想,反封建的成果明显.对根据地婚姻法的重视与其政治主张密不可分.这里还需说明的是当时与政权同时存在的国民党也制定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虽然这部法律也以男女平等、发展女权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但其革命性不如婚姻条例,由于与传统势力的妥协,其中保留了较多违背男女平等的规定,其实施效果也不及婚姻条例;

第二,婚姻条例的这种编排模式受苏俄婚姻法的影响较深.前苏联在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于1918年颁布了第一部婚姻家庭法典,这部法典的最大特点在于把婚姻家庭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独自制定成法.苏俄的这部法典完全是按照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原则制定的.中国当时的婚姻条例借鉴了苏俄的这一立法模式,直到今天仍然沿用这种体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婚姻立法

随着1949年解放战争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巩固胜利果实和反封建成果较为明显的一部法律先于宪法、刑法等基本法率先出炉,于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这部法律继续沿用解放前的立法模式,没有合并于民法典当中,单独成法,并且在篇章体例上也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基本一致,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80年的婚姻法在体例编排上有所变化,增加了家庭关系一章,并对50年的婚姻法篇章体例的不合逻辑之处进行了删改,使婚姻法的编排在整体上具有了逻辑性.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贯彻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来实现上述原则.但在大的篇章体例方面变化较少.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根据婚姻法立法精神先后颁布了三个婚姻法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实践中遇到的数量较多、争议较大,法律规定较为抽象的具体案件.

二、对我国婚姻法立法模式的评析

我国婚姻法的这种独立于民法独自成法的立法模式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及形成原因,笔者在前面的部分已做了详尽的分析,对于这种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之事物应持何种态度,即如何评价我国的婚姻立法,笔者做了如下几点评析.

第一,我国的婚姻法,应更名为婚姻家庭法或者亲属法,并向民法回归.婚姻法原本就属于民法的一个部分,只是由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为了革命和社会变革的需要,把其从民法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部单独的法律.这个历史时期已经过去,现阶段我国民法的制定也在紧锣密鼓的筹备当中,婚姻法理应回归民法,使其与民法的规定在逻辑和适用上保持一致.另外,我国的婚姻法的名称和内容确有不符之处,这一点也一直被学者批评.婚姻法,就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但从我国的婚姻法来看,其不仅调整婚姻关系,也调整部分家庭关系,比如监护制度、扶养制度等的规定都超出了婚姻法理应调整的范围.因此我国的婚姻法其实是婚姻家庭法,因此应改名为此.纵观各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多规定于亲属法之中,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的制定也可考虑能否将其改为亲属法,并制定相关的内容.

第二,我国的婚姻法的许多制度都不完善,应尽量完善这些制度,为我国民法的制定奠定基础.正如前面所述,我国的婚姻法实为婚姻家庭法,而婚姻家庭法较之亲属法,其范围又小一部.我们不妨一步到位制定亲属法,把对亲属关系的调整都纳入这部法律之中.当然,亲属法的主要调整对象肯定是婚姻关系,这就需要我国的法律制定机构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内容完整的亲属制度,包括总则亲属范围、亲等的计算等制度,建立完善亲权制度以代替监护,建立完善系统的扶养制度等等.另外还要把这些年司法运行的实际情况考虑进来,制定具有中国特色,体系完整的亲属制度.

第三,我国的婚姻法由于其特殊的原因,对中国的传统文化有所忽视.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中,除了有某些不好、落后的封建制度,也不乏一些好的,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思想.在新的时期,我们要注重这些优秀的文化传统,比如,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看重 家庭义务的思想、重视“慈”和“敬”、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和家庭成员互相尊重的规定等等,都值得我们当今的立法借鉴和学习.如果在家庭生活中能够贯彻这些思想,笔者相信一个友善、和睦、充满亲情的家庭必将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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