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之行政法学方法

摘 要:行政法学研究方法作为分析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重要内容,我国相关部门和专家在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示范上都进行了全新的尝试,对于新尝试的研究方法都将重点放在行政组织、行政、行政给付和行政强制以及部门行政法学研究等领域,相对于以往的行政法学研究关注度不够的状况,现在行政法学研究应在研究结果运行之后,对运行结果进行有效验证,以改变过去单一学科研究的不足.

关 键 词:行政法律;行政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12)11-0335-01

法学是一门规范那性质的独立科学,法学中自治和自主的根基本体的研究方法主要通过行政法律责任的三种路径实现的,分别是责任关系、强制和责任方式以及规责.在我国很多学者将行政法律责任归纳为行政主体因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合理,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一解释行政法律的两种基本途径

1.从责任关系角度解释行政法律责任.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是行政主体的责任形式,从法的形式意义上说,行政行为要件的缺陷会导致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和变更,这对行政法律行为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是不成功的表现,由于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在还未被证实时,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构成侵害,从而不会形成一种救济的关系.例如,若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在尚未处罚时,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就是通过一个行政处罚而确立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果因其他因素导致处罚被取消,那么这一行政主体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失败的.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和变更其实就是对行政主体运行法律的一种矫正,他们本身不能作为一种责任的形式存在.


2.从强制和责任方式的角度解释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从本质上说就是行政法上的救济关系,但是,这种逻辑不能作为责任规范的全部内容,社会事实因素作为责任规范中的重要内容,应该成为解读行政法律责任的重要途径.一般来说,行政法上的救济权关系与民法上的救济关系相一致,都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实现.在法教义学中,要想在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作用下使行政救济法律关系成为行政法律责任关系,就必须进入公力救济之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对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社会事实因素的解释.行政法律制度中的社会事实因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采用的公权力的强制作用,这种强制作用并不是人们所想的简单的强制执行,它主要是通过对各种场合的影响和支配,达到一种意识上的强制效果.公权力的强制作用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实力装置,它主要是通过对人的心理造成一种压力,来影响人的行为执行.另一方面则是责任方式,这种责任方式的存在主要是以公权力作为一种强制前提,明确责任人会以怎样的方式来实现责任的负担,这也是法律责任度中最直接的事实表象.

二对于行政法研究范式和方法的探索

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公法研究范式是由四种基本元素构成的,这四种基本元素分别是,假设由答案的公法学难题、对学术持有相同观点的公法学人、被普遍认同的理论框架、被大多数人模仿的代表性范例.在法学研究中由于遭受全新公法学的难题而形成的公法研究范式,这个过程受到代表人物全力倡导与其他学者积极响应,在确立的过程中,往往是以权威教科书的问世作为确立标志;为了取得公法实践成效,公法研究范式必须不断变迁,其方式可以是多种的,例如,可以采用自我修正的温和方式,也可以采用彻底性的变革和转换.

我国还有部分学者提出,应该将行政主体理论进行重新塑造,不能将以往的不合理的行政主体理论运用在其中,在必要的时候应该采用全新的概念,特别应当采用公法人概念.在法人的理论上,则应该对法人的一般定义进行有效修改,并且尚未实施的民法典中以更加准确的方式对公法人问题进行合理规定.我国法人和行政主体地位不应该属于国家的相关机关,应明确规定国家才是法人和行政主体.经过对事业单位的源流以及其在实际运营时某些状况的考察,指出事业单位的法人化一直都是个误会,这其中并没有对企业单位的法人化进行明确的规定,公立机构的组织和治理应该遵循公权力运行的机制,而不是遵循民法.因此,事业单位在进行改革时应该区别对待,分不同类别进行治理.

我国还有部分学者在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和手段上进行了实践,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和所取得的效果都进行了定量研究,并以此提出了有关命题.有的学者采用博弈论和法律经济学中的其他相关理论,对燃放烟花炮竹和对其使用的禁止燃放命令的正确与否都进行了全面分析,甚至有学者将燃放烟花炮竹禁止命令背后的社会因素进行了全面分析,从而得到法律与社会规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替代关系,并根据相关案例对其关系进行了全面、准确的阐释.有的学者对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和手段变革进行例如实践性的运用,这些学者主要是以通过分析民营经济与政府规制改革的形式、背景和目的的有效分析,再结合政府规制电动车行业的形式选择所实行的公共政策学的有效分析,充分解释了现代行政法承载权利救济与公共福祉两大制度之间的关系,并明确指出行政法学应当从传统的关注法律和程序转向既关注司法审查又关注行政过程,重点是要关注实体政策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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